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透明致蕭源事件? 考評局獲政府資助 卻不受審計署監察?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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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6月27日),葉劉淑儀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近年多宗涉及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考評局)舉行的公開考試中懷疑有試題外泄的事件向教育局局長提出口頭質詢。葉太提出的質疑包括考評局在處理懷疑試題外泄時的處理程序及如何決定轉介執法機構,以及教育局會否檢討其對考評局的監察機制等問題。
葉劉淑儀的質疑無疑具啟發性,因為她注意到試題外泄或與現行政府對考評局的監管機制有漏洞所致。然而,事實上,她卻誤解了考評局根據《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條例》(第261章)作為「永久延續的法人團體」及「並非政府僱員或代理人,亦不享有任何政府地位、豁免權或特權」的地位,因為它根本不受教育局的監管,而教育局只負責與考評局商討財政資助方案。

考評局表示,在考生進入試場前,試卷必須保持密封。(考評局圖片)

考評局屬獨立法定機構 有各種機制處理問題 惹教育局「割席」猜疑?

本月(6月)初,現代教育補習名師蕭源,與同樣任職補習導師、曾擔任文憑試中文科監考員的妻子蔡怡,以及兩名文憑試中文科口試前主考員,被廉政公署拘捕,被控串謀有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周三(6月27日),葉劉淑儀議員就該案件被指涉及試題外泄向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提出口頭質詢。

但是,楊潤雄在回覆有關保密機制、監察機制及是否有考評局或教育局人員需要就事件負責時,一再以考評局屬獨立法定機構為由,強調考評局有既定機制和程序處理問題,並指考評局在2018年已採納廉政公署的建議,加強對考務人員挑選的監察,而沒有正面回應提問。楊局長的回覆引起葉劉淑儀的不滿,並指其回應一再強調考評局是獨立機構,有既定機制處理。但她認為一切與教育有關的事務出了問題均應向教育局局長「問責」。其後,楊局長在回應其他議員的提問時亦一再強調考評局屬獨立法定機構。事實上,作為主要業務是「舉辦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獨立法定機構,保密制度無疑對考評局至關重要。但是,既然考評局有不定期受政府用公帑資助,對其監管的制度亦應該加強,以確保公帑運用得宜。

蕭源曾於會考中文科卷二(寫作能力)「貼中」選擇試題目「檸檬茶」變得聲名大噪。(蕭源FACEBOOK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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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評局屬「自負盈虧」 卻受政府不定期補助 審計署無權監察?

事實上,楊局長對考評局的獨立性的說法亦不無道理。如在2017年8月時任考評局主席的陳仲尼亦強調「考評局一直以自負盈虧運作」。但是,據考評局於2017年8月提交立法會的《截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報表》)當中卻明列「政府補助」屬「主要會計政策」的一項,而該項收入是據《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條例》(第261章)內規定政府可不定時為考評局應付「指明考試」的開支而作出的。

據《報表》,考評局去年已依例向行政長官提交資助建議書,「尋求政府資金以應付未來的現金流」,從而成為「永久延續的機構」。截至去年,考評局仍受政府資助的項目有三:「資本開支補助」、「香港評核中心補助」及「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系統補助」。所以,若政府最終決定就向考評局提供一次性補助而向立法會申請撥款,便會成為另一項一次性補助。

考評局於2017年8月提交立法會的《截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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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既然考評局有舉辦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重要角色,政府的確不可能眼見局方出現赤字的情況下仍視若無睹。但問題是,考評局的財政是如何監察的呢?

原來按照現行的《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條例》,考評局只須將年度考評局帳目報表提交「送交事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由考評局委任的核數師」,而在核數師完成工作後再將「經簽署及審計的帳目報表、連同該核數師的報告(如有的話)以及該份經審計帳目所涵蓋的期間內考評局的事務報告,須在考評局從該名獲委任的核數師處接獲該份經簽署及審計的帳目報表後3個月內,呈交行政長官及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換言之,考評局不像其他政府部門或法定機構一樣需要受政府其他部門監察,而是直接向行政長官匯報,行政長官及他同意而受考評局委任的核數師亦是少數可以就局方帳目提出質疑的人,而立法會議員的角色亦僅限於「省覽」,就算發現問題亦只能向行政長官或考評局提出質詢,因為考評局在大多數情況下不受其他政府部門監察。

