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是夏博義?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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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上周四(21日)選出夏博義(Paul Harris)為新任主席。惟不到一星期,夏博義的言論已經引來關注,甚至被內地官媒《人民日報》微信公眾號「人民銳評」發文批評。

夏博義指出,《港區國安法》第14條及第60條,讓香港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及駐港國安公署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可能牴觸《基本法》第35條「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第46條准許在指定情況下相關訴訟毋須設陪審團,或不符《基本法》第86條「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

平情而論,對《港區國安法》的條文提出質疑,本身並沒有問題。惟其同時表示將約見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反映意見,希望可遊說政府修訂《國安法》,說法便令人不解。正如「人民銳評」的文章所指,《港區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香港特區根本沒有修改的權力。當然,夏博義在與《香港01》的專訪中亦指出,希望訪京及提出修訂《港區國安法》的建議,他可能亦知道修法權在北京。

若從篇幅而言,「人民銳評」除了批評夏博義個別言論外,重點更似是針對香港大律師公會在反修例風波期間的言論,例如質疑公會「將矛頭對準特區政府和香港警察,事實上淪為了『煽暴者』『縱暴者』」。文章以「別讓大律師公會的政治偏見破壞香港法治」為題,可見夏博義近日言論或許只是切入點,其商榷的更是大律師公會近年的作風。由這個角度看,夏博義可謂是被置於浪尖風口。

大律師公會的社會責任

事實上,為什麼夏博義會成為大律師公會主席?他在當選翌日接受傳媒《立場新聞》訪問時,自言僅在一個多月前也未想過要成為公會主席,只是「不少資深的公會成員」叫他參選。以夏博義所知,「一直未有人肯接任主席一職」,而他估計原因「和現在法治環境如此艱難有關」。若然如此,社會不禁要問大律師公會一眾會員,他們的社會責任和使命不是如大律師公會網站所言,乃「透過法律專業知識,捍衛法治,令人們的權利得到保障」嗎?為什麼在他們認為艱難的環境時,便沒有人願意承擔公會主席一職?是不是往後的大律師公會,也要由非本地人來領導?

毋庸諱言,香港充滿挑戰。這不只是政局變化及《港區國安法》的引入,也因為社會環境撕裂。例如前年有示威者因為政治立場而目無紀,近來「黃絲」和「藍絲」也對稍一不合的法庭裁決而高呼「法治已死」,以守護法治為責的大律師公會也要有直斥其非的勇氣。社會愈是動盪不安,法治這根樑柱更要人守護。大律師是社會中受人尊重的專業,若然他們一邊執業賺錢,受民所託在法律程序中爭取合理對待,另一邊卻因艱難的環境卻步,不敢挺身承擔責任,這豈不是對香港法治的最大諷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