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譚惠珠:國安囚犯一般不應減刑 無引起追溯期問題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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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撰文指,國安囚犯一般不應減刑,《維護國家安全條》的新規定並無引起追溯期問題。她又指,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馬俊文是已經公開審判和定罪的人士,與「無罪推定」的原則無關,他本來就沒有必然的減刑或提早釋放的權利。

她又指新例的規定沒有增加刑期,沒有非法羈押影響人權的問題,亦不影響已經被提早釋放的人士,因此沒有引起所謂「追溯力」的問題。

譚惠珠指國安囚犯一般不應減刑。( 盧翊銘攝)

有消息指,因「煽動分裂國家」罪名成立判囚5年的馬俊文,原定於本月的25日提早出獄,惟因落實《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於上周六(23日)生效,適收緊提早獲釋安排,故未能出獄。

譚惠珠的文章刊登在《星島日報》,她指香港的法律,從沒有給予囚犯必然權利獲得減刑或提早釋放;囚犯服滿刑期才出獄本是道理。法例下的減刑或提早釋放機制,只是為鼓勵囚犯勤奮及行為良好而設立。她強調,囚犯能否減刑或提早獲釋非必然權利,是由懲教署署長酌情處理,若不獲提早釋放,亦仍然符合他被判入獄的刑期。

她指,懲教署長須依據法例,行使減刑的酌情權,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應該先決定相關人士獲釋,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有關規定與《香港國安法》的保釋安排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