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航空前高層承認收賄60萬元 判囚34個月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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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航空前暫代首席運營官,涉及收受一名地面服務供應商賄款最少約60萬港元,以聘用對方提供服務及協助對方追討客戶未清繳的服務費,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12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判囚34個月。

中一航空前暫代首席運營官,涉及收受一名地面服務供應商賄款最少約60萬港元,以聘用對方提供服務及協助對方追討客戶未清繳的服務費,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資料圖片)

37歲譚振峰是中一航空(香港)有限公司前暫代首席運營官,承認六項罪名,即五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此外,被告被控的另外兩項串謀提供虛假資料罪名,則留區域法院法庭檔案。

法官譚思樂判刑時指,貪污是嚴重罪行,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防止貪污罪行泛濫。法官亦頒令被告須向中一航空歸還約60萬港元,即相等於被告收取的賄款總額。

法官譚思樂判刑時指,貪污是嚴重罪行,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防止貪污罪行泛濫。(資料圖片)

被告於2012年10月加入中一航空,2017年11月晉升至暫代首席運營官。該公司為私人飛機擁有人提供服務,被告負責為中一航空客戶聘請地面服務供應商,並審批向有關服務供應商支付服務費。中一航空於2016年11月與Fastransit Aviation Service Limited(Fastransit)訂立協議,由Fastransit向中一航空客戶在內地機場提供地面服務。不過,中一航空可為客戶聘用其他地面服務供應商。

收60萬佣金

案情透露,被告曾要求Fastransit調低服務費,該公司唯一董事兼股東則建議,就該公司每次獲聘為中一航空客戶提供服務,向被告支付佣金。被告於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間,從該Fastransit董事接受一筆約17.6萬港元佣金,以及四筆合共約5.5萬美元(約42.6萬港元)的佣金。被告收取該五筆合共逾60萬港元的佣金後,沒再要求Fastransit調低服務費。中一航空於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間,曾聘用Fastransit並向其支付服務費共約1,600萬港元。

案情又透露,一個客戶於2018年3月未有向中一航空清繳服務費,影響Fastransit向中一航空收取有關服務費。Fastransit獲被告協助,成功向中一航空討回未清繳的服務費。該Fastransit董事因而同意向被告支付約8.8萬美元(約68萬港元),作為被告提供協助的佣金。中一航空知悉事件後,被告沒有接受該筆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