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然|對於「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的立法考慮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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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討論中,國家秘密的相關問題是其中一個受到比較多關注的議題。在內地,已於2010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而在現行的特區二十三條立法諮詢中,提出了「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

來稿作者:李浩然

國家秘密的定義

當局建議修訂《官方機密條例》,禁止在沒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獲取、管有、披露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涵蓋的七類秘密包括國家或特區重大決策、經濟和社會發展、科技發展和科學技術等。而這次進行的第二十三條立法,根本目的就是維護國家安全,因此有必要與國家的標準對接,方能完善相關立法目的。建議對《官方機密條例》作出的修訂,基本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對「國家秘密」的保護措施,可以有力提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成效。

部分公眾和傳媒工作者提出關注相關修訂涵蓋範圍廣泛和「國家秘密」的定義較含糊不清,擔心可能導致有無辜市民誤墮法網。諮詢檔和政府官員已經對此有所回應,指出構成「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的行為必須包含三大要素,即只有當機密資料是(1)「無合法權限下披露」;(2)披露後「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3)並且披露的資料屬於「國家秘密」的七類訂明領域內。更重要的是,客觀的犯罪行為也必須同時擁有主觀的犯罪意圖,才有可能構成該罪行。因此,犯罪構成的門檻是比較高的。

環顧許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在應用國家安全概念時,為了更有效地以該法律迅速有效處理國家安全問題,通常也會採取一個較寬廣的司法解釋。以英國為例,便明確堅持不在成文法中定義「國家安全」的涵義,以保持彈性應對任何新出現的國家安全威脅。

誤墮法網

對於暴露政府醜聞是否會構成「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部分傳媒工作者表達了擔憂。目前提出的討論還屬空泛,唯一提出的實例可能是沙中線的偷工減料醜聞。實際上,針對一些非法行為進行揭露,從而引起公眾的關注,促使政府介入處理,達到制止和打擊鮮為人知的犯罪勾當,跟披露國家秘密完全扯不上任何關係。而且,披露違法行為有利於公眾利益以至國家安全,不可能符合披露後「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定罪要素。以沙中線醜聞為例,偷工減料屬違法行為,披露後不僅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反而可以提升建築安全,符合公眾利益,這情況在建議立法後也不會改變。

在許多刑事訴訟的定罪考慮中,所謂「誤墮法網」是不太說得通的。例如將銀行帳戶租給他人使用,結果帳戶被用於詐騙,最後帳戶持有人被控「洗黑錢」。很多這類案件中帳戶持有人皆會解釋他們並不知道賬戶會給利用作為犯罪工具,也沒想過後果會這麼嚴重,企圖以此解釋為「誤墮法網」。然而,在正常情況下,一般市民大眾都明白銀行帳戶不能隨便提供給他人使用,更不用說在收取報酬的情況下提供,這種有悖常理的行為必然指向涉及非法行為。又如有人將一批名錶以廉價出售,卻聲稱不知道這些是冒牌貨品。從常識來看,該品牌的商品不可能以這個低得不合理的價錢出售,必然是假貨。

同理,對於「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從常理來判斷不太可能有人會隨意披露,除非他們確信他們是可以合法地披露(例如從官方管道發佈得到的資訊)。國安犯罪是刑事罪行。刑事罪行的定罪標準必須同時符合(1)客觀地觸犯了法律規定,(2)主觀地具有犯罪意圖,(3)行為後果上的確傷害到了國家安全,(4)觸犯者具有接觸秘密資訊的資格(或其他人士以非法手段獲得;以合法手段獲得者則須要按普通法的舉證被證明是應該知道的,或是有故意等);這是行為本身實在違反了一般人的社會常理。

作者李浩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立法會議員、海學聯副會長兼秘書長。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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