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洋|香港法治新定位:助力國家「走出去」,吸引全球「走進來」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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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結合筆者為2025年《施政報告》提出的一系列建議,旨在就香港如何進一步鞏固其法律與仲裁優勢、推動大灣區法律與資本聯動發展提出建議。通過分析現有政策紅利和改革需求,本文希望為香港在區域與國際雙重角色下的未來發展提供參考方向。

近年全球監管環境與地緣政治局勢的急劇變化,不僅對中國企業的跨境經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也對境外企業進入中國市場帶來了複雜合規和爭議解決問題。企業在國際化進程中,需應對更加嚴格的合規要求、跨境交易風險以及多層次法律摩擦。在這樣的背景下,香港憑藉其普通法體系、成熟的仲裁制度和國際化專業服務,不僅成為中國企業「走出去」的理想法治跳板,也為境外企業「走進來」提供了可靠的法律支持。香港兼具「國際規則可信性」與「中國語言文化親和力」,在雙向互動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橋樑角色。

2025年,香港迎來了多項關鍵政策紅利,其中包括:延伸大灣區港資企業使用香港法及選擇香港為仲裁地的政策安排,即「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適用範圍的擴大;以及深圳探索允許紅籌企業在深交所進行次上市。在筆者看來,這兩項政策不僅進一步鞏固了香港在法律與仲裁方面的優勢,也為香港和內地在法律與資本的聯動上創造了重要契機。

與此同時,筆者認為香港《仲裁條例》也需要針對性升級,尤其是在法律錯誤上訴機制及保密與裁決發佈方面進行審慎改革。

這些政策紅利和變革的疊加作用,將構建一個以香港法治為基礎、以仲裁為核心的「法律+資本」雙輪驅動平台,不僅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穩健支撐,還為境外企業進入中國內地市場「走進來」提供可信賴的法治保障。

法律與資本改革產生嵌合效應

首先,大灣區法律與資本改革具有天然的協同效應。「港資港法」由原本僅適用於深圳前海的試點,擴展至整個深圳市和珠海市;「港資港仲裁」則從原本僅限於內地自貿區,進一步覆蓋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這一跨境「法律通道」隨着「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政策適用範圍的擴大,不僅為企業引入全球熟悉的普通法規則與仲裁程式,也顯著提升了法律適用的明確性與跨境裁決的可執行性。根據擴展後的政策,企業可以依託內地與香港的司法合作機制,確保仲裁裁決在內地的有效承認與執行,從而有效減少跨境交易中的法律摩擦,降低法律風險與不確定性。

與此同時,深圳探索紅籌企業次上市機制的改革,也為香港与内地在資本市場合作注入了新活力。這一舉措吸引了一批「內地實控、香港上市」的紅籌公司,通過在深交所次上市,實現了更靈活的融資與資本運作模式。這些紅籌企業不僅能夠利用深圳資本市場的便利條件,還能夠借助香港國際化的法律與仲裁服務,顯著提升其跨境治理能力,形成港深兩地「法律+資本」的協同效應。

法律與資本「雙改革」協同推進的背後,是香港法律體系對企業治理與跨境交易的深度嵌入。無論是股東協定、供應鏈合同,還是境外投資安排,都可以在設計之初統一採用香港法與仲裁。統一的法律體系不僅可以減少法律適用上的爭議,還會為企業提供了國際市場所熟悉且信任的規則框架。這種規則的統一性和透明性,有助於企業在複雜的跨境經營環境中降低法律風險,同時增強商業活動的效率與穩定性。

更重要的是,這種改革的推進將反哺香港普通法體系的發展。隨着更多國際商業案例的積累,香港普通法的法理基礎將更加豐富,進一步提升其在全球法律市場的公信力和影響力。這不僅鞏固了香港作為國際法律與仲裁中心的地位,也為粵港澳大灣區的整體法律市場注入了新的活力與動力。

工具與服務升級構建雙向驅動

要推動「香港法」和「香港仲裁」成為「出海」和「引入」企業的高頻選擇,不僅需要政策層面的推動,更需從供給端提供更多精准支援。因此,筆者建議由律政司牽頭推出「GBA Legal Gateway」計劃,聯合投資推廣署、香港貿易發展局及港交所,共同設計面向中資及境外企業的雙語實務工具包。這些工具包應包含:香港法准據的合同範本、仲裁條款範本及解釋指引、跨境並購與合資的風險清單,以及執行與臨時措施的路徑圖等實用內容。

這些工具不僅是宣傳香港法律優勢的載體,更是將香港法治競爭力轉化為企業可直接使用的「標準化元件」。對於跨境交易複雜性較高的企業而言,此類工具能夠顯著降低使用香港法的技術門檻,使他們在合同設計、爭議預防及執行路徑等方面受益。例如,一份具備香港法准據的標準合同範本,不僅能協助企業快速完成跨境合同的起草,還能通過清晰的仲裁條款設計,為日後的爭議解決奠定基礎。

