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雙重國籍議員於理不合 修例杜絕事不宜遲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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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行止先生昨天(11月1日)在《信報》的專欄言及,即使持外國護照者在立法會按規定宣誓,其誓言亦屬謊言,或是對其入籍國不忠,此說不無道理。雖然此舉合法,但牽涉的是原則及對國家的忠誠問題,政府宜完善法律,統一規定所有立法會及區議會議員都不能持有雙重國籍。

立法會第四次大會召開,按照第一項議程,梁君彥指示劉小麗進行宣誓。(李澤彤攝)

現時立法會共有 12 個功能組別議員獲法律豁免,可持有雙重國籍。可以說,這是歷史因素使然,但不少法律的制定都是因時制宜,非一成不變,隨着時代發展,政府有責任檢討法例、乃至提出修訂。

根據《基本法》第67條,「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回歸初期,不少公務員及立法會議員皆持外國護照,可以說,此條法律原為顧及當時的特殊情況。至於為何《立法會條例》第37條特別轄免法律、會計、工程等12個功能組別的議員可擁有雙重國籍,按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憶述,這純粹是為操作上的方便。

然而,上述規定屬過渡性質,香港回歸至今將近  20 年,再容許雙重國籍者出任立法會議員顯然於理不合。根據《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2007年以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可作修改,政府有必要完善相關法律及選舉制度。現時立法會議員須在誓詞中表明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但若他們擁有雙重國籍,一旦處理的議題涉及兩國利益衝突,無論其在兩國中向哪一國效忠,都必背棄其中一方誓言。

隨着時代變遷而修訂法律,常皆有之,這並不一定代表在立法之時出現錯誤。事實上,當社會不斷發展,社會便需要更多的法律條文,或對原有條文作出修訂,使法律更公平、更合理、更能有效保障所有人的權利。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護照風波已對政府響起重大警號,政府現在就應考慮修訂法律,禁止雙重國籍者出任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