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跨省追捕」遭公權私用 警權是時候改變了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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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廣東一名醫生因在網上發文批評一種在內地售賣的藥酒——鴻茅藥酒——虛假宣傳功效,而在今年初遭藥酒生產企業所在地的公安「跨省追捕」,並羈押於當地看守所。昨日(4月17日),案件被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回重查,該名醫生獲取保候審。
事件引起內地輿論轟動,人民日報微博、新華網都有跟進及評論。「跨省追捕」是否合法合理成為推動輿論的最大動因。而梳理基本事實,不難發現公安大有濫用權力之嫌,背後或更涉及地方經濟利益糾葛。固然,是次事件中,公安也可能只是一個「被動執行」的角色,但既然十九大之後公安高調強調要推動「法治」建設,那麼就要為此刮骨療毒,而絕不能紙上談兵。

譚秦東(左)與其代理律師。譚秦東去年在網上發表文章,指鴻茅藥酒「是毒藥」,其後他於本年1月遭內蒙古涼城縣警方跨省抓捕並被起訴。(《澎湃新聞》)

廣東醫生譚秦東去年底在網上發文《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質疑這種藥酒虛假宣傳、誇大功效,網文瀏覽量略超2,000。今年1月,藥酒生產企業所在地,內蒙古涼城縣的公安,以「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為由,從內蒙古南下,跨省追捕譚秦東。逮捕通知指,這一網文導致2間公司、7名個人要求退貨,造成藥酒企業損失共計140餘萬元。

「跨省追捕」制度欠奉 成打擊異地監督「利器」

內地公安「跨省追捕」的根據最早是在1956年。後來,為避免公安只持有一張《逮捕證》就可以隨意拉人,也為了簡化層層手續、提高破案效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1979年更新了規定。現時公安「跨省追捕」的根據都是這份1979年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續的幾項規定》。相比以往,這份新版《規定》嚴格了追捕手續,強調需要攜帶嫌疑人的主要犯罪材料和檢察院批准的逮捕法律文件,以及需要當地公安機關協助執行。至於更詳細的拘捕細則,網上未有公開文件。

平情而論,「跨省追捕」對打擊重大逃亡罪犯有其必要性。但是,這項手法,在如今卻愈來愈變質為一種打擊「異地監督」的手法。內地不乏普通民眾因言獲罪遭「跨省追捕」的冤假錯案,例如2008年王帥案、吳保全案;2010年謝朝平案、王鵬案等。民眾在網上發言,因批評政府或觸動某些個人或集團利益,而被異地追擊。而翻查這些案例都可見,實際的追捕過程常常缺乏最基本的程序正義。

回到是次譚秦東事件,「跨省追捕」的具體依據存在諸多疑問:一篇瀏覽量不過2,000的網文導致企業140多萬元的損失,其中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繫?是否有足夠令人信服的證據支持?事件是否嚴重到足以啟動「跨省追捕」的程序?另外有內地媒體報道,警方所指的2間退貨公司,其中1間稱並未退過貨,另1間則表示雖然退過貨,但目前仍在銷售、業務正常。

涉事的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的產品「鴻茅藥酒」。(網絡圖片)

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譚秦東所質疑的這款鴻茅藥酒,的而且確受到國家有關監管部門多次通報違法。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通報顯示,2004年至2017年底,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中,共檢索到該藥酒不良反應報告137例。據不完全統計,鴻茅藥酒廣告曾被江蘇、遼寧、山西、湖北等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

公安在未有釐清這些問題的背景下就貿然啟動「跨省追捕」,必然會受到輿論的大力批判。違法逾2000次的企業不受整頓,而在網上發文1次的醫生被「跨省追捕」,這種異象令內地民眾不能接受。事實上,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是內蒙古涼城縣最大的企業之一,是當地的納稅大戶,據了解該企業在當地扶貧事業中也十分活躍。不難想象,這間企業在當地享重要地位,而在中國國情下,公安為當地經濟發展「保駕護航」,也早已是公開的秘密。因此,公眾質疑公安是受指使才有此行動,也是一種合理懷疑。

治本在於制衡警權 中央地方警權關係需革新

在中國國情下,地方存在財政與行政問題,「唯權不唯法」有其現實上的難言之隱,但這些都不能成為公安卸責的藉口。

短期來說,首要任務是制衡警權。跨省追捕時,當地協助者因不需擔責任而助長了權力的濫用。在已有規定中,當地警方扮演的僅是協助原地警方的角色,並默認原地警方只要出示必要證明即可,不用承擔責任。而承擔責任是謹慎執法的一條紅線,少了這條紅線,則間接幫助實現荒唐的、不合例的追捕,當地警方更可能成為某些人的打手。因此,公安部應與時俱進,近四十年前的異地逮捕的規定亟需改變,詳細確定當地、原地公安局對跨省追捕的責任問題,平衡打擊罪犯和保護公民權利。這種做法應能對濫權多少起到一些牽制作用。

公安部長、中央政法委委員趙克志。(視覺中國)

而長遠而言,應考慮設置中央公安執法系統,將「跨省追捕」的權力從地方拿走,全國性的「跨省追捕」應由中央執行。事實上,對於地方一級的公安機構來說,他們也並不具備針對全國性或複雜的跨區執法的資源和專業能力。因此,「跨省追捕」的手續、過程常有各種粗糙及不專業的表現,也極容易為當地勢力所利用。

現時內地的公安系統中,公安的最高領導部門是公安部,是一個行政領導和政策指導的部門,不需要直接執法。對於地方上的重大案件,公安部是通過「督辦」的形式實現監管,也即是公安部通過社會公示等辦法,督促地方公安局在限期內完成偵辦。而未來的公安中央部門,更應該轉型成為全國性案件的直接執法主體。這種執法體系在其他國家已有實踐,例如美國FBI與各地警察局是兩種角色,跨州的案件、地方上過於嚴重而當地警方無法處理的案件,都會交由FBI處理。

時政評論人士趙楚撰文指出,在鐵路安全、航空安全及國家安全等領域,中國已經有中央和專業領域分層平行執法的局部經驗,可為公安借鑒,而近年法院等體制改革,包括全國監察委的設置,已經為警務領域進一步深化改革顯示了新的思路;地方警務應更切實地回到地方治安上,而為全國性執法提供力所能及的協助,應是地方公安的非日常任務。

今後五年,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五年,是公安工作創新發展的五年。我們要緊緊圍繞黨的十九大的戰略部署,聚焦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深入推進平安中國建設、法治公安建設……
2018年1月24日內地公安廳局長會議,公安部黨委書記、部長趙克志

公安系統的權力邊界,被外界認為是影響中國法制的最大不確定因素。民間、學界已多次呼籲,警權要受制衡,執法要全面依法行事;而即使未來會設置中央執法機構,也需慎防其權力獨大,因其掌握更精銳力量、豐富資源,若被濫用,危害更大。但總括而言,在「全面依法治國」與「法治公安」一再被重申之際,應對革除體制弊病痛下決心。可以說,刮骨療毒會很痛,但公安系統改革勢要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