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言自得|香港官場「刑不上常秘」?

撰文:楊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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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塘順嫂,簽了名就要負責;官場常秘,簽了名無需負責?

楊志剛專欄|揚言自得

舊時內地官場有項潛規則:「刑不上常委」——即無論出了什麼事,國家最高領導層的政治局常委都不會被追責。習近平主席於2013年打破了這項潛規則,推動全國公務員奮發圖強,成為國家高速發展的動力。但今天香港官場卻依然在上演「刑不上常秘」的政治劇,至今尚未落幕。如何打破這項潛規則,落實公務員問責?

冒牌水事件爆發後,財經及庫務局常任秘書長黎志華在記者會開腔第一句話就是:「政府採購政策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工作。」常秘一開口,就承認這是財庫局的工作,勇於承擔,獲得公眾好感,值得點讚。

但且慢,再讀一次:「政府採購『政策』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工作。」噢!原來常秘是在「劃清界線」,因為財庫局負責的,只是「政策」:政策要求採購時要「物有所值」,你卻買了假貨。這違反了政策要求,純粹是執行上的錯失。

常秘就是有常秘的水平。推卸責任,可以推卸得這麼「勇於承擔」。

作為常秘,黎志華先生如果有承擔精神,他深思熟慮後在記者會的第一句話應該是:「批核這份冒牌水投標的,是中央投標委員會。我作為投標委員會主席,在批文上正式簽署。責任在我。」

但在整個記者會,及官方的論述中,從來沒有提及「中央投標委員會核准該份標書」。為何這個重點訊息可以避而不提?

在法律上,在道理上,在人情上,誰在批文上正式簽署,誰就要負責。官塘順嫂,在任何文件上正式簽署,就要負責。官場常秘,在官方批文上正式簽署,卻可以說:我只是負責「政策」;雖然是我簽署批文確認該公司中標,但責任是在拿着批文去該公司買冒牌水的部門。

這幕政治劇的男主角是物流署署長。他嘗試把事情定調為「訛騙事件」,並報警調查,希望拘捕了罪犯,事情便可告終。但導演知道事情鬧得這樣大,沒有高官問責,難以服眾。於是署長在記者會上要公開道歉,承認不足,等於公開認罪。在這幕政治劇,署長扮演的「丑角」已經定型,問責的主體已經確定。

香港官場的慣例,是出了事便成立調查委員會等進行檢討和審查,然後作出建議和跟進。今次為何這樣火速敲定一名正署長級高官為問責主體?我們要翻看這政治劇的前一幕。

「冒牌水」事件爆發後,全港市民都欲追究:誰要為此事負責?事發時財庫局局長許正宇剛好休假。但他一回港後,來不及上班,便馬上於周日召開緊急會議,會後正式公布:「責成物流署承擔主體責任。」

為何局長同時宣佈的兩項調查工作還未開展之前,便即時敲定署長承擔主體責任?其中一項調查是:「審視現有政府採購機制,以堵塞可能出現的漏洞。」現在有無漏洞都未知,局長卻可以敲定「物流署要承擔主體責任」?為何調查範圍不包括中央投標委員會在事件中的角色?

局長剛剛休假完畢,還未有時間摸清事情的來龍去脈,便馬上要開緊急會議、又要開新聞發布會。緊急會議要作出什麼建議、見記者時說什麼?如何回答記者尖銳的問題?可以想像局長壓力如山。

為何安排得如此緊急?事情既然如此緊急,為何不按政府一貫做法,由署任局長及早處理?為何要拖到局長回來?

「先拖後急」的後果,是局長一回來便面對如山壓力,未必有充足時間去細想已經安排得妥妥貼貼的緊急會議文件、作出的建議、記者會局長發言稿、常秘發言稿、署長道歉等。在局長喘不過氣時,統籌工作卻細緻得發了官方照片,讓公眾看見局長身穿便服,在星期日主持緊急會議,急全港之急。

按往屆政府的做法,類此的內部會議是不會發新聞照片的。但發照片帶出的「急市民所急」形象,是感受到的細緻。統籌得這樣周全,局長豈能不放心採納?

先拖後急的另一個後果,是對主體責任的一錘定音,是由局長親自敲定,夠權威,而非由署任作出。於是有了局長未查先判的定調、然後有了署長的道歉。「刑不上常秘」的政治劇順利上演。

問責必須公平,我們不宜深責常秘和署長。他們最安全的做法,就是一如既往,因循守舊,把合約批給過往奪標的英資大公司。但他們卻敢於嘗試和創新,拒絕因循守舊,把合約批給未聞其名的的國內公司。他們摒棄了一直為人垢病的公務員文化,能夠破舊立新,兩人都應該記功。

公務員文化就是因循守舊,安全至上。這使新進公司和創業者原本永遠沒有機會贏得投標。我們一直強調:為鼓勵創新,必須要包容失敗。常秘和署長這次打破常規,卻因此而買錯水,我們應該包容。否則,此事會嚇到其他公務員不敢嘗試,實行「不創新便不會錯」,「因循守舊最安全」。那會是冒牌水帶來最惡劣的影響。

這惡劣影響已經出現。康文署採購波鞋,12年來一直採購同一牌子的日本波鞋。今年轉而採購價錢便宜得多的另一品牌,竟然可以引起百多名員工抗議。12年採購同一個貴牌子,直到政府因財赤困擾,轉而購買更物有所值的品牌。這值得肯定,卻居然可以引來抗議。

買錯冒牌水的署長,不可能親自審查投標公司和負責人的背景、以及所提供資料的真偽。但該署的中層公務員在他帶領下可以這樣敷衍失責,署長自然要問責,而直接負責背景審查的中層公務員,亦須被追責。

對常秘來說,我們同樣不宜深責,原因和署長一樣。中央投標委員會不認同只讓來來去去同樣幾家大公司奪得投標,原意嘗試將機會給予新進公司既合乎品質要求,又具競爭性的投標,這值得肯定。

但常秘作為最高級別公務員,不主動承認責任,卻以聰明手法推卸責任。該影響的惡劣,超過審批投標時的一時疏忽。如果這類手法得逞,其他公務員會有樣學樣,這對特首提出的「高級公務員責任制」,造成惡劣影響。

事件還未完結,常秘仍然有機會以功補過,主動承擔,打破香港官場「刑不上常秘」的潛規則,為高級公務員責任制作出貢獻。否則,我們只能期望特首親自動手打破這項潛規則。

作者楊志剛是香港浸會大學前協理副校長、中文大學前專業應用教授。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