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麗邨清潔工罷工.來稿】政府失效的外判「扣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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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羅佩珊(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政策研究幹事)

長沙灣海麗邨約三十名外判清潔工人發起罷工,抗議轉職新外判承辦商後,舊外判承辦商在合約正式結束後,未有支付遣散費,反要求清潔工人簽署自願離職信,涉嫌逃避支付遣散費,影響工人達40 名,涉及款額約100萬元。事後有傳媒發現,新舊外判商公司註冊地址相同,關係非比尋常,工會批評房屋署變相容許外判商藉轉換公司斬斷工人年資,剝削工人。事件再次反映政府對外判承辦商監管不力,未能保障外判工人的勞工權益。

在過去數十年間,政府以外判形式提供公共服務情況十分普遍。政府效率促進組於2012年政外判服務調查發現在這十年期間,政府外判合約總數增加47%。2012年政府外判合約數目達6456份,當中82%屬非工程類非技術服務合約。根據政府資料,房屋署、食環署及康文署的合約聘用最多的外判工人[1],現時分別聘有31125名[2]、11694名[3]及10814名[4]外判工人。可見,若政府對外判承辦商監管不善,受影響的不止是公共服務質素,還有數以萬計的基層工人的勞工權利。

逾20名海麗邨清潔工人於政府總部公民廣場外請願抗議。(資料圖片)

政府部門實施外判服務多年,服務承辦商違反外判服務合約規定及勞工法例的事件屢有發生,政府自2001年實施多項措施監管外判服務承辦商對其僱用的基層非技術人員工人的僱傭條件及權利,當中包括於2004年實施「扣分」制度[5]。但據資料顯示,政府過去十年向承辦商發出的扣分總數少之又少。以食環署及康文署為例,過去三年並無承辦商被扣分[6]。外判商因此被拒絶競投政府服務更聞所未聞。這源於「扣分」項目未能涵蓋服務承辦商其他剝削工人的行為。

現時「扣分」制度只適用於違反工資、工作時數、未有與非技術工人簽訂書面合約及以自動轉賬出糧的四項規定,卻不適用於服務承辦商違反其他合約條款及剝削工人的行為,例如承辦商沒有為工人開設強積金戶口、僱傭合約完結後沒有按法例支付遣散費、強迫工人休息日或勞工假期工作、以薪代勞工假期工作及未有提供適切防護裝備等。事實上,承辧商剝削工人手法已層出不窮,要求員工簽署自願離職信換取過渡新公司,承辦商藉此逃避遣散費便是一例。外判清潔工人一般年齡較大及教育程度偏低,大多擔心未能覓得新工作而無奈就範,部份承辦商便乘人之危,剝奪他們的遣散費及《僱傭條例》下按年資增長而得到的累積有薪年假及有薪病假日數,以及有薪勞工假等權益。

罷工清潔工向公民廣場投擲硬幣,並在政府總部牆外張貼10元鈔票及1元硬幣,抗議資方加薪「刻薄」。(林若勤攝)

雖然「扣分」制下,外判商被裁定違反《僱傭條例》等刑事罪行是不予投標,不過成功定罪而不予投標的個案絶無僅有。現時勞資糾紛申索一般由勞資審裁處受理。勞資審裁處乃民事法庭,即使勞資審裁處判決服務承辦商敗訴也不等於有關被告違反刑事罪行。由於沒有刑事責任,有關服務承辦商仍可繼續經營,甚至繼續競投及承接政府外判服務合約。

勞工處負責執行違反《僱傭條例》等相關檢控工作,但要成功檢舉違反《僱傭條例》的僱主必須有工友願意擔任證人。司法程序費時失事,工友擔心影響生計,多不願擔任證人,這不免增加政府刑事檢控難度。這直接令刑事「定罪」不予投標的規定實際上未能執行,亦無法監管及懲處違例的外判服務承辦商。

「扣分」項目狹隘及「定罪」不予投標規定難以執行已令「扣分」制徹底失效。「扣分」已施行逾十年,政府理應從速檢討「扣分」制度對監管承辦商的成效,並應藉增加「扣分」項目,包括將不履行強積金供款責任、僱傭合約完結後未有按法例支付遣散費、強迫工人休息日或勞工假期工作、未有提供適切防護裝備等行為列為合約責任項目,以及將勞資審裁處按《僱傭條例》判定承辦商的敗訴個案,循合約監管機制向承辦商實施扣分,加強阻嚇作用,保障基層工人的勞工權利。

 

附註:

1. 立法會質詢。立法會十二題:外判公共服務。2015年3月25日(星期三)。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503/25/P201503250616.htm

2. 政府資料中暫無房屋署外判服務合約聘用員工的最新數字。最新數字見於立法會質詢。立法會十二題:外判公共服務。2015年3月25日(星期三)。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503/25/P201503250616.htm

3. 2017年4月6日財務委員會審核2017-18財政年度開支預算會議。財務委員會審核二零一七年至一八年度開支預算管制人員(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的答覆。問題編號0165。答覆編號FHB(FE)154。

4. 2017年4月6日財務委員會審核2017-18財政年度開支預算會議。財務委員會審核二零一七年至一八年度開支預算管制人員(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的答覆。問題編號0170。答覆編號HAB218。

5. 承辧商若違反合約責任事項,沒有按工人合約給予工資水平、工時超出合約上限、未有與工人簽訂標準僱傭合約及以自動轉賬方式支付工資予非技術工人,則負責的政府部門須向違反合約責任的承辦商發出失責通知書,並予以扣分。倘若承辦商為期36個月內,被一個或以上的政府部門累計扣滿3分,則在5年內其競投政府非技術服務合約的標書將不獲考慮。此外,若承辦商因違反《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而被定罪,並被判處第五級或以上的罰款,則在5年內不得競投服務合約。如承辦商在同一合約的連續三年內被扣滿三分,該服務合約須予終止。

6. 2017年4月6日財務委員會審核2017-18財政年度開支預算會議。財務委員會審核二零一七年至一八年度開支預算管制人員(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的答覆。問題編號0167。答覆編號HB(FE)156。2017年4月6日財務委員會審核2017-18財政年度開支預算會議。財務委員會審核二零一七年至一八年度開支預算管制人員(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的答覆。問題編號0172。答覆編號HAB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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