例外情況包括(1)在某財政年度借入或以其他方式籌集的款項,如其本身超出該財政年度的獲批准總支出預算的百分之十,或連同以前根據該款借入或以其他方式籌集的所有其他尚未清償的款項合計而超出上述百分比,則除非事先獲得財政司司長批准,否則不得借入或籌集該款項。(2)使用任何政府部門的人手、設施及服務時,須得政務司司長確認不會影響該部門履行其職能。

楊潤雄一再以考評局屬獨立法定機構為由,強調考評局有既定機制和程序處理問題。
葉劉淑儀對楊潤雄的回覆表示失望。

事實上,與其他法定機構,如廉政公署相比,考評局的地位對自身財政的支配受無疑是「超然」。如《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亦訂明「審計署署長有權隨時查閱所有根據第15(1)條備存的帳目,並可要求就帳目提供他認為合適的資料及解釋。」但是,據「01觀點」早前曾就審計署過去有否審查過考評局的財政狀況,審計署回覆指「有關審查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的事宜並不屬於本署的職權範圍」。換言之,對於考評局如何使用資源,政府或沒有進行深入審查或跟進。

《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亦訂明「審計署署長有權隨時查閱所有根據第15(1)條備存的帳目,並可要求就帳目提供他認為合適的資料及解釋。」

員工薪酬曾惹爭議 國際考試非「穩賺不賠」? 修例可助加強透明度

其實考評局的財政狀況曾惹起爭議,在2013年時任立法會議員的張國柱就質疑考評局一方面以可能出現虧蝕為由,多次提高本地考生考試費;但另一方面,在2012/2013財政年度向員工發放達700萬「特別績效獎勵」。當時,張認為若考評局有條件向員工發放數百萬獎勵,應該有條件減免本地考生考試費,而政府亦可減少對考評局資助。但政府當時回應指發放獎勵有助減低考評局員工的流失率。

事實上,據目前法例考評局是允許營辦或協辦非「指明考試」的業務,如替政府部門、非政府組織或海外機構營運考試的,這類考試在《報告》中被歸類為「國際和專業及其他本地考試」一項。在過去數年考評局的年報中,這些項目均錄得不錯的收入。而且,曾被視為有助補貼考評局的其他開支。

在2013年時任立法會議員的張國柱認為考評局應該有條件減免本地考生考試費,而政府亦可減少對考評局資助。

然而,對於非「指明考試」業務的透明度其實遠遠低於「指明考試」。例如據現行條例若考評局就「指明考試」(目前僅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一項)申請價格調整,需要先得行政長官批准,並在獲批日期起計28天內刊憲。公眾最熟悉的例子相信是考評局近年多次申請就有關考試加價,原因通常是錄得或預期出現虧蝕。但是,「國際和專業及其他本地考試」是否沒有錄得虧蝕呢?「01觀點」早前曾就此向考評局查詢,考評局的回覆是「考評局目前舉辦約200個國際及專業試,而國際及專業考試部整體運作沒有出現虧損情況。」但是,對於這近約200項考試,是否全部均有盈利呢?原來不是的,據考評局的說法是為了「兼顧對香港市民提供多元化的考評服務」而「協辦一些有輕微虧損的考試項目。」

但是,當「01觀點」追問當中虧損的項目的詳情及涉及多少考生,又考評局會否像增加本地文憑試考生的考試費一樣對虧損的考試項目增加相同百分比的考試費時,考評局均以「屬商業機密資料,加上未獲得相關機構授權下,我們不能提供有關詳情。」令人產生考評局不受公眾監察,甚至以納稅人的金錢資助非「指明考試」的懷疑。

長遠來說,既然考評局可以透過向政府提交資助建議書獲得不定期的公帑資助,除了其保密和監察考試的機制應該被政府或社會監察外,其財政狀況,特別是政府資助的撥款運用應該透過修例或改變現行單純由高等院校提名及行政長官任命的考評局委員會的機制,以加強監察及增加透明度,或會比目前一再強調有既定機制及屬「商業機密資料」來拒絕正面回應,更能挽回公眾及社會對考評局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