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電檢條例 探索香港空間

撰文:評論編輯室
出版:更新:

政府周二(24日)宣布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透過改變電影檢查制度,以履行《香港國安法》規定下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其實電影審查制度一直存在,因應國安需要而修例也是意料之內,惟商經局局長邱騰華的解釋卻給業界帶來一些疑團。

按現行制度,任何擬於本地上映的影片,均須交由獲政府官員擔任的電影檢查監督以根據《電影檢查條例》處理。該監督會委派檢查員和可委派電影檢查顧問小組成員,與檢查員一起觀看有關影片,並就上映決定及其級別向檢查員提供意見。檢查員在顧問的協助下核准影片並為影片評級,隨後該監督向送呈影片者發出核准證明書。如果發行人對審核監督或檢查員的決定有不滿,可向審核委員會(電影檢查)上訴。

邱騰華宣布,政府修訂電檢條例,政務司司長有權要求電影「禁映」。(張浩維攝)

電檢要因時制宜

1994年前港英政府有政治審查電影內容的權力,廢除後的審查制度主要處理色情、暴力等內容。但隨近年香港社會丕變,政府在今年6月已經發出行政指令,規定檢查員應顧及其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活動的職責,可以認為電影不宜上映。從這角度看,今次修訂可謂更進一步。

然而,修訂內容規定檢查員「須考慮影片的上映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用字較現行指令的「危害」更要寬闊。邱騰華回應兩者意思一樣,但既然一樣,為何不沿用「危害」?如果用「不利於」是更嚴格的電影檢查,局長應明確向業界說明情況。

第二,政府在涉及國安的範疇上,取消向審核委員會上訴的渠道。邱騰華指國安可能超越審核委員會的範圍,委員會亦未必有相關的專業能力處理,發行人可由司法覆核推翻決定。詮釋電影有一定的主觀元素,上訴機制避免誤會或錯誤解讀,而令電影製作承受不必要改動。局長提到的司法覆核或牽涉大額律師費和時間,不利小本電影申訴。

政府或許擔憂委員會處理不當,但政務司司長是守門員,有權抽起電影,因此政府可考慮保留由委員會處理上訴個案。退一步說,若果委員會不宜處理上訴,由政務司司長來處理上訴又是否可行?

另外包括來自社會各界近300位電影檢查顧問小組成員,在涉及國安議題上的電影檢查有沒有角色,以及商經局延長影片審查的期限若沒有上限,會否令影片投資者回籠無望?這些業界的關注,商經局都應該回應。

香港電影工作者總會發言人田啟文。(資料圖片)

善用一國兩制的創作空間

政府有責任在提交法案去立法會時,釐清疑慮。香港電影工作者總會發言人田啟文表示,業界最擔心在製作過程中誤墮法網,只能見步行步。但其實《香港國安法》對港人是新事物,對電影業界亦然,現階段當然有不少憂慮。在修例的過程中了解彼此關注,在修例後透過溝通釐清問題,香港的電影業仍然大有空間蓬勃發展。

在6月行政指令推出後,電檢處已向涉及反對《逃犯條例》修訂風波的短片《執屋》提出刪剪情節和更換片名,最後因為雙方未達共識,電影未獲上映許可。期盼這只是個別例子,日後政府能與電影製作人持續溝通,從實踐中繪出雙方接受的香港電影尺度,令更多電影在港上映。這個尺度應該既能符合「一國」原則,同時能彰顯「兩制」帶來的寬容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