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高新技術企業前員工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業秘密 判囚2年半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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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周四(25日)發布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高質量發展白皮書及典型案例,其中,某高新技術領域重點企業前員工以專家咨詢的名義,將其刺探、掌握的重要經營秘密通過咨詢公司泄露給境外組織並獲利,最終獲刑2年半。這也是上海首宗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案。

案中被告鄭某某於2017年8月至2020年期間,在某存儲公司擔任薄膜設備工程師一職,通過簽署的《勞動合同》、《離職保密承諾書》等承諾對該公司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2021年8月,他接受某信息公司的邀請,成為該公司的行業專家顧問。但在2021年10月至案發,其違反與原任職的存儲公司的保密約定,利用其自己掌握及向存儲公司的員工刺探的信息,以存儲公司專家的名義,多次接受某信息公司的安排,為與存儲公司業務相似或具有競爭性業務的公司提供有償咨詢。

2022年2月,鄭某某接受了某股東為外國企業的咨詢公司的電話訪談,在知道實際咨詢方為境外組織的情況下,仍將其刺探、掌握的有關某存儲公司的商業秘密,通過某信息公司非法提供給境外的組織、人員,並非法獲利2062.40元人民幣。2022年9月17日,鄭某某被上海市國家安全局拘傳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並在家屬的幫助下退出違法所得2062.40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相關產品的商業信息是某存儲公司付出創造性勞動後獲得的成果,凝聚了眾多研發人員的智慧。上述經營信息對於該公司在國際和國內行業中的競爭力、未來的發展等具有重要影響,該公司從未公開發布,被告亦確認上述信息屬於該公司未公開的信息,因此該些信息並非所屬領域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某存儲公司通過制定《機密信息保護政策文本》,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離職保密承諾書》等,對涉案商業信息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故涉案商業信息屬於該公司的商業秘密。

被告離職後,違反與存儲公司之間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及該公司的保密制度,明知咨詢方為境外組織,仍將從前同事處非法探知的涉案商業秘密,連同自己掌握的商業秘密一並提供給咨詢方,其行為已構成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據此,法院以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對被告人鄭某某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人民幣;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一審判決後,鄭某某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未提起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