此外,還可組織針對紅籌企業及擬上市公司的法律圓桌活動,將香港法與仲裁的最佳實踐融入企業日常治理。例如,IPO盡職調查、供應鏈合同治理及投資者關係管理等關鍵環節都可以通過香港法的引入實現更高的專業化與規範化。通過這些活動,企業不僅能更好理解香港法的應用場景,還能逐步將「用香港法」的理念貫穿于其治理與資本運作的全過程。

通過這種線上線下結合的支持體系,香港的法律服務不僅能夠實現深度本地化,還能通過專業化與標準化服務吸引更多國際企業選擇香港法作為其跨境法律事務的首選。這種雙向提升的模式,不僅能夠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法律與仲裁中心的地位,也將推動香港法律服務融入大灣區經濟發展的核心環節。

《仲裁條例》需要微創改革

在全球法治競爭日益激烈的背景下,香港的《仲裁條例》需進一步升級,以滿足跨境爭議解決的需求。香港仲裁制度以高效、終局和非干預性著稱,但在法律錯誤上訴與保密機制方面仍有改進空間。

香港可借鑒英國經驗,在特定條件下允許對法律問題進行有限上訴。當仲裁庭在法律認定上「顯然錯誤」或涉及「重要法律問題」時,法院可授予上訴許可,保障商事法理的準確性與累積性。為防止濫用,上訴權應設嚴格門檻與時限,確保仲裁效率與終局性的平衡。

香港可引入更靈活的裁決公開機制。修訂《仲裁條例》,允許仲裁機構在匿名化處理後發佈裁決摘要,並設置短期異議時間保護當事人權益。這種有限公開既能保障商業敏感資訊的保密性,也能通過透明度增強市場對香港仲裁的信任,提升國際競爭力。

法治改革加速飛輪效應

上述改革將推動香港構建「法律+資本」雙輪驅動的平台。隨着大灣區港資企業、紅籌公司及境外企業在合同、融資與投資安排中廣泛採用香港法與仲裁,對香港律師、仲裁員及專家證人的需求將顯著增加。這不僅會帶動法律服務、翻譯及專家證人等專業服務行業的全產業鏈繁榮,也將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法律與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

同時,香港仲裁制度因其透明度與確定性而持續優化,將吸引更多企業選擇香港作為法律與爭議解決的平台,從而形成一種互相促進的良性循環。這種飛輪效應不僅體現了法律和資本改革的協同作用,也彰顯了香港法在複雜跨境交易中的適應性與公信力。

為加速這一飛輪效應,建議香港推出「Legal Launchpad」品牌計劃,通過展示成功案例直觀傳遞香港法的優勢。例如,某紅籌企業通過香港法治理股東協議,並在仲裁中快速解決跨境爭端;或某大灣區企業在「一帶一路」投資中採用香港法,以降低執行風險和政治敏感度。這些案例能夠增強市場對香港法律與仲裁制度的信心,吸引更多企業選擇香港法作為其跨境法律事務的首選。

找到涉外法治建設角色

從更宏觀的視角來看,香港在涉外法治建設中的獨特優勢與國家「十五五」規劃的徵集意見和戰略佈局高度契合。目前,國家正在就「十五五」規劃廣泛徵求意見,這為香港在國家發展藍圖中爭取更多政策支持提供了重要契機。作為中國唯一實行普通法的地區,香港在國家推動涉外法治建設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雙向橋樑角色。

一方面,香港能夠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國際化的法律支援,幫助其在全球市場中應對複雜的規則與爭議;另一方面,香港也可以成為境外企業「走進來」的可信法治平台,為其在中國市場的投資與運營提供熟悉且可靠的法律框架。

這一雙向互動的格局,不僅進一步能夠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法律與仲裁中心的地位,還使其深度嵌入國家的全球化戰略,為中國企業的全球佈局和國際化發展提供了堅實支撐。同時,香港的法治體系能夠在吸引國際資本與合作專案中發揮更大的樞紐作用,將國家戰略與國際規則有機結合,為中國與世界的經濟合作構建更多連接點。

通過推動大灣區法律延伸、紅籌次上市機制改革以及《仲裁條例》的審慎升級,香港不僅能夠進一步鞏固其作為亞太國際法律與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還將為中國企業的全球化拓展以及境外企業的入華投資提供穩健支撐。這不僅是香港的歷史性機遇,也是其在國際法治版圖中創造長期價值的重要使命。作為國家戰略中不可或缺的法治橋樑,香港將在全球經濟治理與國際法律服務市場中發揮更大的影響力。

作者劉洋是海問律師事務所香港辦公室合夥人、特首政策組專家組成員、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專家委員會委員、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專家咨詢組委員。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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