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量刑建議制度必須謹慎

撰文:湯文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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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星期為律政司舉辦的「香港法律週2021」活動期間,而在周二(11月2日)則設有國際刑事法律研討會,當日其中一個環節的主題為「判處罪犯:維持公眾對刑事司法的信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首先在研討會上致辭稱:「有建議指檢控人員應被允許更積極地協助法庭量刑,也有人觀察到每當控方在量刑過程中發揮的作用愈多,對明顯不適當的判決提出上訴的機會就愈低,這可能具備節省司法資源的效果。」

會議期間,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的錄像演講指出檢控官亦有責任協助法庭量刑,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也表示控方提出量刑建議可以減少法庭犯錯機會和符合《檢控守則》精神,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Grenville Cross)更直接批評現時香港法庭量刑程序只聽取辯方律師發言的做法是有違公義,並且建議參考「美國模式」讓本地檢控官可以給出判刑年期建議,又駁斥坊間關於設立量刑委員會的倡議危害司法獨立。

控方建議不當制約法官

平情而論,容許檢控官對量刑作出建議起碼能讓法官得悉控方見解,對於增加判決的公平性應該能有一定正面作用。這些建議不應該對法官量刑構成任何直接制約,因為《基本法》第85條已經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量刑無疑屬於審判其中一個程序,至於法院若在裁定被告控罪後需要遵照控方的建議量刑也很明顯是一種干涉。

就算是在中國內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去年11月聯合發布《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儘管規定檢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議,但在另一方面也強調法院有權審理、發回及決定是否接納相關建議:「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不當的,可以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其他諮詢機制可以並行

更加重要的是,讓檢控官提出建議的安排與設立量刑委員會等諮詢機制其實可以並行不悖。譬如江樂士主張的那種「美國模式」,背後便有1984年創立美國量刑委員會和它在1987年推出《美國聯邦量刑指南》二事。作為聯邦總檢察長的司法部長則是該委員會當然成員,而《量刑指南》裏規定符合加重或減輕刑罰的行為多數也是由檢察官作出裁量,因此美國控方之所以有辦法提出量刑建議,本身即跟量刑委員會與《量刑指南》的出現脫不了關係。

況且《量刑指南》當初嚴限最低刑罰在實務操作上很快被證明太過形式化,而檢察官裁量權的擴大亦被認為可能會剝削被告權益和侵奪司法獨立,甚至反過來促成更多因控方主導下認罪協商(plea bargaining)導致的量刑差異。現時《量刑指南》在美國已經不再是強制執行,法官則重新獲得一定的酌情量刑權,但量刑委員會也獲得保留且繼續對不同罪行量刑問題提供意見,可以說在不同方案間取得了平衡。

無論開放檢控官的量刑建議,抑或設立包括法官以外人士的量刑委員會,這些措施目標都應該放在避免出現量刑過重和過輕的情況,而非用在削減法官司法權以至改動違反特定罪名人士的判刑。與此同時,近年社會各界之所以對量刑問題增加關注,除了有公眾關注案件數量的因素之外,往往又跟法院行政欠缺透明、判詞交代未足直白有關,故此司法機構在這些環節上也應該作出相應的改革,不能以保障獨立為借口逃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