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打大數據殺熟 市監局:最高罰款為上年度銷售總額5%
撰文:伍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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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公布,該局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稿提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相關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上一年度銷售總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一是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利用大數據分析、算法等技術手段,根據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徵,基於成本或正當營銷策略之外的因素,對同一商品或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價格的。
二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尚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通過補貼等形式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此外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於意見稿內指出,對低價傾銷、價格歧視、價格串通、價格欺詐、哄抬價格等行為,將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