竄改新聞稿揭示港府官員的三個「不」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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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過去的周末,政府新聞公報發生一則「三易其稿」事件。在上星期六近晚上七時,政府刊發新聞稿提到中聯辦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機構以及「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遵守香港法律。深夜十一點半左右,前述字眼被刪改而不再談及中聯辦跟《基本法》第22條的關連。到星期日凌晨零時27分,政府又發表另一份新聞稿,改稱中聯辦「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中央部門在香港設立的機構。

事件立刻引發各方關注中聯辦與《基本法》第22條的關係,其實這個問題打從回歸以來已經不只一次引起討論。首屆立法會討論中央駐港機構獲豁免適用部分本地法例,對象包括中聯辦前身香港新華社,有意見質疑這是繞開第22條規定。2000年香港新華社改名中聯辦後,不時傳出辦內人員「警告」記者、「提醒」商人、「約見」團體的消息,加上該辦有經營本地出版社、置業免繳印花稅等行為,導致社會每隔不久就出現批評中聯辦抵觸第22條干預香港高度自治的聲音。

《基本法》第22條詮釋引發爭議。(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港府官員所處位置正是中聯辦與其批評者之間,所以他們對相關問題理當有透徹認識,並且應該知道要審慎處理兩者的糾紛才對,可是這次「三易其稿」事件卻暴露了港府官員的三「不」毛病。

第一個「不」是「不統一」:第一份新聞稿初版內容明顯與第二份新聞稿有衝突。況且傳媒與社會各界在事件發生之後,隨即挖出回歸以來港府官員在不同場合提交的文件或發表的言論,同樣是政制事務局呈交立法會的文件,1999年6月的說中聯辦前身香港新華社「不存在需徵得特區政府同意設立的問題」而跟《基本法》第22條無尤,2007年1月的卻稱中聯辦是「在《基本法》第22條下」設立的機構,可見港府對此問題長年沒有統一說法。

第二個「不」是「不熟書」:這次涉事新聞稿的內容,明顯屬於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管理範疇,加上相關議題有一定重要性,可以猜想初稿發表前會交局長聶德權或其他較高級官員過目,結果審閱者卻沒能發現稿件存在錯漏。碰巧在2018年6月立法會會議的質詢環節中,聶德權也曾經說過:「我們亦相信中聯辦會一如既往,根據《基本法》第22條訂明,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似乎顯示以他為首的該局高層對此一問題認識果然有不充足或不敏感之處。

第三個「不」是「不認錯」:政府至今未交代改動第一份新聞稿的原因,同時該份新聞稿亦無明白標記其修改歷史,但它跟後續的第二份新聞稿內容完全衝突,實際已經跟默認前者犯了錯誤沒分別。奇怪的是,縱使政府官員自知犯了錯誤,卻沒有任何人出來公開坦承過失,相反更試圖不着痕跡地遮掩問題;到發現無法隱瞞後,又恬不知恥地裝作未曾犯錯,以為繼續自說自話就能完事,臉皮實在厚得令人髮指。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資料圖片 / 歐嘉樂攝)

其實,早在周末「三易其稿」事件的前一天,特區政府官員便在另一場合做過類似舉動。上星期五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出席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會議後就「本地口罩生產資助計劃」與傳媒談話,期間有記者提問該計劃下未獲產品認證的公司是否不會獲批首期撥款,邱騰華當時回答如下:「政府亦都喺睇到有依個認證嘅時候呢,先至會正式同佢譬如簽約啊,或者係進行生產等等。」

豈料在傍晚商經局網站刊出新聞稿時,這一段話竟變成了:「政府會在看到認證(文件)後,才會正式(履行)與他們簽訂(的)協議,進行生產(予政府採購)等等」。之所以要作出這種修改,就是因為計劃申請指引文件早就明言批核首期撥款毋須產品認證,並且是在簽訂合約後的第二期撥款才需要提交相關證明文件。邱騰華當天正是因為「不熟書」,作出了跟指引「不統一」的發言,卻「不認錯」而強行扭曲其發言。

由此可見,「不統一」、「不熟書」與「不認錯」這「三」不問題,在香港管治班子裏看來並非個別情況,反而更像是種正慢慢蔓延開來的通病。面對這樣一班「三」不高官,我們真想問問:你們領取百萬年薪,為何不熟負責事務?你們自命社會精英,怎麼發言前後矛盾?你們打死不肯認錯,莫非道句歉會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