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羅致光拒設失業援助金 竟因「道德風險」?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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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周日(21日)發表網誌,指有人倡議的毋須供款、毋須經濟審查的失業保障,不但令「道德風險」更高,且會對「勞動巿場、僱主僱員行為、甚至家庭個人消費與儲蓄行為」影響更大,以反駁坊間對成立「臨時」失業援助金的訴求。羅局長的憂慮雖然部分有其道理,但也不能就此忽略現行政策的漏網之魚。

祿泉樓早前有多名住戶確診新冠肺炎。(資料圖片)

羅致光周日撰文,解說政府對「臨時」失業援助金的立場,其反對理據主要有三:首先,政府「在『防疫抗疫基金』下包括『保就業』計劃等一系列措施,除了設立大量臨時和見習職位外,都是香港史無前例,可說是破天荒的做法」;其次,是臨時失業援助金的時間性,即經濟危機過後的失業率,不會在短期復甦過來,故「臨時」一詞只是「過份樂觀的說法」;最後則是毋須供款、毋須經濟審查的失業援助金在其「沒有代價成本的情況下,道德風險便更高,對勞動巿場、僱主僱員行為、甚至家庭/個人消費與儲蓄行為影響便更大。」

未知能否保就業

雖然羅局長的理論看似充分,但亦未免忽略現實情況。縱然港府在疫情爆發後,已推出三輪、共2,875億元的措施,協助受影響的企業和市民,規模遠超1997年的亞洲金融風暴、2003年的沙士,甚或2008年金融海嘯的紓困措施,但這些措施能否真正保住員工的就業,仍屬未知。

例如,在「保就業」計劃中,儘管政府規定僱主在領取工資補貼後,未來三個月不能少於承諾受薪僱員人數,以及每月的補貼必須全數用於支付僱員當月的工資,但一如早前卻有酒樓強迫員工無限期放無薪假,以維持僱員總人數來申請保就業津貼,故僱主的「取巧」行為未必可使打工仔從計劃中受惠。

其次,羅局長以「臨時」失業援助金的「長期性」和國外例子,來引證這計劃不會是臨時,雖然點出計劃的潛在缺失,但亦過份強調和高估現行福利政策的保障度。縱然局長正確地指出,經濟危機後失業率飛升的現象,並不會隨着危機完結而解決,使至「臨時」失業援助金,將會成為恆常化的政策。但即使「大部分領取失業綜援的家庭都只是短暫需要社會的支援」,問題是現有的制度能否提供充夠保障。

須解燃眉之急

如在第二輪「防疫抗疫基金」的措施中,港府已在現行的綜合社會保障(綜援),加入為期六個月的失業支援計劃,且短暫放寬健全人士資產限額的安排,如將單身人士個案的資產限額由33,000元上調至66,000元,但畢竟申領綜援亦涉及繁複、冗長的審批程序,而資產限額上調後,亦不算是寬鬆的界線,故在新冠肺炎這場突如其來且影響未明的危機前,綜援能否一解失業人士的燃眉之急,亦須時間來證明。

最後則是「道德風險」的問題。在6月14日的網誌中,局長有對「道德風險」有以下的解釋:「失業保險有風險分擔的功能—僱員毋須單獨承擔失業的風險,而僱主亦毋須單獨承擔解僱員工的後果」⋯⋯故「風險的分擔,帶來責任的淡化(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這個淡化效果同時會反映於僱主與僱員的行為。」儘管局長認為僱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後,便毋須急於搵工,可『擇木而棲』」符合現實認知,但其對僱主的本質卻帶有過度理想化的幻覺。

從經驗可見,即使企業在太平盛世時年年大賺,每當經濟危機發生時,僱主的裁員準則通常非根據公司的財政儲備或是過往數年的平均收益,而是未來數月的虧損規模,故要求僱主在經濟大難前承擔社會責任、保障僱員的生計,不但將會犧牲股東的利益,更是將資本家逐利的天性,視作慈善家的錯誤期許。反而,在利潤極大化的理性驅使下,能誘使本港僱主承擔「社會責任」的「成本」,只有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但兩者分別是保障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以及僱滿五年、非因過失而被被解僱的僱員,對年資較淺的打工仔實有不足,故局長在否定臨時失業援助金的可行性前,也不該忽略現行政策的漏網之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