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告別劏房不能止於租管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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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星期四(7月29日),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召開第二次會議討論落實「劏房」租務管制措施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雖然立法會於7月21日後已經進入夏季休假,不過法案委員會仍然安排了時間與政府當局舉行相關會議,而事實上該場會議也是這個星期立法會及其下委員會唯一舉行的會議。

《條例草案》在7月9日刊憲發布,7月14日於立法會會議進行首讀、二讀,內務委員會在7月16日決定有需要成立法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則於7月23日舉行選舉主席、副主席的會議。由於第二次會議未進入逐條審議階段,委員在聽取政府官員報告後質詢主要還是針對圍繞兩個原則問題:一是懷疑規管定義範圍過闊偏離立法原意,二是對「劏房」住戶的保障措施尚不足夠。

會議無意取締劏房

但就在成立法案委員會的同一天,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於「香港國安法實施一周年回顧與展望」專題研討會發表講話,內容卻提到期盼香港於2049年「住房問題必將得到極大改善,將告別劏房、『籠屋』」,而在法案委員會首場會議兩天後,財政司司長陳茂波亦發表了一篇以「共同努力 告別劏房」為題的網誌。

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出席「國安法實施一周年回顧與展望」研討會。

顯而易見,「告別劏房」已經成為了中央與特區政府的新目標,惟從法案委員會會議的討論過程可見,出席官員、議員的看法都尚未一致,譬如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蘇偉文竟然形容想取締「劏房」只屬於個別「坊間意見」而已,個別議員更加直稱香港不會沒有租住分間單位的低收入家庭,言下之意等同是說香港沒有可能「告別劏房」。

法案存留縱容漏洞

再看《條例草案》本身,其內容根本存留着許多縱容「劏房」繼續存在且避過租管的空間,像是它不僅未直接堵塞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報告留意到「劏房」可用「特許協議」(licence agreements)形式而非「租契」(leases)運作的漏洞,條文還進一步容許「將任何處所用作旅館或旅舍(boarding or lodging house),即屬並非用作住宅用途」,從而得以變得不受規管。

政府去年委任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研究實施劏房租務管制的可行性,(資料圖片)

另一方面,《條例草案》規定由差估署負責接受「劏房」相關申報資料,但又直接禁止了法院就執行租管以外的原因傳召差估署人員作證,而且相關申報資料也會設有「可獲接納為證據的限制」,不能用於與作假證供、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控罪無關的其他法律程序,客觀效果根本是在阻礙其他部門執法規管「劏房」。

「劏房」租管商議多年終於得見落實曙光,但這卻容易令大家過度關注相關租務細節,從而因小失大忘記最終目標應該是讓香港不再出現「劏房」。遺憾的是,許多官員、議員發言其實都是默認「劏房」存在有其必要,認定基層低收入家庭就不配入住完整單位,任由抱着這種態度的人主持朝堂,我們恐怕永遠都不能夠真正「告別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