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料守則 拒絕披露理據不足 逾300公營機構不受管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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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稱市民可以運用《公開資料守則》索取政府部門資料,監察政府施政。然而,《守則》沒有法律保障,政府部門用各種理由拒絕回覆申請的個案屢見不鮮,執行公共服務的公營機構是否遵從《守則》,完全取決於機構決定。近日爆出沙中綫工程造假醜聞纏身的港鐵,縱然提供公營服務,政府是大股東,卻不受守則規管。政府除了要督促港鐵盡責外,更應趁機檢討,把公營機構以至公營服務合約納入規管,使其面對公眾。同時,民間要加緊催逼政府訂立資訊自由法,有更多渠道獲取公共服務訊息,了解政策如何影響市民。

《香港01》記者多個月前,曾以公開資料守則要求政府披露局長及副局長使用飛行里數的具體資料。(黃永俊攝)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在周三(6日)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莫乃光的質詢。去年全年各政府部門收到6,051宗索取資料申請,當中有136宗索取資料申請被拒,佔約2.25%,比例跟前年相若,處於近年高位。當中,逾半的拒絕理由為涉及「第三者資料」及「個人私隱」。

聶德權解釋,如果披露資枓可導致極其嚴重的傷害,則無須證明傷害很可能或必定發生也應考慮是否拒絕。另一方面,若沒有特定限制,而披露是明顯符合公眾利益,並且有關的公眾利益已超過造成的傷害,有關資料可予以披露。

不過,局方沒有收集以弊大於利為理由被拒的數目,也沒有交代如何測試傷害,如何評估公眾利益。不受法例約束,政府部門容易以一紙文書,就打發申請人。除非市民「死纏爛打」,繼續向部門覆檢,或者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否則關乎民生的資訊或許就不會公開。以「第三者資料」為例,第三者的定義是政府和申請人以外的人,相當廣闊,而且披露資料前要徵得第三者同意。曾有例子,申訴專員公署收到投訴後,揭露有政府部門誤把部門本身的資料,歸作第三者資料,因而拒絕披露。

造假事件遭傳媒揭發後,港鐵高層事隔一周才由高層公開解釋。(羅君豪攝)

此外,受《守則》規管的機構,絕大部份為政府機構。那麼,同樣運用公帑的公營機構,以及公共服務合約,能否受規管就變得模糊。日前港大傳媒學者傅景華及「資訊公開」項目經理周穗斌同樣就此撰文,質疑情況不理想。論者稱,香港有超過400間公營機構,只有22家自願採納《守則》,當中包括九廣鐵路、房委會、消委會、機管局、平機會、證監會、醫管局等,但仍不會被納入《守則》正式涵蓋的範圍。正如申訴專員公署說,它們不會受政府監察。其餘機構(如建造業訓練局、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城規會)及諸如港鐵、迪士尼的持股公司,就沒受規管。

就此,在2014年,申訴專員批評不少公營機構由公帑支付營運,並且執行公務,理應接受公眾監察。公署建議政府「應嚴格把公營機構納入規管公開政府資料的同一制度之下」,合理之至。

現況教人失望,政府沒有決心規管公營機構,容讓諸如港鐵這類政府為大股東的公司,以至政府承辦商,也被排除於公開資料守則。「01觀點」曾提出公私營合作隨時是公開資料黑洞,私人營運企業若果承接政府工程或服務,縱使運用公帑,也不一定受《守則》規管。

申訴專員劉燕卿。(資料圖片)

一些有公開資料法的國家,受規管的部門包括公營機構。英國《資訊自由法令》涵蓋高等院校、警方和公營公司,例如英國廣播公司 BBC(但不包括BBC 和其他股東合組的公司)。政府提供指引文件,並附上案例,提議如何區分公營部門與服務承辦商擁有的資訊。該國有民間團體要求把條例進一步擴大至公營服務合約。可以設想,若果香港有法律約束力而涵蓋港鐵的資訊自由法,公眾會多一種索取港鐵工程失誤資料的方法;港鐵拒絕回覆,將負法律責任。

英國資訊專員辦公室發表指引文件 (Outsourcing and freedom of information - guidance document),簡介外判工作的資料管理,方便外界跟從。
 

舉例說,如果公營機構單純「負責管理」(on behalf of) 其他機構持有資料(例如提供房間儲存外判商文件),那就不受《資訊自由法》規管,但如果上述文件是成功和失敗的政府工程標書,那就受規管。倒過來說,如果承辦商持有與政府相關的資料,例如服務表現評估報告,該等資料同樣受規管。要注意的是,不一定全部資料也可以披露,視乎豁免條件。此外,該指引建議公營部門和承辦商仔細訂出何種資料由哪方持有。

 

公營機構承接大量政府工作,而且動用大筆公帑,服務直接影響市民。因此,市民和媒體有權監察、有權知悉其運作。《公開資料守則》在1995年落實至今沒有更新,而且只是行政措施,既落後公眾對資訊開放透明的要求,又缺乏法律約束力。《守則》亟須更新,尤其是讓判斷披露資訊與否的機制更清晰,以及納入更多公營機構及公營服務合約到《守則》範圍,以施予機構壓力,避免隱瞞過失,加強公私營合作項目監察。

當然,最終目標是要訂立資訊自由法及相關的檔案法。政府曾稱等待法律和改革委員會計劃本年發表諮詢文件,探討公開資料的議題,一併改革《守則》制度。當然,要民間不能只寄望政府立法,自我規範,民間力量不可少,必須更積極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