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宮戰爭:美國墮胎權的爭議

撰文:評論編輯室
出版:更新:

5月14日,美國阿拉巴馬州通過全美最嚴苛的無差別禁止墮胎法案,再一次引發了婦女墮胎權的討論。胚胎何時屬於受法律保障的「生命」,胎兒和母體如何抉擇再一次成為討論中心。然而在關於子宮的辯論中,女性的聲音佔了多少?女性的子宮由誰決定?

5月14日,美國共和黨傳統州,也是美國南部保守的代表州之一的阿拉巴馬州參議院以25票贊成。6票反對,通過了一份堪稱全美最嚴苛的《禁止墮胎法案》:除非懷孕對孕婦健康造成「直接威脅」,否則不分懷孕階段,不分懷孕理由,全州全面禁止人工流產。因此,無論是兒童懷孕、亂倫懷孕、還是強暴犯罪懷孕等,在該法案下孕婦都必須產下胎兒。對於違令者,法案擬定比強姦犯更嚴厲的懲罰:凡操作墮胎手術的醫護人員,都將面臨10年以上、99年以下有期徒刑。

禁令一出,激發了一片反對之聲。樂壇天后Lady Gaga 也在16日於社群平台Twitter上公開表示反對:「在阿拉巴馬州禁止墮胎是一種暴行,更惡劣的是,還包含那些被強姦、曾經歷未經同意的亂倫的人們需要被禁止墮胎。所以對曾經進行過墮胎手術的醫生的懲罰,還比大多數的強姦犯還高嗎?這是齣滑稽的戲⋯⋯」

阿拉巴馬州共和黨籍女州長伊佛(Kay Ivey)簽下堪稱全美國最嚴格的「墮胎禁令」,公眾人物Lady Gaga即於社交網絡Twitter上反對該法案。

實際上,若把目光從這件事上挪開些許,放眼於更長的時間軸中,就不難發現阿拉巴馬州此事並非獨立事件,相反它是「選擇派」(婦女自主選擇是否懷孕)和「命權派」(維護生命,反對墮胎)一直以來的角力,是「捍衛生命」和「守護女權」戰場的延伸。兩方對立爭議的關鍵在於:胚胎何時應被定義為「生命」,受法律的尊重與保障。

《羅訴韋德案》:墮胎權的里程碑

在了解2019年「選擇派」和「命權派」的再一次對立爆發之前,需先了解發生在1973年那場讓墮胎合法、定義「生命」起源時間的里程碑式的判決——《羅訴韋德案》(Roe v.Wade)。

1969年8月,美國德州女服務生McCorvey(化名羅,Roe)謊稱遭遇強姦,以要求按照德州規定的被性侵者可以墮胎條例合法人流。然而因没有警方報告證明其遭到性侵,羅的合法墮胎嘗試失敗。1970年,兩位女權主義律師選中羅的個案,為羅起訴,指控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侵犯了羅的「隱私權」。1973年1月22日,聯邦最高法院7比2,認定德州刑法限制婦女墮胎權的規定,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承認美國婦女的墮胎權。

此外最高法院並提出「三階段標準」,定義何時胚胎何時可被定義為「生命」:

懷孕1至12周內,胚胎無法獨於母體外,因此可由孕婦本身決定是否繼續妊娠;
懷孕12至24周,胎兒的生命現象已趨明顯;
懷孕24周後,胎兒具備獨存母體外的機會。故除非母體安全受威脅,否則應「保護潛在生命利益」,保障胎兒生存權利。

因此,各州政府可於懷孕12周後規定與條件「限制墮胎」。

何時成「人」?「命權派」與「選擇派」的爭鋒

然而,對於大多數的「命權派」來說,他們並不認同《羅訴韋德案》對生命分期的定義,一直爭取推翻判決。在「命權派」看來,孕滿六周的胚胎即有心跳,應屬於被法律尊重、保護的生命。因此,2019年開始,肯塔基、密西西比、俄亥俄、喬治亞等保守派控制的州政府,先後通過了《胚胎心跳法案》。通常,孕六周時便可監測到胎兒的心跳。因此,在實行《胚胎心跳法案》的州份來說,孕婦可墮胎的的時間便由美國原本的「孕12周」縮短至「孕六周」。

