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陳弘毅:國家秘密定義顯而易見 市民毋須憂誤墮法網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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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憲法學講座教授陳弘毅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的「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定義主要參考內地,文件可被確定為「絕密」、「機密」或「秘密」,並予以蓋章,因此一般而言「國家秘密」是顯而易見,認為市民包括傳媒和學術界,毋須擔心會無意中誤墮法網。

陳弘毅又指,香港的維護國安法律不算特別嚴苛,而且較不少西方大國的國安法相對簡單,認為一些外國政府和政客,對條例的抨擊欠公允。

陳弘毅指23條立法就國家秘密的定義顯而易見,市民毋須憂慮會誤墮法網(資料圖片)

陳弘毅連續兩天在《明報》撰文分析落實《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多項罪行,他今日(28日)指「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定義主要參考內地,而本港條例中的國家秘密,基本上便是內地保守國家秘密法中的國家秘密;內地的這部法律,設立了關於對文件和資訊的「定密」的非常完備和嚴謹的制度。文件可在「定密」時被確定為「絕密」、「機密」或「秘密」,並予以蓋章,所以一般來說,什麼是「國家秘密」是顯而易見的。

內地相關法例主要針對官員與幹部

他認為市民,包括傳媒和學術界毋須擔心他們會無意中誤墮法網,因相關法規主要針對官員和幹部,而不是一般老百姓,一般人只要不故意竊取國家機密,或向官員刺探或收買國家秘密,便不會觸犯相關規定。

此外,《國安條例》第30條設有為了「公眾利益」而披露國家秘密的辯護理由,他指這辯護理由在內地法律中是沒有的。在這方面,香港的關於國家秘密的立法,相對於內地可算較為寬鬆。

陳弘毅又指,《國安條例》新設的罪名,包括「破壞罪」(sabotage)這種罪名在英國、澳洲等西方國家也是存在的。大家都可以看到對破壞活動,如破壞城市的基礎設施或電子系統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另外,他指值得留意,《國安條例》關於間諜罪的規定,有一項類似境外干預罪的罪名,是《國安條例》的第43(3)條。這裏的罪名是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境外勢力特意通過其間諜在香港發布虛假或誤導性的資訊,從而危害國家安全,一般市民應該不會觸犯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