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實驗.觀點】以科技取替動物測試 港府須檢視過時法規

撰文:香港01
出版:更新:

最近發生了多宗動物虐待事件,引起大眾關注。近年除了懷疑殘酷對待動物的投訴上升,進行動物實驗的數字亦大幅增加。動物實驗往往被視為不人道,原因是在測試過程中,動物會受到不必要的生理傷害和痛楚。動物實驗固然不能完全被科技取代,但可替代的技術、科技日漸成熟,政府應設法減少相關實驗,檢視現行規管條例有否過時及執法限制,保障動物權益。

四年內動物實驗大增 應盡量以科技取代

2月公布的財政預算案建議向香港科技園公司撥款30億元,興建科研基建和設施,當中包括興建動物實驗室。根據食衛局數據,2016年共有18.8萬隻動物被用作動物實驗,較2013年的10.4萬隻大幅增加了81%。

團隊已經培育出了40多頭第二代亨廷頓豬,部分已經進入了幹細胞治療的動物實驗中。(視覺中國)

動物實驗或會令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楚、造成身體殘障,甚或死亡。在過去最常用到動物實驗的範疇是化妝品和居家清潔用品,據國際人道協會(HSI,Humane Society International)估計,在全球的化妝品動物實驗中,每年被虐待或殺死的動物至少有10萬至20萬隻。幾乎每種成分(甚至水)都須在動物身上進行測試,確保安全,例如洗髮水中某些化學成分會直接滴進兔子的眼睛,或剃了毛的皮膚上,在21天的實驗過程中,天天記錄兔子的眼睛或皮膚多久開始潰爛或敏感。

創辦人Keith希望世上不再有動物實驗。(圖片來自instagram: beaglefreedom)

不過,現今科技發達,有不少技術可以取代動物實驗。 三年前,有全球最大的化妝品集團萊雅(L'Oréal)與美國3D生物列印廠商合作研發3D列印皮膚組織。近年3D生物列技術已經被採用來製作動物義肢,有科技公司更以此成功培養人體組織結構,以肝、腎組織模型,作科研之用。化妝品集團利用這個技術,列印皮膚組織、取替兔子做產品測試,並表示可保障產品的安全性,同時改善企業形象。況且,動物的構造和人類不盡相同,能通過動物實驗都未必一定對人類無害。

至於在生物科技的測試領域,早在2012年,已有美國科學家研究出可模仿人體的器官晶片,晶片含有人體細胞,可製造出一個包含神經系統、模仿人體大腦活動、反應的模型,有助測試新藥。新研發的科技固然不能完全取代動物實驗,公司也可能因資金有限,而不選用以新科技取替,但相信新的科技可以取代部分動物實驗,企業也有了減少動物實驗的基礎。

現時已有不少企業、科技公司棄用動物來測試產品,而且成果顯著,政府應將此推而廣之,而非任由公司增加或繼續使用動物測試。

樂見政府回應訴求 仍須正視過時條例

漁護署在2004年編製了《實驗動物照料與使用守則》,訂出符合國際認可的 「替代、減量及改良」原則。《守則》提出動物實驗須考慮的因素,在「一般原則」部分的第一點列出「可否用其他方法來代替動物」,可見政府亦希望公司在可行的情況下,以其他方法取代動物實驗。不過,《守則》並沒有法律約束力,只在發牌時提醒申請人,難以要求公司遵守,政府應加以宣傳及推廣,再配合現行法例,減少動物實驗。

儘管《守則》的約束力不大,政府多年來也沒有特別要求企業避免使用動物實驗,但近日政府願意回應市民對於保障動物權益的訴求,態度開放。

歐盟於2013年全面禁止進口及販售經過動物實驗的化妝品及原料,但仍有不少國家並未跟隨。(Lush Prize圖片)

自銀狐犬小白疑被人從高處擲下後,社會要求設立動物警察的聲音愈來愈大,警務處長盧偉聰上星期表示,已將處理虐待動物的專隊由13個警區擴展到22個,主要負責處理虐待動物案件。另外,食衞局局長陳肇始在立法會特別財委會上說,政府將會向立法會提交修訂《道路交通條例》建議,包括貓狗涉及交通意外受傷時,涉事司機必須報警。既然政府在保障動物免於人類虐待方面,有所檢討,同時也須要正視與動物實驗有關的條例漏洞。

延伸閱讀:【虐待動物.觀點】須設動物警察 勿緣木求魚 只增警察培訓

陳肇始表示,非活體 實驗技術雖然日趨成熟,但未能完全代替動物實驗。(資料圖片)

歐盟、印度、以色列、挪威及台灣已立法禁止進行化妝品產品的動物測試,而隨着科技進步,市場對於動物實驗的需求亦有所轉變,故政府有必要檢視在1963年制定的《動物(實驗管制)條例》

食衛局表示,根據紀錄過去五年沒有人因違反《動物(實驗管制)條例》而被定罪或判刑。由制定《條例》至今已經55年,其間只有十多次就細則修訂,主要內容的變化不大,而且最近一次修訂在1999年,與今事隔近20年,難免令人質疑條例過時。

《條例》明確指出,受管制動物實驗的範圍是指「對動物進行且預計會引起痛楚」的實驗,相信政府在執法之時難以判斷該動物有否感到痛楚或實驗是否導致牠感到痛楚,因為政府只會從申請人所提交的實驗備存紀錄和實驗申報表來判斷,申請人有否遵從《條例》;醫務人員或衞生主任只會在指定時間抽查紀錄和前往進行實驗的地點視察,監管寬鬆,難以執法。

不過,陳肇始也表示,會檢視動物福利相關法例,引入照顧動物者須謹慎照顧其動物責任的概念。的確,現時的相關法例(如《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貓狗條例》、《動物羈留所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的立法原意多是為保障人類免受傷害,多於保護動物權益或要求人類保護動物,免於牠們受傷害。因此,政府必須引入人類有責任保護動物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