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未成年犯罪呈低齡化 少年司法體系需完善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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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一名家住湖北孝感的母親於新浪微博講述其女兒的受害經歷。三個月前,該女士就讀初中的女兒在放學回家路上遭一名男同學持刀搶劫。尖刀威脅下,該名女生被強迫脫光衣服,反抗過程中身上更被劃出多處刀傷。另一邊廂,行兇者因犯案時未滿14周歲,無需承擔任何刑事責任,不久便被警方釋放。事件引起社會熱議。

未成年犯罪低齡化  降低刑責年齡未必可行

近年,內地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趨勢,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危害社會行為和校園暴力等案件屢見報端。社會因此頻現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聲音。然而,未成年人犯罪成因複雜,刑罰實非矯正青少年越軌甚至犯罪行為的良方。媒體上的個別案件可能牽引憤慨的情緒,但立法牽涉的層面甚廣,背後更加需要的是全盤考慮和理性支撐。事實上,面對當前犯罪低齡化及司法未能抵達的領域,中國大陸現在應該做的是完善教育矯正體系以及少年司法體系,而非立法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確定什麼年齡開始負刑事責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問題之一。按照中國現行《刑法》規定,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是十六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是十四歲;而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據了解,中國刑法之所以規定這樣的犯罪年齡段,是基於「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保護未成年人的立法原意符合「少年宜教不宜罰」的現代少年司法理念。不過,在現實生活中,愈來愈多未成年人從事傷害他人的越軌甚至暴力侵害行為,卻因犯案時未滿十四周歲而逃過司法制裁。在湖北孝感這起案件中,施害者「逍遙法外」,受害女生的生理及心理創傷根本無可估量,受害者媽媽因此發起錐心之問:「法律保護未成年行兇者,誰來保護我未成年受傷害的女兒?」

湖北省協會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李春生認為,目前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缺乏打擊力度,刑法的威懾力因此受到削弱,犯事者往往是一放了之,結果非但無助於其本人的改造,而且會對同儕產生示範效應。李春生因此呼籲,修改刑事責任年齡,將原本的14周歲降低至12周歲。有支持意見認為,隨着內地社會不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兒童生理和心理狀況成熟的速度加快,其辨識和控制能力亦顯著增強。因此,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有了新的依據。

但是,這種「提前成熟論」目前尚缺科學證實。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從醫學角度給出了相反的理據,他指出,有大量的醫學證明,一個人真正成熟的階段是在20-26歲之間,未成年人的情緒控制和行為控制能力跟成年人是不一樣的。未成年人在認知能力不足的情況下被處以刑罰,根本無法解決問題。他擔心如果簡單粗暴地用處罰方式對待這些孩子,他們的人格形成、再融入社會和正常人際關係交往都可能會形成障礙,甚至會形成反社會傾向。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少年犯條例》,假定10歲下兒童無犯罪意圖 ,故警方未能作出起訴。(陸偉雄大律師事務所圖片)

少年司法體系需完善  台灣經驗可借鑒

雖說未成年人更需要矯正和教育的引導,但內地現行的收容教養制度和矯正教育體系實在可圈可點。北京的檢察機關做過統計,在學校,違法犯罪的少年勸退率在60%,上述行兇的孝感男生便已輟學在家,這無疑是將越軌青少年再次推向犯罪的邊緣。但簡單的用刑罰處理未成年人越軌及犯罪行為亦只會「好心做壞事」。因此,「一放了之」與「一罰了之」同樣不可取。

按現行的刑法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但現實的情況是,將不良行為少年送往工讀學校需要監護人同意,而絕大部分家長都不會同意將孩子送去工讀學校。因此,「工讀制度」往往形同虛設。另外,儘管《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都有要求,公安機關應當由專門機構或者專職人員負責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但基於「基層警力嚴重不足」的現實情況,規定也很難得到落實。由此可見,中國大陸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專業化處理明顯有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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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984年上海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第一個少年法庭開始,內地的少年司法和少年審判組織的發展已經走過了三十個寒暑。過去三十年,少年法庭作為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專門機構得到迅速推廣,少年綜合審判庭的設立更是拓展了對未成年人權益進行司法特殊保護的範圍。然而,同少年司法制度相對成熟的地區相比,內地的少年司法制度仍有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學者宋英輝認為,創設少年法院是完善少年司法體系新階段的重中之重。

放眼對岸,台灣從1955年起就在少年法草案中提出建立少年法院的設想,經四十餘年的不懈努力,最終迎來高雄少年法院的建立。少年法院創設的初衷正是以教育保護替代過去的處罰感訓。常言道:「十所監獄不如一座學校。」有內地學者認為台灣的少年司法制度經驗值得借鑒,台灣對少年有不良行為但不夠入刑的,有專門的少年警務介入;隨後,專門的社工組織會對不良行為青年進行輔導;而到刑事司法階段,檢察官、法院也會協助矯正。

針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低齡化,中國大陸政府更加需要考慮的是完善教育矯正體系及少年司法體系。一如宋英輝所說:「一個國家的司法體系中沒有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檢察機構、少年警務,就像一個國家的醫院沒有兒科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