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罰瑞金期貨480萬元 因無遵守反洗錢規定及其他監管規定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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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譴責金瑞期貨並處以罰款480萬元,原因是該公司在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間沒有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監管規定。瑞金期貨兩名前負責人員,分別遭到證監會禁止重投業界6個月,及暫時吊銷牌照5個月。

證監會指出禁止金瑞期貨的前執行董事兼負責人員沈純重投業界6個月,由2023年2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金瑞期貨的另一名負責人員蔣曉晴被暫時吊銷牌照,為期5個月,由2023年2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

並無對258名客戶自設系統進行充份盡職審查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金瑞期貨在關鍵時間容許258名客戶使用客戶自設系統發出交易指示,但卻沒有對該等客戶自設系統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因此,金瑞期貨未能妥善評估並管理與其客戶使用該等客戶自設系統相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和其他風險(註4及5)。

此外,證監會識別到存入4名客戶的帳戶內的部分存款屬異乎尋常及/或可疑且與客戶申報的資產淨值不符。雖然金瑞期貨對該等客戶進行了若干查詢,但有關查詢並不足夠,未能圓滿解釋該等可疑交易。

證監會進一步發現,金瑞期貨沒有遵從其開戶程序,當中規定其職員須在開戶前對客戶進行打擊洗錢調查,包括識別客戶是否政治人物或名列現有的恐怖分子及制裁名單。

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條例

證監會認為,金瑞期貨的行為違反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及《操守準則》的規定。

證監會認為,金瑞期貨的缺失部分可歸因於沈純及蔣曉晴沒有履行他們作為該公司的負責人員及高級管理層的職責。

證監會在決定對金瑞期貨、沈及蔣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金瑞期貨沒有勤勉盡責地監察其客戶的活動,以及沒有設立充足而有效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和監控措施,乃屬嚴重缺失,因為這可能會損害公眾對市場的信心和破壞市場的廉潔穩健;有需要向市場傳遞具阻嚇力的強烈訊息,以示有關缺失不可接受;金瑞期貨、沈純及蔣曉晴與證監會合作解決其提出的關注事項;及金瑞期貨、沈純及蔣曉晴過往並無遭受證監會紀律處分的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