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黨|香港憑什麼?國際調解院選址背後的城市暗戰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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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黃輝

今年5月30日,香港灣仔警署舊址迎來了歷史性時刻——香港國際調解院在此正式設立。這個全球首個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政府間法律組織,不僅是首個落戶中國香港的國際組織總部,更標誌著全球爭端解決機制迎來了東方智慧的新選項。

作為由中國主導發起的國際司法創新機制,其誕生背後有著清晰的時代背景:近年來全球貿易摩擦加劇,傳統勝負式仲裁機制往往加劇對立,而調解所倡導的「以和為貴」的理念正逐漸被國際社會認可。2022年中國與蘇丹簽署聯合聲明啟動籌備,隨後近20個國家參與公約談判,最終選擇將總部設在香港。

為何不是北京、上海或深圳?又為何不是近年來在國際調解機制上頻頻發力的新加坡?這背後的邏輯,值得細細推敲。

內地城市的「不能」與香港的「剛好」

與許多國際組織選址在所在國首都不同,國際調解院沒有設在中國的政治中心北京,也沒有落於經濟重鎮上海或改革試驗田深圳,而是最終選定香港。這一決定並非偶然,更不只是出於地理或成本等技術性考量。

北京作為國家政治中心,雲集了聯合國駐華機構等各類國際組織。但國際調解院要處理的是跨境商事糾紛、國家間投資爭議,講究的是「去政治化」的中立感。如選址在此,北京的政治色彩過於濃厚,就好比在人民大會堂談生意,總讓人覺得少了點商事調解需要的鬆弛感。更關鍵的是,北京以大陸法為基礎的法律體系,與國際商事糾紛中常用的普通法規則存在天然差異,這種法系隔閡並非短期能夠消弭。

再看上海。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陸家嘴每天流轉的跨境資金規模堪稱巨量,但這座城市的核心優勢在於資源配置效率,而非爭議解決生態。國際調解需要的是一個法律生態圈:比如能熟練用中英雙語起草國際調解協議的律師,熟悉不同法系、文化差異的調解員,以及一套能被共同認可的爭議解決規則。近年來上海的法治環境建設成績斐然,有目共睹,但在與國際規則的融合上,仍然存在不小的提升空間,與擁有國際化法治體系的香港相比,還是稍遜風騷。

深圳的創新活力舉世矚目,從科技到金融的改革都走在前列,處處透著敢闖敢試的勁兒,但在法治建設方面似乎沒有齊頭並進。比如,深圳已經有了不少高等院校,但都以理工科為主,法學院數量嚴重失衡。沒有好的法學研究提供理論支撐,沒有好的法學教育提供人才資源,法治的傳承性和穩定性都將變成短板。然而,國際爭端解決恰恰看重的就是法治的傳統性和預期的穩定性,而這需要本土法學研究和教育的支撐。深圳作為一座創新之城,在技術領域堪與硅谷媲美,但國際社會對它的法治預期尚在逐步形成之中,與具有將近百年法治傳承和穩定生態的香港相比,深圳在法治環境的基礎設施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夯實。

香港的獨特,首先藏在它的法治基因裡。作為「一國兩制」下的特別行政區,在法治制度上的獨特性構成了其參與國際法律事務的核心競爭力。一方面,香港有國家背景提供的主權保障;另一方面,香港長期實行普通法制度,擁有與國際接軌的法律文化。其聚集了大量中英雙語的法律專業人才,並且在處理國際商事爭端方面積累了豐富實踐。這種「雙重身份」是北京、上海、深圳不具備的。

值得一提的是,國安法實施後,外界對香港法治環境曾有疑慮。但正因如此,國際調解院總部的落地,恰恰是中央對香港法治國際信心的一記強力背書,將進一步夯實香港在國際社會上的法治地位。

當香港遇上新加坡:調解中心的「雙城記」

把香港和新加坡放在一起比,就像看兩杯各有風味的咖啡:都是國際樞紐,都講英語,都有普通法傳統,但味道大為不同。

在國際爭議解決領域,新加坡一直在努力,並取得靚麗業績。作為國際仲裁中心,其國際仲裁案件數量多次居全球第二。自2019年《新加坡調解公約》簽署以來,這項以新加坡命名的國際條約,為跨境商業調解協議的執行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基礎,讓新加坡在調解服務方面佔領先機。

然而, 香港國際調解院也有自己的獨特優勢。一方面,調解範圍很廣泛,但同時又具有明顯的客戶群體。香港國際調解院的調解範圍包括三類,即國家間的公法爭議,以及國家主體與外國國民之間、私人主體之間的商事爭議,形成覆蓋公私領域的綜合機制,在「一帶一路」沿線項目、跨境投資糾紛等實踐場景中有廣泛的適用空間,從而獲得「大調解」的制度優勢。

另一方面,調解作為一種非對抗性、相對靈活的爭端解決機制,當事人通常更關注便利性和執行力。作為連接東西方的「橋頭堡」,香港不僅是中國的視窗,更是亞洲乃至全球的樞紐。其地理位置、文化包容性和國際網路,乃至氣候環境等因素,使其在處理涉及不同法系、不同文化背景的複雜爭端,尤其是帶有政治敏感性的國家間爭端時,具有天然的地緣和人文優勢。

此外,在調解結果的執行層面,與新加坡相比,香港具有一個獨特的優勢潛力:未來香港調解院能否構建將調解協議轉化為仲裁裁決的機制,從而使其調解協議轉化為在內地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本?甚至更近一步,中國內地能否通過司法解釋確認國際調解院達成的調解協議屬於《民事訴訟法》第205條所述可向有關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及執行的調解協議的範圍?如此一來,則可在國內法層面前瞻性地解決國際調解院下和解協議的執行力問題。如若能在以上兩個方面發揮香港優勢,將進一步提升其作為跨境爭端解決平臺的吸引力。

香港的「東方日內瓦」之路

香港國際調解院的誕生,絕不僅僅是多了一個國際機構那麼簡單。它是在中央堅定支持下,對香港獨特優勢(一國兩制、法治、人才、區位)的一次精准賦能和全球宣示。

當然,挑戰依然存在——如何吸引更多國家和地區參與,特別是發達經濟體,如何讓調解協議在更多法域獲得認可,都需要時間作答。

雖然前路存有挑戰,但依託祖國腹地、坐擁制度優勢、彙聚專業人才,香港完全有潛力將這裡打造成亞太乃至全球解決國際爭端的「首選圓桌」。這不僅關乎香港的未來,更是在全球治理體系中,增添了一份中國智慧推動的、追求「和合共生」的東方方案。這場全球「勸架」中心之爭,香港已經拿到了至關重要的主場門票,好戲,才剛剛開始。

作者黃輝是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紫荊黨政策研究院研究員。文章僅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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