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中六生|香港要改革:立法會議員持有雙重國籍的結構性矛盾
來稿作者:謝鈞睿
在「一國兩制」框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根本依據。《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此項宣誓不僅構成法律義務,更確立了議員對國家及特區的根本政治忠誠要求。
近年來,關於立法會議員可否持有外國國籍(即事實上的雙重或多重國籍)的爭議時有發生。部分意見認為此屬個人自由,或援引部分西方國家議會的慣例作為參照。然而,從憲制邏輯、國家安全、現實風險及管治原則等層面綜合分析,香港立法會議員持有外國國籍存在結構性、難以彌補的制度風險,應透過立法或釋法途徑予以明確禁止。
連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也認為「個解釋無論點,都係有啲牽強」。許多香港人都將「外國國籍」視為一種「逃生門」,但在地緣政治愈來愈複雜的今天,所有香港的議員及政府重要公職人員理應「說得出做得到」,才能表現出對宣誓時的莊嚴承諾。
法律身份的客觀衝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3條,中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該法在香港的實施作出特別解釋,容許部分香港中國公民在取得外國國籍後仍保留中國國籍資格,但此屬歷史過渡性安排,並不改變雙重國籍在國際法及政治實踐上所帶來的效忠衝突。
持有外國國籍者在法律上同時承擔兩個主權國家的效忠義務,包括:第一,向外國政府宣誓效忠(多數國家入籍儀式均包含此項要求);第二,在特定情況下可合法接受該國領事保護;第三,在極端情形(如兩國發生武裝衝突)可選擇以外國為保護國。這明顯反映與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的「愛國者治港」原則背道而馳。
此等法律關係並非抽象或可由個人主觀意願完全消解,而是客觀存在、具有國際法效力的身份狀態。當立法會議員同時具備此種雙重法律身份時,其對《基本法》所要求的「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承諾,即難以在客觀上獲得充分可驗證性與公眾信任。
「不能事奉兩個主」
以信仰角度看待,《聖經》中有一句極為著名的教導,直接觸及人類忠誠與效忠的核心衝突,那就是主耶穌在馬太福音6:24所說的話:「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你們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瑪門。」
這句話出自耶穌的登山寶訓,上下文是論及財富、憂慮與天國優先次序。耶穌用「事奉」(希臘文 douleuein,意為「作奴僕、完全從屬」)這個強烈的詞彙,指出一個人不可能同時完全隸屬、完全忠誠於兩個互相衝突的主人。最終必然會「恨一個、愛另一個」或「重一個、輕另一個」——中間沒有真正的平衡或並存空間。
雖然耶穌在這裏直接對比的是「神」與「瑪門」(Mammon,亞蘭文,指財富、錢財、物質主義的偶像化追求),但這句話的原則遠遠超越金錢議題,而是一個普世性的屬靈與倫理真理:人的終極效忠只能是單一的。當兩個「主」的要求、價值觀或利益發生根本衝突時,雙重效忠必然導致內在的分裂、優先次的扭曲,甚至最終的背叛。
聖經多次強調效忠與順服的專一性,例如在出埃及記20:3:「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第一條誡命就奠定單一崇拜、單一效忠的基礎。另外在約書亞記24:15:約書亞對百姓說:「若是你們以事奉耶和華為不好,今日就可以選擇所要事奉的……至於我和我家,我們必定事奉耶和華。」——明確要求選擇「這一個」,而不是試圖兩邊兼顧。這些經文都指向同一個核心:真正的忠誠不是可分割、可妥協的。當兩個權威或身份的要求互相矛盾時,人不可能長期維持「雙重事奉」而不產生嚴重的內在衝突。
權力核心的滲透風險
香港立法會並非一般地方議會,其職權具有明顯的由國家主權衍生的性質,包括制定涉及國家安全、選舉制度、中央與特區關係等核心領域的法律;審批龐大公共財政支出,間接影響國家資源分配, 對特區政府施政(包括保安、政制及內地事務等部門)行使監察權及在特定情形下參與行政長官產生或免職程序。
上述職權均屬國家主權在特區層面的具體授權與行使。允許同時對外國負有法律效忠義務的人士參與此等權力核心,等於在憲制架構內為外部勢力影響特區管治預留了合法、可操作的制度通道。此風險在2019年後的國家安全形勢下,已不再屬於理論假設,而是具有現實基礎的嚴峻挑戰。
雖然現行《基本法》和《立法會條例》已對國籍設有限制:非中國籍或在外國享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僅可在功能界別中佔全體議員總數20%以內的議席。此規定本身已清楚表明,立法原意認為國籍身份與議員的政治忠誠及管治適格性存在直接關聯。然而,現行制度存在明顯漏洞:對已取得中國國籍但同時持有外國國籍及護照的人士,幾乎未設任何實質限制。此種「中國籍+外國護照」的狀態,在法律上仍構成雙重效忠事實,卻未被納入最嚴格的資格審查範圍,構成嚴重的邏輯與制度不一致。
邏輯斷裂的灰色地帶
自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以來,「愛國者治港」已成為特區管治的核心原則,並在行政長官、主要官員、選舉委員會及國家安全委員會等環節得到全面落實。惟在立法會這一最具廣泛代表性與公開性的機關,卻仍容許雙重國籍人士無限制參選及履職,與整體「愛國者治港」制度的邏輯徹底性及一致性存在明顯落差。
要求立法會議員在參選及就職時放棄一切外國國籍及外國永久居留權,並非基於狹隘的排外情緒,亦非意在收窄人才來源,而是出於以下最基本的憲制考量:1. 維護國家主權在特區層面行使的純粹性與安全性;2. 確保議員效忠承諾的客觀可驗證性與公眾信任;3. 堵塞外部勢力利用身份漏洞影響特區管治的制度性風險;4. 貫徹「愛國者治港」原則在最高民意機關的徹底性與一致性。
制度保護而非個人否定
在當前國家安全形勢與「一國兩制」實踐進入新階段的背景下,繼續容忍此一制度漏洞已不合時宜,亦不負責任。建議有關當局盡快透過修改《立法會條例》、作出新的法律解釋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等方式,明確規定:所有立法會議員必須在參選及就職前放棄任何外國國籍或外國居留權,方符合真正符合「一國兩制」政治倫理的效忠要求。
這不是對個人的否定,而是對管治制度最起碼的保護;不是收窄民主參與,而是為了確保香港的管治權力始終掌握在對國家及特區忠誠清晰、單一、無可置疑的人士手中。既是對國家安全的必要保障,亦是對「一國兩制」長期行穩致遠的真正負責。
作者謝鈞睿是一名中六學生,嘗試以GenZ新角度為香港尋求突破,再創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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