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上春樹慘遭淫審處DQ 刺殺騎士團長不應絕跡書展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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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日本作家村上春樹的著作《刺殺騎士團長》被香港淫褻物品審裁處暫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由於貿發局禁止書展出售第二類不雅物品,書商紛紛收起該書。事實上,淫審處的裁決經常引起爭議,早於2008年,政府已經就修法、改革淫審制度開始作出諮詢,並於後來提出改革建議,但是多項建議至今尚未實施。政府必須正視制度的不足,革除弊端。

淫褻物品審裁處宣布將村上春樹的《刺殺騎士團長》第一部意念顯現篇及第二部隱喻遷移篇,暫評為第II類不雅物品。(資料圖片)

淫審處審批標準含糊不清,早為人詬病。1994年,淫審處將一則印有大衛像的廣告裁定為二類不雅物品,令人嘩然。後來高等法院認為大衛像有多年歷史,是舉世公認的藝術品,不構成不雅。《刺殺騎士團長》的歷史不及大衛像悠久,但是村上春樹著作等身,多次獲提名諾貝爾文學獎,已經是舉世公認的一流作家,其性描寫亦是學者的研究對象,或蘊含深意,故淫審處是次裁決,大有可議之處。縱觀現行的淫審制度,主要問題有二:其一,是審裁理據是否公開的問題;其二,是審裁員的資歷問題。

就裁決理據的問題而言,淫審處必須盡量開放資訊。因為裁決不單是社會道德標準的判斷,還涉及資訊自由流通、商業利益等議題。一旦書籍被裁定為不雅物品,市民變相減少了閱讀該類書籍的機會。由於書籍有機會下架,零售商、出版商、物流商或會蒙受損失。故此,淫審處必須盡可能公開資訊,理應在網上公開過去被裁定為淫褻或不雅物品的名錄,在裁定物品為淫褻或不雅物品後,亦必須同時公開詳細理據,讓公眾衡量其獲取資訊的權利是否受到剝削。

刑罰
發布、管有或輸入以供發布第III類物品,可被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3年。向青少年發布不雅物品,首次被定罪,可被罰款港幣40萬元及監禁12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被罰款港幣8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如不遵從有關發布第II類物品的限制,首次定罪,可被判罰款港幣40萬元及監禁12個月。第二次或其後被定罪,可被罰款港幣80萬元及監禁12個月。(資料來源:司法機構網頁)

村上春樹的作品以擅寫性愛場面著稱。(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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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淫審處的裁決,卻予人閉門造車之感。現時市民若要到物品儲存庫查閱資料,必須向審裁處事先申請,獲批後,須支付420元查閱收費,資訊難言流通。另一方面,一旦物品被裁定為淫褻或不雅,處方只會刊登廣告通知,而未有同步詳列理據。就這次事件,有媒體也曾向淫審處查詢其決定的理據、書本出版人有否上訴,惟司法機構回應稱,不評論個別個案,公眾根本難以判斷裁決是否合理及其獲取資訊的權利是否受到剝削。

儲存庫
所有經審裁處評定類別的物品,均存於儲存庫內。市民可向審裁處申請查閱儲存庫內的資料。申請一經批准,每次查閱收費為港幣420元。(資料來源:司法機構網頁)

另一方面,政府亦須檢討裁判員的資格。按現行規定,只要通常居於香港,居住期不少於七年;及通曉書面英文或書面中文;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即可成為審裁員,而未有任何學歷、能力要求。

固然商經局在網頁解釋,為確保「審裁標準具代表性,並符合社會的道德標準」,審裁員需來自「社會各階層」。局方維持審裁員的多元誠可理解,但審裁員具備足夠的判斷能力同樣重要。以這次村上事件來說,著作的篇幅甚長,敘事枝蔓婆娑,也關係到西方、日本文學史的脈絡,還有複雜的倫理問題,要有一定的知識基礎才能作出公允的判斷。以現行的審裁員審批制度看來,似乎難以確保作品獲得具說服力的裁決,這對市民、書商來說都並不公允。

事實上,在淫審條例修訂諮詢時,曾有人建議以陪審團制度取代審裁員制度,然而,司法機構指出,由於陪審團制度有其傳統,一般用於處理嚴重案件,以陪審團制度取而代之並不合適。司法機構的說法有其理據,而近年市民拒當陪審團的個案時有所聞,以陪審團制度取代現行制度,或會大大拖慢審批過程。相對合理的做法,是提升審裁員的學歷、專業背景要求,以改善裁決質素。須知,現時審裁員的日薪逾800元(建議日薪為955元),是不錯的入息,要求他們具備一定條件,也是合理。

與此同時,政府亦須確保審裁員在審裁時獲得足夠的支援,審裁小組 (管制淫褻及不雅物品)成員莫嘉嫻在電台節目指出,小組評級時,根本沒有足夠時間閱讀整份作品,秘書處也未有就此提出指引,如果說法屬實,處方必須修正問題,防止鬧劇重演。

審裁員申請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