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美容定義混亂 立法規管未見終點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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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前,女醫生關孝孜在尖沙嘴「重生植髮中心」為體重近250磅的拉丁舞導師李嘉瑩做背部抽脂療程,李其後不治,陪審團周一(23日)一致裁定被告誤殺罪成。涉事醫生現正被還押,反觀涉事公司在是次醫療事故之中並沒有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重生植髮中心有限公司」至今仍在營運。

本案是繼DR醫學美容集團事故之後,第二宗涉及醫學美容的誤殺案。兩宗案件看似告一段落,然而現存有關醫學美容的法例規管仍未能有效針對美容與醫療及手術施行者與美容公司中間的灰色地帶。

以殘缺條例回應寶貴生命

自2018年11月30號起,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及衞生服務機構均會受到《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規管,政府又指正在草擬《醫療儀器條例》以逐步立法規管美容業界以醫療儀器作美容之用。但面對美容業界以醫學美容作延攬的風氣日益盛行,《私營醫療機構條例》並未能有效覆蓋現存美容業界盲點。

首先,《條例》列明用針注射物質並非特定醫療程序,故此一般美容院及醫學美容中心並未涵蓋在條例的規管中。其次,任何處所如提供醫療服務,例如施行醫療程序,均須因應性質按《條例》申領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牌照,衞生署會巡查持牌私營醫療機構,以確保機構符合條例和實務守則的要求,但只要醫學美容中心沒有主動申領牌照便不會受到《條例》規管,變相現時所謂針對美容業尤其針對醫學美容的監管形同虛設。

界定醫療程序與醫學美容有迫切性

消委會曾就醫學美容作出解釋:透過醫療的方法、知識或技術達到改善外貌的效果。目前香港仍未就提供美容服務的機構制定相應的制度或法例監管,只有針對包括提供服務的人員(包括註冊醫生及註冊牙醫)的專業操守、處所、藥物、儀器,以及廣告及銷售手法,在衞生署和香港海關等政府部門執行的不同法例下受規管。

根據案情,關孝孜2006年方從香港大學醫學院畢業,案發時沒有專科醫生資格,而根據整形外科醫生金永強表示,抽脂手術屬於醫學程序,必須由有執照的整形外科醫生進行。可見醫療程序與醫學美容具有實際差異,而實際存在於香港市場的醫學美容服務並沒有受到合適的規管,縱然沒有專業資格的從業員亦會執行服務。

現今醫療程序與醫學美容愈趨重疊,要保障消費者安全,政府必須帶頭界定醫療程序與醫學美容的分別,並針對後者訂立制定相應的制度或法例監管,以消除兩者間的灰色地帶,向提供處務的處所矛以責任,建立法律基礎,防止不符合資格的人士提供相關服務,不應偏重業界的經濟得益卻危害大眾生命。

醫學美容有機會導致人命傷亡已非新鮮事,政府不應往往等到意外發生,或當事情去到一無法挽回的地步才將事故訴諸法庭。縱使通過法庭裁決可以還死者一個公道,政府更應該盡快立法規管。短期而言政府可以參考滲水辦,成立由衞生署和香港海關組成的聯辦處集中規管美容業界,長遠可以落實發牌制度,避免事後孔明,盡力保障市民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