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監管機構試行《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 強化分類監管

撰文: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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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消費金融公司風險監管制度體系,強化分類監管,推動消費金融公司持續健康發展,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簡稱辦法)。

《辦法》共五章二十五條,主要包括總則、評級要素與評級方法、評級程序、評級結果運用、附則五部分,從總體上對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工作作出安排。

一是設定監管評級要素和方法。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共五項:公司治理與內控、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專業服務質量、信息科技管理,各部分權重佔比分別為28%、12%、35%、15%、10%。

二是明確監管評級操作程序。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分為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初評、銀保監會複核、反饋監管評級結果、檔案歸集等環節。評級工作原則上應於每年4月底前完成。

三是強化監管評級結果運用。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級、2級(A、B)、3級(A、B)、4級和5級。評級結果數值越大表明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監管評級結果是監管部門衡量公司經營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和風險程度,以及制定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採取監管措施的重要依據,也是實施消費金融公司市場準入事項的參考因素。

《辦法》的發佈和實施,進一步完善了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規制,為強化分類監管提供了制度支撐,有利於提升監管工作效能,引導消費金融公司強化風險防控,發揮特色功能,加快向高質量發展轉變,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