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預算案】稅交得多就應該退得多?連香港政府都不敢苟同!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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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觀點」早前撰文,批評《財政預算案》的「利民紓困」措施了無新意,近乎搬字過紙。特別是寬減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利得稅和差餉,均是以「富者多得」原則制定,有違分配正義。
以薪俸稅為例,因本港稅制為累進稅、標準稅並行,能者多付,以2016/17年度的情況來說,本港約170多萬名納稅人中,收入較低的130多萬人中有很大部分未取得薪俸稅寬減的上限兩萬元,而低薪者更可能只獲得數十或數百元退稅,反觀餘下收入較高的40多萬人則有機會全數收到兩萬元寬減。
最近社會上有不少看法認為,政府所退的稅本來就是市民自己所繳,如今既然推出稅務寬減措施,那麼按原先繳付的比例退稅,多繳多退、少繳少退,屬合情合理之舉。然而,這其實只是似是而非的說法。

稅交得多就應該退得多? 其實有違公共理財原則
 
對政府來說,不論是利得稅、薪俸稅、印花稅,還是其他收入,當進入政府庫房便屬公帑的一部分。根據2012年時任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在立法會回應議員的提問,便清楚指出按照政府一貫的公共理財原則,稅收會撥歸政府一般收入,然後透過資源分配工作,按照當前的優先次序將資源分配至政府的各項工作和服務,以確保這些工作和服務切合社會各方面的需要。
 
同時,陳家強認為假如硬性規定將某項稅收的一定比例用作某指定用途,將會破壞政府行之有效的資源分配機制,使其失去靈活性。
 
這道理說穿了很簡單,即繳稅本屬公民義務,當政府獲得收入後,其公共理財責任便是應該承擔「資源分配者」的角色。所謂「資源分配」,當然不是按照社會既定的貧富結構分配,而是應該按當前社會需要而定。
 
在上述政府自己也承認的公共理財原則底下,《財政預算案》卻幾乎年年推出稅務寬減措施,將本屬一次性分配的措施變相「恆常化」,而退稅退差餉又不過是按照既定的社會貧富結構作分配,等同政府迴避了自己本應作為社會「資源分配者」的角色,其實相當失職。

政府公布新一份財政預算案,惟不少派糖措施都見縮水,不少市民給予負評。(高仲明攝)

稅務寬減屬積非成是做法 政府應該走出「路徑依賴」
 
這當然不是說政府應該退兩萬元給窮人,退十元給富人這般「逆向操作」;而是如稅務寬減這類無助於應付當前社會實際需要的一次性分配措施,根本就不應該存在,更不應該年年存在。以差餉寬減來說,現時全港近兩成業主持有多於一個物業,上次共獲退約28億元。但在同一份預算案當中,N無人士卻得個桔,這究竟是一套怎樣的「公共理財」邏輯?
 
更為諷刺的是,在今份預算案中,上述退稅退差餉措施是列在「利民紓困」的分類當中,不知政府究竟是否知道自己是紓誰之「困」?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周四(2月28日)出席節目時曾解釋不推出「N無津貼」的原因是現時「在職家庭津貼」(職津)及交通津貼已惠及六萬個家庭。但「01周報社論」早已指出,現行職津的原型是「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低津),前者基數甚低,即使特首林鄭月娥上任後着手改革,因基數甚低,金額仍然有限。現時合資格住戶每月津貼視情況介乎400元至1,200元之間。
 
政府這種做法,說穿了就是繼承了官僚系統長久以來因循苟且的陋習──即透過一次性分配「散財消災」,迴避承擔起基層市民生活保障的責任。前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就曾著書誠實地描述公共行政常見的政策生態,存在所謂「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即是說,制度和機構內存在延續性和行為慣性、及對改變的惰性和抵制,往往成為維持現狀的基礎以至邏輯。

劉怡翔將聯同業界等推展公眾教育,讓大眾更了解年金產品和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羅君豪攝)

這種退稅思維的毒素,除了在《財政預算案》年年都見到之外,更悲哀的是在其他關乎民生基本保障的政策範疇也同樣見到這種思想「遺毒」。例如最近立法會正就《2018年稅務及強積金計劃法例(關於年金保費及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稅務扣除)(修訂)條例草案》法案進行討論,擬增加「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稅務扣除上限至六萬元。有政府官員就承認,基於簡單低稅制,退稅的主要受惠者是高收入人士,至於相對低收入人士能夠享受到的優惠基本上是微不足道。
 
多供多退、少供少退,看似並無不妥。但魔鬼藏在細節,根據立法會文件,在評估「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稅務優惠會對政府財政造成的影響時,提及雖然現時難以評定新稅務扣除會令政府少收多少稅款,但現時就強積金強制性供款和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供款提供的稅務扣除,令政府每年少收約12.5億元稅款。
 
單憑強積金不足以保障市民退休生活,已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但政府寧願花費資源去幫助高收入人士夯實退休生活的護城河,也不願做好基層的退休保障,又何嘗不是退稅思維的遺毒?近年《財政預算案》的退稅退差餉由一次性措施,在積非成是之下居然慢慢演變成「恆常化」的做法,上下交相賊,着實令人不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