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人權研究所批限制香港權利和自由 港府:用心極其險惡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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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律師協會轄下人權研究所(IBAHRI)周一(25日)表示,對於香港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表達深切關注,指條例進一步打擊香港人權,程度遠超《香港國安法》,並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幌子下限制了香港的權利和自由。

特區政府今日(27日)對於人權研究所的評論表示強烈不滿和譴責,指是抹黑詆譭和毫無事實根據的批評,企圖令國際社會誤以為《條例》有違國際法基本原則,從而對條例產生負面觀感,「其用心極其險惡」。

落實《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3月8日刊憲。(盧翊銘攝)

人權研究所指異議可能被出於政治動機起訴

人權研究所評論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違反基本人權,例如言論自由、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以及公平審判權。他們又表示,該條例涉嫌犯罪的定義寬廣而模糊,使任何形式的異議都會受到任意和出於政治動機的起訴,加劇香港的自我審查程度。

研究所亦憂慮「域外效力」可能被濫用,作為一種跨越香港邊界的恐嚇工具。

48小時內不能見律師因憂通風報信 研究所:守則訂明禁止發生

他們亦擔心影響了法律職業的獨立性,某些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可能被禁止代表涉嫌犯罪人士,同時亦憂慮條例在香港法律界產生寒蟬效應,令律師不願在國安案件 中代表疑犯。

而條例可限制被捕人在被捕後48小時不能見律師,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曾在立法會指,條文目的是避免被捕人利用律師「通風報信」或處理犯罪得益。人權研究所強調,律師行為守則已明文禁止這些事情發生。人權研究所認為,有關律師的兩項規定違反《基本法》第35條,及1990年《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1990 United Nations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Role of Lawyers)之語有關接觸自己選擇律師的權利,以及保護律師在履行職責時免受騷擾或干涉的條文。

3月19日,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三讀通過,主席梁君彥破例投票,令草案89人全票通過。(梁鵬威攝)

港府:充分暴露其惟恐香港不亂的險惡用心

特區政府對於人權研究所的評論表示強烈不滿和譴責,發言人強調,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正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個人基本權利和自由,並確保香港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障,《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寫入了尊重人權保障和對法治原則。發言人說:「批評者不但對條文及相關國際公約之適用範圍視若無睹,更肆意抨擊抹黑,此舉充分暴露其惟恐香港不亂的險惡用心。」

對於法例定罪,發言人強調:「《條例》訂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有相關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

而域外效力方面,發言人指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實屬必要和正當,並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致,又舉例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和歐盟成員國等相關法例都有域外效力,認為「批評者的言論徹底暴露其虛偽的雙重標準。」

被告在48小時內能否見律師的限制,發言人稱有關條文只是暫緩被捕人士諮詢法律代表的權利,並不會影響其依法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和選擇法律代表的權利,又稱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政府如有相當有力理據,可在特殊情況下,暫時限制被捕人諮詢法律代表的權利。發言人又強調,調查人員仍然必須尊重被捕人依法享有的一切相關權利,包括保持緘默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