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冠麟|賣身與賣子宮何者更賤價?勿讓市場邏輯試探生命與倫理
嚴永錚大律師在「01專欄」〈誰才是真正的父母?一文看清香港代孕法律問題〉一文,梳理了香港《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與《父母與子女條例》下代孕安排的刑事紅線,點出跨境代孕後「委託父母(付費購買代孕服務的港人)在香港法律下『與孩子並無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然後還要面對在香港司法系統中申請親子關係判令的繁瑣門檻、有限時限——一應技術細節令人咋舌。嚴大狀於文末提出,這方面的法律仍在發展中,現行法律框架下仍然有各式限制(如未婚伴侶、同性伴侶或單身人士均不適用),故若要確保個人能合法合規處理代孕事宜,必須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正好,我近日重讀哈佛大學政治哲學教授Michael Sandel的《正義:一場思辨之旅》,書中對1985年美國經典「M寶寶」代孕案的剖析,在法律現實之外,提供了公共行政視角中關於人性、生命、倫理價值的深刻思考。在有價有市的自由市場,出售代孕服務者所做的選擇,能有多自由?我們的社會當中,那些不能名狀的德行、情操、倫理,又是否應該以市場競價將之財貨化?
如果子宮可以商品化
代孕嬰兒是否需要「質檢」
先此說明,在義理之辨的討論層面,不應一概以「凡存在即合理」的角度視之。港人使用跨境代孕服務早有先例:某富豪為盡孝道、滿足父親想抱男孫的心願,在沒有婚姻結合對象的情況下,於美國找了一位代母,在2010年誕下三胞胎。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類似討論「雙非嬰兒」——根據《入境條例》,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屬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權;但自2013年起,香港所有醫院拒絕「雙非」孕婦預約分娩,從行政上解決了問題。然而,這些兒童「應否」獲得香港永居身份、其家長取得身份的來源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始終是長久的社會辯論。
回看1985年的美國新澤西州。William Stern夫婦因女方無法安全生育,尋找代孕母親,成功僱用29歲、已有兩個孩子的Mary Beth Whitehead。雙方簽約:以William的精子人工授孕,Mary產後放棄母親權利,交出孩子,換取一萬美元報酬及醫療開支。1986年,女嬰出生,Mary改變主意,違約帶同孩子逃往佛羅里達。警方經法院命令將女嬰交還Stern夫婦,監護權官司訴諸新澤西法院。
初審法官Harvey R. Sorkow以「交易就是交易,契約神聖不可侵犯」為由,裁定合約有效,強制履行。索柯認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無一方受強迫或不當影響;代孕報酬是為「懷孕服務」而非買賣嬰兒,因為孩子與威廉有基因關聯。他主張:男人可出售精子,女人也應能出售生育能力。然而,新澤西州最高法院一致推翻原判,認定代孕合同無效。
首席大法官Robert Wilentz寫下經典判詞:「在文明社會裏,有些東西是不能用金錢買賣的。」(There are, in a civilized society, some things that money cannot buy.)他指出,Mary在產前「無法充分理解母子連結」,當時的同意欠缺對這個重要連結的認知,其決定並非真正充分自願;且貧困婦女易因金錢壓力而「選擇」代孕,本質上缺乏自由。更根本的是,文明社會有些東西不應以金錢購買——商業代孕等同出售嬰兒,無論是否自願都不可接受。最終法院將監護權判給Stern夫婦(基於孩子最佳利益),但恢復Mary的母親身份並允許探視權。
Michael Sandel在《正義》中展示了自由放任主義(尊重選擇自由)與功利主義(促進整體福利)如何支持代孕契約:Stern夫婦得到有血緣的孩子,Mary得到金錢,表面看雙方各取所需、整體快樂增加。然而,Sandel隨即指出功利主義在討論義理時的局限。且看今日,嚴大狀在「01專欄」中介紹香港法例時也有說明:「法例規定,有效的同意必須在孩子出生六周後才給予,好讓代母有合理的時間了解自己的權益,並作充分的考慮。」這規定的源頭,正是「M寶寶」案——確保孕母在孩子出生後、真正體驗到母愛時,才能做出充分知情的決定。1986年的瑪莉面對契約,在無知的情況下許下不可撤銷的承諾,加上金錢誘惑與經濟壓力的雙重擠壓,這種同意稱不上「真正自願」。
Robert Wilentz判詞的續句更為深刻:「簡而言之,社會認為有些價值比讓財富獲得它能買到的一切東西更為重要,無論那是勞力、愛,還是生命。」(There are, in short, values that society deems more important than granting to wealth whatever it can buy, be it labor, love or life.)
