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斥不雅時代已過 校長也是要管的?

撰文:01主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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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黃子華「提醒」,曾經廣見於香港告示標語的「面斥不雅」,重回大眾腦海。「面斥不雅」強調彼此之間的自覺;誠然,自覺在很多時候勝過他律,畢竟留給雙方一定彈性,做起事來方便得多。然而,「有權用到盡」的情況愈來愈普遍,致使「心照不宣」的情況愈來愈不適用,就連教育界也是如此。昨天(6日),教育工作人員總工會指,有老師被要求按「行規」於八月中履新(儘管未正式簽約;而即使已簽約,生效期一般也是9月1日),但八月底卻被告之不獲聘用,「白做」兩星期。這個案顯屬勞資糾紛,勞工處固然應該介入,惟除此之外,對於愈來愈多學校管理層「鑽研」法例與行政指引,在合法範圍內搾取勞動力,教育局又當如何行動?

教育工作人員總工會表示,校長有如土皇帝,當局應加強規管。(胡家欣攝)

教育工作人員總工會指,近日收到20多宗查詢,有新入職老師想知道在合約生效前回校無薪工作,他們的勞工權益是否得到法律保障。平情而論,「九月開學,八月開工」是教育界的常態,具體工作包括開會、備課、主持課外活動,以至處理各式行政工作,若非如此,學校不可能在9月1號迅即暢順運作。從這個角度來看,校方要求新入職老師在八月履新,也不可以說是無理要求;再者,在正常情況下,在學年完結之時,即使是合約教師,也可享受七月中至八月中的有薪假期,故甚少有人覺得「九月開學,八月開工」的安排不合理。然而,有付出便應當有收獲,而前引的極端個案中,據稱該名老師在獲得口頭聘用通知後,工作了兩星期,卻被「用完即棄」;若事情屬實,勞工處絕對應該介入,檢視有沒有人觸犯勞工法例。

另一方面,教育局稱,在僱傭合約生效前,新老師回校通常是為了開會或備課,而校方不應要求新老師履行「恆常職務」。然而,開會與備課也是「恆常職務」的組成部分,應該如何劃定兩者之間的界線?教育局的回覆縱非自相矛盾,也是語焉不詳。既然有學校管理層真的要「有權用到盡」,打破「心照不宣」的慣例,政府便應設想如何不影響學校運作之餘,同時保障老師的勞工權益,例如訂明學校不可要求新入職老師於九月前無薪工作多於一定日數或時數,並列明可接受的工作範圍。

倘若只求滿足勞工法例,僱員最多只有14天有薪年假。(勞工處網頁)

其實除了上述情況,老師假期也是另一個「心照不宣」愈見失效、很可能需要「他律」的環節。不少行外人覺得,縱使老師工作時間長,但假期也多,算是一種補償。在某程度上,這描述有一定道理,因為按照中小學《資助則例》,連同公眾假期,學校每年有90日假期,除了適用於學生外,老師亦可享——除非他們須負責課外活動或處理學校行政。本來這種彈性安排既可滿足勞工法例對有薪年假的規定,又能照顧學校運作的需要(老師不可能像其他行業般,忽然申請一星期「年假」),是一種折衷方案;但有情況顯示,某些學校管理層視老師上班為常態,放假則為變態,要求老師在學校假期回校「當值」(儘管沒有實務需要處理),甚至要提供離港證明,方可「免役」,若遇質疑,則以《僱傭條例》為據,指若依法辦事,老師可享的假期必然更少(視乎服務年期,有薪年假介乎7至14天)。

根據《資助則例》,除非校方有工作安排,否則老師也可享有學校假期。(教育局網頁)

若真的「依法辦事」,校方當然可以要求老師在暑假時照常上班,問題是,管理層是否真有必要打破「行規」所帶來的平衡(勿用「魚蛋論」思考勞工權益議題,例如覺得某些行業的剝削更嚴重,故老師應該同等受苦)?學校環境工作性質特殊,當局容讓學校擁較大酌情權處理老師的工作權益事宜,是一種合理安排,但假如學校的勞資糾紛愈來愈多,教育局便必須制訂更多指引,避免任何一方「有權用到盡」。只是規例愈多,學校勞資雙方的彈性只會愈少,從管理角度而言,這也未必是好事。因此,當事情發展至極端的時候,教育局當然可以,也應該制訂更多行政指引,規管學校運作細節,但學校管理層和一般教職員,必須慎思這是否最佳方向,切勿迫使當局走這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