然而,對於「選擇派」來說,最大的問題在於懷孕6周前婦女難以確定懷孕的事實。前六周婦女妊娠現象不明顯,檢測誤差率也較大,因此「命權派」認為《胚胎心跳法案》等於變相的「墮胎禁令」。而阿拉巴馬州的禁止墮胎令不分孕期、無分情況無疑又將墮胎的禁令向前推了一步。

今年1月底,數以萬計反墮胎人士慶祝特朗普當選總統使他們的反墮胎訴求重獲政治支持。

胎兒還是母親?無差別禁止墮胎的弊病

對於支持婦女擁墮胎合法權的一方看來,無差別的封死合法墮胎的可能性只會侵害女性的權益,置女性於危險境地。首先,支持者們認為,法律條文並不能完全禁止人流手術的實施,只會讓他們轉向地下和不受規管的地帶,進而帶來更大的危險。很好的一個例子便是,在2018年5月25日保守天主教國家愛爾蘭公投修憲之前,愛爾蘭實施了35年的無差別禁止墮胎令,然而在這35年間共有逾17萬名愛爾蘭婦女選擇在海外醫院人工流產。這證明了法律無法禁止墮胎的發生。

在這樣的前提下,當法律部無差別的封鎖墮胎的可能性,只能將婦女妊娠自主的需求轉向不受規管、昂貴且危險的地下場所。當這些場所消毒、急救措施是否合規無人知曉時,大大增加了墮胎的危險性。更有甚者,只能在沒有醫療專業指示的情況下,自行使用透過走私得來的墮胎藥物,或尋求密以侵入式的「土砲秘法」等等,危險地自行流產。

更有甚者同時,抨擊「命權派」滑稽地將尚未出世的胎兒看得比每一個鮮活的女性更重要。這其中經典又令人沉痛的例子便是薩維塔的死亡。2012年愛爾蘭的薩維塔於懷孕17周時出現不明疼痛,羊水破裂。縱然醫生判斷胎兒不可能存活,但由於薩維塔仍神智清醒暫時沒有生命危險,再加上儀器誤測到胎兒的心跳,醫生並不容許薩維塔終止妊娠。直到薩維塔休克後,醫生才進行人流手術。然而薩維塔卻因敗血症、流產失血與大腸桿菌感染所導致的器官衰竭病逝。「選擇派」認為,將胚胎看的比女性更重要則會使生產成為針對女性的「義務」,讓女性成為「生育機器」,不利於破除對女性的歧視。同時薩維塔的悲劇也指出,無差別墮胎禁令中所謂「母體安全」設定漏洞重重,以及在法律層面放大胚胎生命權的重量,會造成醫療運作中對女性的不公。

誰的子宮?

有人直指,阿拉巴馬州此次推出如此嚴苛的、看似「倒退」的墮胎禁令,正是意圖將此案推到聯邦最高法庭。在聯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有5名屬於保守派時,再次辯論、推翻1973年的《羅訴韋德案》,強調「生命權絕對性」。我們暫且不知道這場辯論的結果,但我們知道婦女的子宮已不再屬於她們自己,而變成了權力、政治爭奪的客體。

女人的子宮屬於誰?在美國阿拉巴馬州,它即將不屬於婦女自己。而在太平洋彼岸的中國,女人子宮同樣屬於國家。從一孩政策到鼓勵二胎,女人的子宮被權力機器嚴格監管著。這件事中牽涉問題紛雜,胚胎何時算是受法律保障的生命?胚胎和母親,孰輕孰重?這些問題一時難有明確的答案,但最不應該的是由9名法官、由官員、權力機器決定女人的子宮,而應該讓女性自身更多的加入到這場辯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