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城規程序之外 更要提升行政效率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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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日前接受不同傳媒專訪,多次表示規劃發展必須精簡程序、加快審批,並正考慮修訂《城市規劃條例》,防止有人濫用相關程序阻礙發展,藉此加快釋放土地興建更多房屋。對於陳茂波的說法,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劉國勳其後亦在一個電台節目上表示認同,他認為過去《城市規劃條例》規定的修訂圖則諮詢程序過於重複,未盡貼合現時資訊科技發達環境,主張刪走或壓縮當中部分環節的時間。

《城市規劃條例》內容主要規定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職能及其運作程序,並且容許城規會為本港各區發展擬備圖則,以訂定土地發展用途及容許建立的建築物類型。業主如果希望改動其土地在圖則上的劃定用途,就得先向城規會提出其申請,而該會須在收到申請三個月內舉行聆訊會議以考慮相關申請,並且當中要有三星期的時間接受公眾參與發表意見,此後等到城規會內部決定完全或局部接納申請才會進入正常制訂圖則程序。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接受《南華早報》專訪,指正研究修改《城市規劃條例》。(資料圖片)

多重諮詢存在簡化空間

至於正常制訂圖則程序,就是得在擬備好草圖以後再向公眾展示兩個月的時間,假若有人在這段期間內提出申述,那麼這些申述又須花上三星期來提供公眾查閱和提出意見,接着城規會便要就有關申述和意見舉行聆訊會議以決定是否建議作出對應修訂。奇怪的是,如果城規會真的打算要修訂草圖,相關修訂竟然還要另耗三星期去重新向公眾展示、諮詢進一步申述和舉行聆訊會議,然後才能確定修訂成為草圖的一部分。

某程度上,後半部分針對申述建議修訂的諮詢及聆訊程序並非必要,因為公眾應該已經獲得充足時間查閱和討論原來的草圖。況且就算在這階段收到的進一步申述全部都採正面取態,城規會仍然要另外舉行一場無聆訊會議坐實根本沒人否定的修訂;相反在收到提出反對的進一步申述時,聆訊會議倒有可能反過來導致建議的圖盯修訂遭到推翻,兩種情況都代表着此前一個多月時間是被平白浪費。從這個角度看,所謂的進一步申述諮詢也許確有裁減空間。

內部拖延進度更為嚴重

但在另一方面,《城市規劃條例》第8條也限制了草圖須在首次展示後的九個月內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即使個別個案提交延期申請也不會容許押後超過六個月,故此整個制訂圖則程序實際上最多亦只能夠持續不足一年半,可是近年修訂圖則申請在此部分其實並未需要太長時間,例如香港仔田灣石排灣道與田灣山道交界處住宅項目從首次展示草圖到獲批僅需340天,而粉嶺第51約住宅項目更只用了284日。

發展局及規劃署早前指會檢討可否修訂《城市規劃條例》。(資料圖片 / 梁鵬威攝)

對比之下,城規會內部本身從考慮到決定同意申請以至擬備草圖的時間隨時更長。就以前述兩個項目為例,城規會在2016年4月接獲香港仔項目的申請,內部作出決定竟要等到半年後的2016年10月,而展示草圖則要再一年後的2017年9月;粉嶺第51約項目明明早於2016年8月提交,內部決定同意日期卻是接近一年後的2017年6月底,而完成草圖更是又等上一年半之久的2019年3月。對於這些因為城規會內部工作緩慢導致進度拖延的問題,單靠修改《城市規劃條例》恐怕於事無補,而是需要設法改進相關公職人員行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