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井意外揭示外判制漏弊 加強監督罰則不可再拖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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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鱲角機場島的一個沙井於本周三(22日)冒沼氣和滲水,導致沙井工作的五名工人兩死三傷。翌日,協助家屬的工業傷亡權益會,連同家屬、承辦商和批出工程合約的機管局開會。工權會引述承辦商,指無法解釋死者為何只戴外科手術口罩。事故再次暴露外判制下,承辦商疏於保障工人,而企業監督責任不落到底。當自律失效,單靠工人維護自身權益難有效用,企業本身和勞工處必須加強巡查,大幅提升罰則,律政司亦可就判罪過輕的個案上訴,還死者及家屬公道之餘亦可警示業界。

工權會引述承辦商提到工程事前有監測空氣,評估渠道內安全,期間有持續用吹風機通風,工地有工人防護裝備等。機管局在意外發生當天發聲明,內容跟承辦商的回覆相若,即承辦商做了風險評估和相關測試,而承辦商須在安全檢查完成後才開始工作。然而,雙方始終解釋不了關鍵事宜,即為何死亡工人被救出時只戴外科手術口罩。會方和家屬質疑「有做事前評估不等如安全」有理,承辦商未有準備應變措拖,致意外時沒有辦法救回工人。

在上月中,小蠔灣同樣發生沙井工人一死三傷意外。個多月內接連發生兩宗事故,而且被揭隨身保護裝備不足,究竟是個別例子還是普遍陋習?至少歷史告訴我們,案例非鮮有。在去年初、2017年和2014年均曾發生,包括政府和私人設施。

現場另外有3名工人懷疑吸入沼氣感到不適,他們清醒由救護車送院治理。(馮國良攝)

自律不成 企業、勞工處要出手監管

按道理,工人有受訓練,當眼見安全裝備不足,他們應主動提出添置,以至拒絕不安全開工,現實卻不是如此。工人在工作間的議價能力弱,以及外判把責任散失是部分原因。《香港01》在2017年的沙井意外後訪問了同行工人,該工人稱估計有兩三成判頭沒有完全跟足安全指示,而工人為了保住飯碗,「都會順判頭意去做」,又認為建築公司顧及安全,但當工程到了三判四判,公司也顧不了判頭行為。這名工人的評論,似乎到今天仍然有用。

外判令監管責任散失,解決方法可以是終結外判制度,由機構和總承辦商聘回工人和直接監督工程。但改造行業結構需要一段長時間,短期出路還是從監管着手。批出合約的企業須加強要求工程匯報充分,例如施工前後須錄下影片證明安全裝備隨身,執行勞工法例的勞工處務必加強巡查,處罰違規的承辦商,以至規定嚴重違規者將停止在一段時間內競投合約,杜絕承辦商再存僥倖心態。

陳錦康強調,政府必須提高相關罰則,才可避免工業意外發生。(鄭子峰攝)

罰金必須夠阻嚇力

當然,現時的罰則過輕,對分判商欠缺阻嚇力。就沙井意外為例,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僱主最高罰款只是50萬元。工權會已去世的總幹事陳錦康直言,當承建商的罰款與改善地盤安全設備的費用相近,它當然不怕冒風險。

政府的確意識到職安健法例的罰則不能停留於廿餘年前水平,並在2019年就提高罰則諮詢業界和公眾,預計在本屆立法會完結前落實,但修訂至今仍未完成,原因之一是僱主反對政府提出的罰金建議過高。政府原建議針對嚴重個案的「可公訴罪行」罰金,最高為營業額的10%且不設上限,但僱主擔憂超出承受能力,蕭倩文近日透露政府有意將最高罰金一再調低至2,000萬元。這個金額雖說不少,但當意外涉及多條人命,罰款未可反映意外的嚴重程度。政府在修訂罰則時不可輕言退讓。更重要的是,現時法庭大抵參考按過往判例判出較輕的罰款,例如數萬至十數萬元。律政司可考慮就懲罰提出上訴,力陳阻嚇性刑罰的必要之處。

逝者已矣,教訓要銘記。我們仍可阻止疏忽引致的工程意外重演。短期內,日常監督、突擊巡查、提高罰則不可少,修補外判制度的漏弊。長遠而言,提升工人安全還要靠減少分判,企業直接聘回人手並直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