康宏爭奪戰|董事局主席權力解構 無須向任何股東負責?

撰文:詹詠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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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7日)舉行的康宏(1019)股東特別大會(EGM),因疫情關係,限制每間房最多只有20人,尚未知可否順利投票。但回顧上次光速中止的EGM,今次很大機會再次歷史重演,主席的絕對權力仍是焦點所在。

大眾一般以為大股東擁有最大話事權,但康宏一案卻話你知董事會主席才是「關鍵」,有時連大股東都「無符」。由2017年前單方面否決大股東投票權,至去年突然宣佈EGM完結,將董事會主席所擁有的權力「演譯」一次。

康宏主席陳志宏並沒有出席去年11月的EGM。(許家希攝)

誰能選主席?

康宏對上一次EGM,董事局主席陳志宏並不在場,由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林國昌主持。有股東透露董事並未公開選出主席,有專門處理奇難雜症大刁的資深上市公司財務顧問向《香港01》解釋,假如主席不在場,一眾董事有權選一個主席出來,且毋須得到股東同意。

由於只有董事有權選主席,故就算沒有在股東面前選出,「只要大家(全部董事)公認林國昌為主席就沒問題」。除非股東大會上,一個董事都沒有到場,股東才有權力選主席。換言之,就算台灣幫代表、佳兆業高級顧問譚禮寧手持75%授權股份,都無法動議選主席。

康宏2017年前的EGM,主席陳志宏裁定郭曉群的委任代表沒有投票權。(資料圖片)

主席權力「無限大」?

上次的EGM由主席林國昌「話完就完」,2017年前的EGM,同樣是主席陳志宏裁定郭曉群的委任代表沒有投票權。當時引用了《公司章程》第74條所賦予主席的權力,列明主席擁有最終決定權。郭曉群早年興訟推翻2017年EGM結果無果,早前進行上訴,惟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的決定,未能證明陳的決定屬惡意而敗訴。

事實上,主席是否有如此大的權力,連真金白銀買入股票的大股東都未能否決其投票權?根據《公司章程》第74條,主席擁有最終決定權。該熟悉公司章程人士指出,該章程可解讀為只要有人提出合理的質疑,主席就必須作出決定,但不代表主席的一定是正確,「正如曾蔭權涉貪一案,都是在他服刑完畢後才上訴得直」。不過他強調,主席不能心存惡意作出決定。

陳佩雄指控公司董事會未能履行對公司的職責,從而損害公司上市地位。(網上圖片)

主席向誰負責?

至於最新陳佩雄指控公司董事會未能履行對公司的職責,從而損害公司上市地位。不同股東對公司發展都有不同想法,董事會如何作出決定才沒有違反信託責任?該人士就指出,董事會只需向公司負責,而非向某單一股東負責。

「假如股東不滿意董事表現,唯一可以做的是動議投票換董事,就算是大股東都不能單方面要求董事聽從其要求。換言之,你有多大股權都沒有用,必須要董事局中佔大多數才有用。」他再舉例解釋,假如公司欠銀行一億現金,下周就要償還,但持股75%的股東要求你今日買一幅九千萬的畫,指若你不聽從其要求就炒你魷魚,又有道理嗎?故關鍵仍是看董事行為,是否符合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