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23條」立法後能否為「一國兩制」下半場開創新局面?

撰文:01多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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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蔡憲亮

特區政府近日在行政立法良性協作下,以「香港速度」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完成了一個延遲26年的憲制責任。在立法環境、社會氣氛、國際政治、國內經濟環境、中央與特區關係等都與2003年大相徑庭的情況下,誠然,是次立法並不容易。

首先,國際地緣政治風險叠加全球化的經濟體系出現系統性問題,使各國自2017年後,將「打中國牌」作為轉移內部政治壓力和矛盾的方針,並將經濟問題向其他國家輸出。2003年時,全球化正當時,各國仍然希望搭上中國高速發展的便車,在香港議題上相對謹慎,以爭取與中國建立良好雙邊貿易投資關係。近年全球政治趨向極端化,今年又是選舉大年,「反中」的議題再被各國政客炒熱,成為一種政治正確的意識形態枷鎖,在英美等國選舉政治中既無增票效果,又錯失與中國進一步開展經濟及外交合作的機會。

香港當下維護國家安全制度已經完成,定罪原則及立法內容也是國際常見做法。法律與社會相適應需時,實踐過程中所面對的漏洞也需要逐步完善及修補,此為意料之中的政治發展進程。與此同時,亦可以預料部份西方及已逃港人士會以 「得不到就毀掉」的心態,對「23條」立法大做文章。

除了外部環境挑戰外,在2019年的社會事件及疫情3年打擊下,香港的投資、旅遊吸引力下降,部份功能逐步轉移至其他國家及地區。本次立法期間,香港經濟面對一定下行壓力,相比過往多屆政府以經濟民生為由推遲立法,本屆政府彰顯了非同一般的決心。

三個原則被明文寫入

筆者認為,本次立法中有三個原則,反映中央對香港長遠發展基石的態度和堅持,有重要的意義。

第一,有關保障人權和維護法治:在特區政府解釋文件中 (見附件F) 對於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堅持,並且有高度意識對於守法及《基本法》各類保障的言論、出版、集會等自由權利,應當是得到維護的;而部份明顯涉及境外勢力、間諜行徑或煽動分裂等的行為,顯然才是本次立法真正針對的對象。

因此,對於反覆有意見認為一些公開資料行為或涉及 「公眾利益」 而不慎落入法網。只要在不涉及境外勢力操控、間諜等意圖方會陷入國安法定罪範圍,並不影響香港居民依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特區的權利和自由。立法始終堅持應充分保障人權、維護法治。

第二,有關堅持司法獨立及維護司法權威:在經歷香港社會事件及多宗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審訊後,有不少意見認為要對立法前的案件有「溯及力」,並且適當考慮將案件交由內地國家安全部門參與辦理、或移交內地審理等。

但在本次立法最終刊憲施行及提交人大常委會的條例中,始終尊重及堅持了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及「司法權威」,維護了本地法院的審訊權利。其中,包括尊重本地法律界人士及接納德高望重法官們的意見,對於從刊憲起實施前的案件並沒有追溯力,對原有目前案件審理並不影響。再者,有外部意見不斷試圖指控香港因為設立條例就影響司法獨立地位。但實際上,本次法例在程序上明文界線,排除域外的律師及執法機關參與及干預,嚴格按照本地法律程序進行,堅持由本地律政部門檢控、本地執法部門搜證、本地律師及律所參與、本地法院審理,並不存在移交內地或由域外的執法部門參與 (見第9章),維護了本地司法權威。

第三,有關香港居民的福祉、權益及自由:在特區政府向不同組織及議員的解說中,也多次就「集會權」、「選舉權」、「結社權」、「出版」等方面作解釋,也明確何謂涉及「境外勢力」,接受外國干預方式,或配合外部的間諜及煽動判亂方會落入法網(見第3-6章)。

換個角度看,在已完善法律的框架下,香港居民享有的《基本法》賦予的自由和權利得以明確和保障,包括參加政黨和政團的政治表達活動、集會、參選和被選等。「23條」立法使自由的底線被明確劃出,有利於保障香港居民的福祉及權利,並擴大香港居民日後可享有的自由,只要是符合自身福祉的意見、社團、刊物、政黨及政團,都是可以被取信及支持的,而毋須擔心可能捲入國安風險。

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上述三點不僅延續了「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理念和精神,也回應了港人珍視的核心價值。未來,要確保 「一國兩制」不走樣、不變形,特區政府就應當嚴守法治精神,自我約束權力、精準打擊對象,防外亦防左,履行好維護國家安全責任,讓公眾及國際對香港建立信任。設立好國安防火牆後,特區政府也應當全力以赴做好民生工作、鞏固好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妥善解決深層次矛盾問題。

「由治及興」 需要活力與智慧

最後,香港要在「一國兩制」及新的國際環境下,做到 「由治及興」、重建社會信任、全力拼經濟及謀發展。筆者有兩個問題,相信亦是不少市民的困惑,也是未來在融入國家發展大局、高水平對外開放中不可迴避的問題,供特區政府及立法會考慮:

一、「23條」實際僅是定罪條文,相信在特區政府行政、立法、司法共同維護法治、保障人權的原則下,將有序及嚴謹地審理案件。但香港多年來對「國家安全」的責任陌生,近年逐步在宣傳及法院審理有關案件下建立意識,部份香港居民及參政人士初嘗滋味,偶有過猶不及、捕風捉影,尤其是香港作為國際都市要避免不合理的敵視,影響與外國企業、組織、外國人士的正常往來。特區應當如何避免社會「泛國安化」,讓社會保持警惕維護國安責任,又維持開放友好、融匯中西的態度?

二、承上,在《國安法》及「23條」保障下,相信一些高調破壞香港政治穩定,散播分裂等過激行動將會減少。但特區在未來發展過程中,如何精準地防止管治制度內出現被策反、為他國提供情報的公職人員,以確保有足夠的制度包容及吸引力,讓一些愛國、具建設性的專業及改善意見在制度內被聆聽、參與管治? 正如黨在二十大中強調「愛國者治港」,原則是基本要求並不是最高要求、是具體的、更是 「五光十色」而非「清一色」的。否則「只有高調紅,實際高級黑」,結果對「一國兩制」發展及「由治及興」的進程適得其反。

簡而言之,香港迎接未來風浪的能力,當下在中央果斷出手下,已經給香港的 「安全」和「穩定」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但下半場要如何保持香港的「活力」及「繁榮」,才是真正考驗香港管治精英們能力及智慧的新指標。

作者蔡憲亮是北京港澳學人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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