從愛潑斯坦案到代孕
將「人」視為「物」的倫理挑戰
在代孕討論之外,套用大家記憶猶新、席捲全球的紀錄片《上流濁水》——Epstein案中被安排與權貴發生性關係的未成年女性,在法庭文件中被貶低為「高等財貨」。將「人」視為「物」,這是最根本的倫理挑戰。將女性的子宮及代孕功能與之相比,其所面對的道德挑戰應屬同等。
早於1997年,香港城市大學陳浩文、陶黎寶華〈對香港應否全面禁止代母懷孕的道德探索〉論文,已收納海內外大量哲學研究者就代孕後嬰兒所屬權、應否為生命定價的討論。文中引用Elizabeth Anderson的「麵包師傅論」,發人深省:「支持商業代母懷孕安排的人認為,代母只是出賣自己的服務,並沒有販賣兒童。這個看法不能成立。一個賣麵包的人不是希望擁有麵包,而是希望把它賣出去。他是一個出賣勞力的人,花了不少精神和時間把原材料加工變成麵包。他把麵包賣出,是希望他的勞動得到償還。可是,沒有人可以說麵包師父只是為顧客服務,並不擁有那麵包。他擁有那麵包,並把它作販賣用途。同樣道理,如果我們把代母懷孕看成商業服務,代母實際上把生下的孩子當成商品進行買賣。」
陳陶兩位學者認為,為了保障兒童的利益,社會應嚴禁買賣兒童。如果兒童像父母的私人財產一樣可以隨意轉賣給別人,便不能保證兒童可以在穩固的家庭關係中長大。販賣兒童會使他們變成商品,他們的價值便建基於某些討人歡心的特徵,父母對子女的愛心便不再是無條件或無償的。換位思考:如果代孕嬰兒不是一個人見人愛的嬰兒,甚至帶有先天缺陷,進行交易的各方因覺得自己從事的是買賣而非為人父母,以致沒有一方有必然的責任撫養該嬰兒,他們可能寧願賠償也不願照顧他——嬰兒的利益將無法得到足夠保障。
努力未願平賣
人性更不能賤賣
我再提出一個新問題。如果社會大眾接受商業代孕合理,那麼,為了買iPhone而賣腎,是否也合理?反正都是「自願交易」,反正都是「各取所需」。事實上,全球確實存在「黑市賣腎」現象,緬甸距離仰光郊區一小時車程、人數只有約700人的坎貝村,就已經有超過十人賣掉了自己的腎臟或肝臟, 一顆腎臟在黑市的售價約為港幣2.5萬元。我們本能地感到不安,為什麼?因為腎臟不是商品,身體不是工廠;當交易存在嚴重的資訊不對等和經濟壓迫時,所謂「自願」只是一層虛偽的包裝。代孕亦然:出借子宮、承受懷孕風險、壓抑母愛,然後將自己的骨肉交給他人——這不是「自由選擇」,這是「別無選擇」。
今日科技昌明,社會觀念轉變,同性伴侶、單身人士也希望擁有小孩——除了領養之外,代孕是否另一出路,用機器人作為孕體又會否好一些?再極端一點,未來男性懷孕是否可能?這些討論固然有價值,但筆者認為,無論科技如何進步,我們為人最重要的是保有「人性」。人性包括:不將生命工具化,不將親情商品化,不將女性的身體貶低為生育機器。香港法律目前禁止商業代孕,但容許非商業代孕(即利他式代孕),並設有嚴格條件。這反映了立法者對倫理底線的堅守。
不要急着問「怎樣合法」
要先問「是否應該鼓勵」
嚴大狀的法普文章,讓公眾了解香港代孕法律的現狀與申請親子關係判令流程,也點出一切以孩子的利益為依歸,功德無量。我更希望補充的是:不要急着問「怎樣才能合法代孕」,而要先問「代孕是否應該被鼓勵」。作為多年寄養家庭的成員之一,也作為領養家長的擔保人,我同情那些渴望擁有孩子的夫婦,也理解現代醫學帶來的可能性,但我更認為這不等於我們要全盤接受市場邏輯對生命領域的侵蝕。
法律一定會慢慢審慎地追上時代。在法律之外,仍然有賴社會大眾默認的公序良俗與人性高光。我希望我們的社會,即使在資本橫流的今日,市場的邏輯仍然不能凌駕於倫理和人類尊嚴之上。比如,有到訪鹹田灣的旅客未有遵守漁護署呼籲「自己垃圾自己帶走」,亂倒廚餘被票控3,000元,其同行友人答記者問時反問:「我交錢不就行了?」——這種「有錢就是上帝」的心態,絕不應該鼓勵。
作者黃冠麟是公共行政博士生,文化工作者,學研社成員。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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