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觀|解讀「狗隻入食肆」修訂 牽引規定應獲豁免

撰文:法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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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觀專欄|譚俊傑大律師

近年經濟下滑,加上市民消費模式的改變,飲食業生意面對不少挑戰。最近幾年,經已有立法會議員向環境及生態局作出詢問,可否放寬自1994年起《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10B條禁止任何人將狗隻(導盲犬除外)帶進食物業處所的規定。

修例已平衡各方需要

政府於本年3月13日將《2026年食物業(修訂)規例》刊憲,並於本年5月8日生效,賦權食環署署長批給讓任何狗隻(格鬥狗隻或已知危險狗隻除外)處於食物業處所(食物室除外)的准許。食環署於本年5月18日開始接受餐廳申請,首階段名額為500至1,000個,預計首批餐廳可於本年7月按准許容許食客帶同狗隻光顧。

今次的修例可見政府經已考慮了社會上的不同意見,而作出了一個平衡各方需要的放寬。例如因為安全原因,不接受火鍋店及烤肉店(包括鐵板燒、韓式燒烤等)的申請,也考慮了食肆的營運環境,所以首階段只接受店面面積大於20平方米的餐廳申請。法例亦不容許狗隻在任何時間進入預備食物的食物室。

另外,政府亦都澄清了購物商場或建築物內的公共用餐區(例如美食廣場),只要不是審批的食物業處所的圖則的一部份,及該些公用地方由商場或建築物自行管理,則該些公共用餐區不會受到《食物業規例》第10B條的規管。

狗隻牽引規定須應豁免

再者,狗隻在該食物業處所時須時刻以長度不超逾1.5米的狗帶被成人穩妥地牽引或被穩妥地綁在固定附着物。雖然這項規定有存在的必要,但此項規定應該有一個豁免。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要求環境及生態局澄清狗隻若沒有被狗帶牽引,但完全受困於狗袋或手推車內,會否准許處於食物業處所。局方對立法會的回覆為如果將狗隻置於狗袋或手推車內,須同時被成人穩妥地牽引或被穩妥地綁在固定附着物,才符合法例規定。固定附着物指固定或釘牢在地面或牆上的家具,所以大部份可移動的枱或椅子均不被視為固定附着物。

政府認為狗袋和手推車未必能達致相同程度的管控效果,因為市面上有不同設計的狗袋和手推車,難以斷定當狗隻在不同款式和設計的狗袋和手推車時是否可被視為完全受困,而且若狗袋和手推車的拉鍊未有妥為拉上,狗隻亦有可能突然從狗袋或手推車竄出,或在受驚時拉動整部手推車。

其實整個需要成人以狗帶牽引狗隻的目的不過是確保餐廳營運的安全及不會影響其他食客進膳。一個妥為拉上拉鍊的狗袋或手推車對餐廳營運或其他食客的影響可能更少。當狗袋的拉鍊妥為拉上的情況下,仍然要求使用狗帶,反而會令到狗袋的拉鍊未能完全拉上。尤其是違反新修訂的《食物業規例》第10B條的最高刑罰較高,不論是店東或食客,均可以被處第3級罰款(即10,000港元)、監禁3個月及每天另加300港元罰款。因此政府於此規定實行了一段時間後,可以再檢討是否可以就狗袋和手推車的情況作出狗帶的豁免。

作者譚俊傑大律師是香港大律師公會法律援助改革常委會聯席主席,擅長行政法及公法,亦有參與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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