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報告的最大問題在監警會本身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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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上周五(5月15日)公布反修例報告,向警隊提52項建議措施。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周三(5月20日)表示將成立專責小組跟進,定期向行政長官報告進度。然而,即使52項建議悉數落實,是否足以解決問題?

去年的反修例示威演變成「反警暴」騷亂,政府委託監警會檢討警方在多場大型示威中的執法行動。然而,報告質素參差,並在沒有調查權之下直接採納警方說法,令監警會被形容為「撐警會」。原意是疏理衝突成因、化解爭議的檢討報告,成效有限。

問題核心——調查權

其實問題核心由始至終沒有改變,就是監警會缺乏主動調查權。去年反修例浪潮之所以久未平息,其中一個原因是市民認為警員的執法不受限制,監警機制未能制衡;如今監警會報告被指「撐警」,也是在於監警會在檢討過程中沒有調查權,只能接納警方說法及整理新聞報道及網上資料。

更可惜的是,監警會52項建議中,幾乎全部都是建議警方檢討各種做法,包括檢討武力指引、催淚彈的潛在風險、拘留安排等,未能觸及監警核心。不過這也不能完全怪責監警會,畢竟其受特首委託,職責只能是建議警方檢討安排。監警機制如何完善,或調查警員執法,兩者都不在其職權範圍之內。事實上,正如其在報告指出,「監警會並沒有法定權力傳召證人、檢取相關紀錄(例如錄影片段、警方紀錄)、發出搜查令或強制警方及其他持份者提交相關文件。同時,監警會亦沒有法定權力要求公眾人士或警方回答指定問題」,監警會也有「自知之明」。

增設刑事獨立調查組

故此,能夠解決問題的人,始終是特首。我們在去年12月已經指出,政府有責任改革監警會,使之不再是「無牙老虎」,並賦予監警會法定調查權。事實上,調查權力向來不只是警隊享有,廉政公署也可以調查、搜證及執法。政府應該結合廉政公署的做法及參考國際經驗,研究在監警會內成立涉及刑事案的獨立調查小組,確保投訴可獲得公正處理。再不然,直接成立新的獨立執法機構,如廉政公署般享有法定調查權力,專責處理警員嚴重問題及涉及刑事的指控。

每個政府也可能面對挑戰,但如何在危機過後汲取經驗、全盤改革,則是執政者能力高低之分。廉政公署當年之成立,也是由於上世紀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初公私部門貪污成風,市民尤其痛恨警員集團式貪污,更有總警司葛柏被揭貪污後於1973年潛逃,成了民怨爆發的導火線。港英政府1974年在大風大浪中改革肅貪,不但一洗警隊污名,也奠下了廉政公署的金漆招牌。

多年以來,一句「香港,勝在有ICAC」為人傳頌。如今林鄭政府打算得過且過,還是願意拿出改革魄力,為香港建立更健全、更有公信力的監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