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車牌實測|新例生效 職員不收表 電郵申請六小時暫未回覆

撰文:李穎霖 梁祖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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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今日(8日)起修改車牌查冊安排,傳媒查冊需另交書面申請,說明查冊涉及的「重大公眾利益」,再由運輸署署長審批。《香港01》實測以「新聞用途」為由查冊,牌照事務處職員拒收申請表格,記者需透過電郵或郵寄書面陳述,向運輸署提出兩宗查冊,至六小時後截稿前暫未獲回覆。
去年查冊案獲終極勝訴的前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指,運輸署收緊查冊屬預期之內,但仍感到失望,認為新措施變相事先審查新聞報道內容,或逼記者揭示調查方向。

收緊查冊・專頁|記者查車牌被捕 當局加設限制 詳解深遠影響

運輸署收緊查冊安排首日,《香港01》實測以「新聞用途」為由查冊,牌照事務處職員拒收申請表格。(香港01記者攝)

過往進行車牌查冊,申請人填寫表格作出聲明時,只需勾選查冊目的是「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或「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不過,運輸署上周五突召開記者會,宣布車輛查冊的新安排,申請人須為登記車主、已取得車主書面同意,或聲明其權益受直接影響,資料只會用作買賣車輛、保險索償、賠償等七大用途,才會獲批。

傳媒查冊不符運輸署列出的主要用途,如涉及「重大公眾利益」,需作出書面「例外情况申請」,再由運輸署署長審批。

▼新車輛查冊安排下提出「例外情况申請」的指引▼

新安排首日 牌照處職員不收記者查冊申請

新安排今日(8日)實施,記者在早上11時於金鐘牌照事務處,嘗試以「新聞用途」為由提交查冊表格,惟職員拒收,指「例外情況申請」的書面申述可投進詢問處的信箱,但櫃位不能收。

職員指「例外情況申請」並非填車牌查冊表格,要另外寫信陳述理據及附上相關文件,電郵或寄信到各牌照事務處的郵箱或九龍郵政信箱。不過,記者追問需要什麼文件,職員回答不清楚,要交由相關部門處理,亦未能提供回覆時限。

金鐘牌照事務處職員指,「例外情況申請」的書面申述可投進詢問處的信箱,但櫃位不能收。(香港01記者攝)

傳媒查冊書面陳述需交多項資料

運輸署於網上上載了的新的查冊指引,指出「發給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申請表」(TD318表格)不適用於「例外情况申請」,即不可於辦事處或網上交表,而是需要撰寫書面申述,電郵至運輸署,或到牌照事務處經詢問處或投遞箱遞交。

新的查冊指引要求「例外情况申請」的查冊人,需作「理據充分及詳盡」的書面陳述,說明索取資料的目的、將如何使用有關資料以達致其聲稱符合公衆利益的目的、拒絕向申請人披露資料會否損害任何人或社會的權益等。

運輸署1月5日公布電子化牌照服務新安排,運輸署署長李頌恩(中)。(盧翊銘攝)

記者實測查兩車牌 六句鐘暫無回覆

記者下午約1時透過電郵,向運輸署提出兩宗查冊申請,其中一宗只填上作「新聞用途」,另一宗再補充事件為「交通意外」,同樣用作「新聞用途」。至晚上7時截稿,署方仍未作出任何回覆,署方亦無提供熱線查詢申請進度。

查冊涉官員會如何避嫌 運輸署無回覆

運輸署至今都沒有說明如何界定「重大公眾利益」、及回覆申請的時限等問題。新聞報道及調查往往涉及需要保密的資料,但署方會如何保障有關內容不會被外洩,新聞涉及署長或其他運輸署職員、主要官員時又會如何處理、會否涉及利益衝突等問題,《香港01》向運輸署作出書面查詢,至截稿前未有回覆。

▼新車輛查冊安排下申請人需作出的聲明▼

▼過往網上查車牌步驟▼

符運輸署七大查冊用途仍需交補充資料

新安排下,即使申請人聲明查冊目的符合運輸署列出的七大主要用途,據TD318表格,申請人仍需向署方提供補充資料,例如聲明買賣車輛,申請人要述明車輛型號、購車人士及預計買賣日期;聲明保險索償,則需提供保單編號、保險公司名稱、事故詳情等。

2023年6月6日,前港台《鏗鏘集》編導、記者蔡玉玲的查冊案,上訴至終審法院後獲終極勝訴。(資料圖片/廖雁雄攝)

蔡玉玲案判辭指沒理由排除真誠新聞調查

曾因製作元朗721事件專輯時查車牌,而被控作出「虛假陳述」的前港台《鏗鏘集》編導、記者蔡玉玲,去年6月就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獲終極勝訴,撤銷控罪。判辭指出,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受《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沒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交通及運輸事宜」之外,又定義「其他及運輸交通事宜」字眼含糊。

蔡玉玲:收緊屬預期之內 窒礙新聞自由

蔡玉玲表示,終院頒布判辭後,政府已表明研究及改進車牌查冊程序和指引,直言政府選擇收緊而非寬鬆處理新聞用途的方向處理是預期之內,但仍形容事件不幸及感到失望。

蔡玉玲認為,運輸署做法窒礙新聞自由,記者查冊需預先得到批准,變相是事先審查記者的報道內容,逼使記者揭示調查方向,「記者申請時需填寫得多詳細才合符署方心目中的公眾利益、填資料後會否資料不覺意洩露了出去,或者與官方有利益衝突時反過來會影響調查報道呢?我覺得這兩個問題,就是新安排之下帶來最大的問題。重大新聞的調查報道,我們都未必會事先向第三方洩漏調查的方向,亦都會擔心打草驚蛇,或影響調查的進展,尤其可能涉及當局的官員。」

蔡玉玲案的終審判辭指出,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受《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沒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交通及運輸事宜」之外。(資料圖片/廖雁雄攝)

蔡玉玲又指出,署方無提供合理的回覆時限,又不設上訴機制,審批全由運輸署署長或其代理人決定:「究竟是甚麼情況可查冊、甚麼情況不可查冊?這情況都十分影響記者做新聞工作。」

除新聞業界外,亦有立法會議員公開指出運輸署的決定倉卒,事前無諮詢公眾、新聞業界及立法會,蔡玉玲認為運輸署的做法予人「快刀斬亂麻」的觀感:「或者不想讓坊間討論,改善署方提出的建議,我覺得這些都是很有問題。」

記協主席陳朗昇斥車輛查冊新安排荒謬,指記協將去信運輸署表達意見及質疑,又會積極尋求法律意見。(資料圖片/劉安琪攝)

記協將去信運輸署 積極尋求法律意見

記協主席陳朗昇表示,記協將去信運輸署表達意見及質疑,希望處方解釋是根據什麼權力進行新聞審查和澄清機制上不清晰的地方,又會積極尋求法律意見。

▼蔡玉玲就作偵查報道至被捕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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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5日蔡玉玲查車牌案終審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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