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玉歡|香港拾荒者是否擁有城市空間權利?
在香港高度現代化的治理體系中,拾荒者群體猶如一面棱鏡,折射出經濟發展與社會正義的結構性矛盾。目前,政府完成修訂《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容許執法人員在向物主發出「移走障礙物通知書」30分鐘後移除其阻街物品(之前該時間規定為4小時),且最高罰款上升至1萬元。有拾荒者向本人反應,條例生效後,若在外出用膳或短暫離開,其回收物品或工具可能被充公,影響生計。亦有團體建議政府在各區劃分專屬空間,讓拾荒者能夠短暫地及安心安置回收物品,以及探討將「綠在區區」與拾荒者合作,建立更完善的社區回收網絡。
雙重困境:政策悖反與空間排斥
現行政策體系在拾荒者議題上呈現明顯邏輯悖反:環境局將減廢目標設定為2035年人均棄置量下降45%,卻忽視拾荒者每年貢獻的5.8萬噸廢紙回收量;勞工處推行《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但拾荒者因工作造成的肌肉骨骼傷病始終未被納入職業傷害範疇;社會福利署雖設有綜援制度,卻有11-14%符合申領資格的長者因尊嚴顧慮或手續繁瑣拒絕申請,而這部分長者恰是現有拾荒者群體的組成部分之一。這種政策與現實之間的矛盾在近年熱議的垃圾收費政策中達到頂點——全港日回收量約16萬公斤的拾荒者,反需為少量生活垃圾購買指定袋,形成「環保貢獻者被迫承擔汙染者成本」的荒誕局面,暴露了政策設計對底層生態的認知盲區。
更深層的制度矛盾在於,當今社會的拾荒者究竟是否擁有城市空間權利,以及擁有多少城市空間權利。事實上,拾荒者城市空間權利往往通過非正式途徑實現,由於拾荒者群體仍多被刻板化為偷竊、不道德、骯髒、病菌的化身,這種符號化已經被社會廣大成員所內化,並形成了社會刻板印象。拾荒者對於城市空間的體驗,以及其對城市空間的反向作用常被忽視,較少直接通過政策進行回應,例如廣州的拾荒者通過地緣關係、業緣合作形成聚集區,建立「工作地盤」,這些空間雖未被城市規劃正式納入,卻在實踐中成為其生存的基礎。北京的拾荒者則依賴城鄉結合部的非正規回收站,但隨著城市擴張,這些空間被不斷擠壓至更邊緣的區域。
這種權利具有臨時性和脆弱性,易受政策變動或城市開發影響。根據《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香港人均應享兩平方米休憩用地,卻未為拾荒作業預留任何合法區域。類似的,特區政府食環署不時以「整潔」名義充公手推車,迫使拾荒者將工具藏匿於高風險區域(如車路旁),加劇其空間使用的邊緣化。這種治理邏輯實質是將城市規劃失序的成本轉嫁給弱勢群體,政策設計和實施顯然缺乏包容性思維。
超越管制 注入關懷
破解困局需構建制度性包容框架。巴西《國家固體廢物法》將拾荒者列為環境合作夥伴,賦予其優先參與市政回收合約的權利。事實上,科學的廢物管理不僅是一項重要的市政服務,而且是氣候治理的關鍵——當政府試圖實現低碳環保社會,便不應只講「低碳」:巴西通過重視垃圾收集者的作用,不僅將這一群體作為城市固體廢物管理的法律優先事項,而且作為增加回收和促進當地發展的社會技術的驅動力。上述政策所展示的環境正義原則為當地邊緣化群體提供尊嚴並創造就業機會,同時減少廢物部門的甲烷排放並促進循環經濟,進而改善環境。另外,仍需厘清的是,儘管巴西政府制定了固體廢物法,也對拾荒者的潛在作用進行了研究,但並沒有相應的政策來鼓勵更多的人從事拾荒工作。該政策在保障弱勢群體基本權益的同時,亦通過對政策尺度的把握強調了對社會的主流引導作用。
拾荒者群體的身份尷尬之處除了城市生存空間權益難以保障之外,作為「隱形的勞工」,其基本社會保障亦是一直被忽視。新加坡設立「非正規就業者福利基金」的做法具有參考價值:將拾荒者納入《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覆蓋範圍,按回收量計提養老儲蓄;同時設立專項職業傷害保險,覆蓋常見肌肉骨骼疾病治療。此機制既能緩解長者貧困,又可消解「拾荒阻礙退休保障」的制度困境。
城市治理現代化不應止於技術精進,更需注入倫理溫度,本質上是從「管制思維」向「服務思維」的範式轉換。我們現在常常講「智慧城市」,評估一座城市是否「智慧」的指標,不應只講效率、不講關懷,只講高科技投入率不講對沉默基層群體的關照。建立「社會包容指數」,保障邊緣群體、弱勢群體的權益,譬如保障拾荒者權益的政策實現程度,都可納入政務KPI考核體系。對於香港的可持續發展敘事,在於構建讓每個城市細胞都能尊嚴呼吸的制度生態。畢竟,任何KPI都應轉化為社會所需,而不應僅停留於政府辦公室的紙面上。
作者江玉歡是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執業律師。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