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仁保釋何奇之有

撰文:湯文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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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報章有文章指出「國安法的案件,獲批保釋的,鳳毛麟角」。那得看大家怎樣理解「鳳毛麟角」。例如47人初選案之中13人獲得保釋,少,但不是絕無僅有。那麼何俊仁在上月獲批保釋,又何奇之有?

《港區國安法》第42(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而根據終審法院在黎智英保釋案的裁決,這條法例比起一般的刑事保釋審批「具有更嚴格門檻要求」,令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要採取更嚴格的保釋條件。

國安法非完全不許保釋

但即使如此,也不代表被告不能保釋。在法律層面,《港區國安法》第四條規定「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五規訂明「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而終審法院亦釐清了第42(2)條中的「繼續」並不隱含被告有罪的假定;在應用層面,特區法院過往亦曾批出保釋。雖然黎智英的保釋申請被駁回,但何俊仁不是黎智英,沒有人應當以為何俊仁必然不會獲准保釋。

根據終審法院釐定的程序,法官須考慮一切相關的因素,甚至包括在審訊中未必會被接納為證據的資料。換言之,何俊仁的個人背景、過往言行,甚至還押時間及健康狀況等也是法官批准保釋時候的考慮因素之一。考慮到何俊仁涉及的案件與初選案不同,加上其過去支持香港民主回歸、參與支聯會時強調愛國等,這次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因「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批出保釋,看起來也是合理的判斷。甚至乎將來更多涉及國安的被告獲得保釋,或者被控方或司法機構區別對待,也不會是沒有道理。

行之兩年應逐漸適應成熟

當然,保釋審批涉及對未來的風險評估,不同法官或許有不同解讀。早前裁判官不信納何俊仁不會危害國安,但高等法院法官信納,若然律政司要上訴,也沒有人能說得準會否再有變數。畢竟法官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須考慮的因素和資料眾多,涉及一定程度的主觀判斷。但香港既有成熟的上訴制度,我們應該相信司法機關的把關。尤其《港區國安法》實施至今已逾兩年,法院也應累積了一定的經驗審理國安案件。

值得留意的是,關於保釋的第42(2)條乃緊接着第42(1)條,訂明國安案件須「公正、及時辦理」。照道理,若然案件能愈快審理,被告即使不獲保釋,但還押的時間亦能盡量縮短。相反,若然案件拖延愈久,被告而最終罪名不成立的話,不批出保釋的問題便會愈大。由此可見,《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兩款規定理應同時落實,不能顧此失彼。

其中為人關注的47人初選案,多名被告還柙近一年半。高等法院在4月建議下級法院進行管理聆訊後,司法機構及律政司似乎也加快了進度,但目前案件預計明年中才開審,被告屆時便已還押近兩年半。這不但對無罪假定的被告不公平,坊間亦憂慮被告因為還柙時間過長而放棄抗辯,可見不及時的辦理會導致有不公正的風險。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早前回應初選案時既表明「遲來的公義並非公義」,那他既肩負促進法治和司法公義之責,作為公眾利益維護者,實有必要令國安相關案件得到公正和有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