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研究「過勞死」賠償需時 一眾打工仔等到嗎?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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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上周三(19日)透露,當局正就僱員過勞死情況進行研究,料可於今個立法年度交代研究結果,而對於港府改推工時指引取代標準工時立法,他承認指引無約束力,但可成為行內指標,令僱主逐步跟從。勞工因過勞致死,理應獲得賠償,香港的勞工法例未清晰定義「過勞」,是重大缺失,理應修正。政府更須防患於未然,訂立法定標準工時,防止工時過長。

觀乎統計處2017年的數據,2017年五月至六月全港304萬僱員每周工作時數中位數為44小時,25%人每周工作時數高於51小時,近年不少國際研究亦顯示本港工時冠絕全球。

在香港,過勞死不一定可以索償。現行的《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訂明,僱員遭遇工傷意外或被確診患上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其僱主須根據該條例負起補償的責任。不過,由於政府未定義「過勞死」,員工因工時過長猝死也難以舉證,不一定獲得賠償。

香港一直未定義「過勞死」,政府亦沒有相關個案的統計數字,令有關的賠償欠缺基礎,亦令公司肆無忌憚地安排過量工作予員工,影響其長遠健康。2016年時任勞福局局長張建宗已表示政府決定展開搜集數據和相關的研究工作,至2018年二月,羅致光回覆議員提問時則指政府未有相關數據,指已委託職安局於本年第一季開始進行研究,政府會視乎研究結果考慮應否為「過勞死」作出定義,又指一直積極鼓勵僱主採納以僱員為本的良好人事管理方法及實施家庭友善僱傭措施。

日本的過勞死問題相當嚴重,導致當地政府立法正視問題。(資料圖片)

事實上,日本、台灣早將「過勞死」納入工傷賠償範圍。過勞死早於1950年代已獲日本列為可獲補償的疾病。2001年最高裁判所(Supreme Court)的一項裁決促使當地進一步修訂過勞死的補償準則 ,厚生勞動省修訂「腦血管疾病與虛血性心疾病等(除起因於負傷者外)之認定基準」,將「過重負荷」分為三類,而「長時間過重負荷」則定義為發病前一個月內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發病之前2-6個月平均每月超時80小時;發病之前1-6個月每月平均超時45小時以上。在台灣方面,過勞個案的工時定義為病前1個月加班100小時,或發病前2至6個月平均每月80小時,個案亦須考慮到工作形態、精神負荷,並由專科醫師就工作與疾病發生因果關係綜合評估判斷。日台的過勞死定義或許未臻完善,但香港的法規相對之下就更顯不足。

勞資權力不均,法規保障尤其重要,現行制度存在漏洞,過勞致死的賠償措施不足,政府卻拖延多時,即使承諾研究,亦延後兩年才行動,反映政府並未重視勞工的權益。

另外,單就過勞死作出定義,並不足以保障員工權益。說到底,員工過勞致死,就算作出再多的補償,也無補於事。2012年勞工處已公布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港府卻以「合約工時」替代標準工時,現屆政府再退一步,改推工時指引,由11個行業先行,包括飲食、建造、物管、清潔業等,但效力仍成疑問。政府應盡快為標準工時立法,並參考外國定義為「過勞死」訂下標準,完善僱員的福利及補償制度,確保僱員獲足夠的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