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散工欠保障 條例過時 政府須修法加強權益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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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對「炒散」可能並不陌生,但對於零散工有何勞工權益,大部分人可能完全沒有概念。事實上,在現時的《僱傭條例》底下,零散工的福利及保障微乎其微。零散工對法例知之甚少,時間一長,便以為自己不會有任何應得保障。零散工需要加強對自身權益的認識,然而,如果現行《僱傭條例》中「連續性合約」不改,零散工便只能繼續任人魚肉。

李卓人促請政府修改法例,令僱員得到應有的勞工保障。(勞敏儀攝)

「零散工陣線」於上周日(8月6日)舉行記者招待會,發表零散工報告。「零散工陣線」於今年五月至七月,透過街站和問卷,訪問了527位市民對零散工的意見。高達78.2%受訪者認為,零散工的收入不足以應付生活開支;有51%受訪者表示曾於近3個月內「炒散」;46.7%受訪者對零散工的整體印象不佳,10分滿分,評分只介乎一至三分。報告提到,當受訪者描述對零散工感覺時,「自由」、「冇保障」、「不穩定」這些詞語出現頻率較高。

受訪者的這些感覺與零散工的實際處境不謀而合,而零散工的福利及待遇與《僱傭條例》訂明的「連續性合約」息息相關。根據《僱傭條例》第一章,僱員若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周工作最少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簡稱「4.1.18」)。條例亦訂明,只有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的人士才能獲得較為全面的勞工權益,例如有薪病假、有薪年假、有薪產假、有薪侍產假、休息日、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相對而言,不符合「4.1.18」的零散工則只能得最基本保障,例如工資的支付、扣薪的限制及法定假日的給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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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開宗明義不全面保障零散工,變相是令僱主「有機可乘」,藉機逃避自身應有責任。根據法例,如果僱員有一個星期工作少於18小時,該僱員便不屬於「連續性合約」,僱主因此便無需承擔《僱傭條例》所訂明的大部分員工保障及福利。於是,勞資雙方便可能出現以下情形:有些僱員按工作時數明明可以符合「連續性合約」的門檻,卻因為僱主利用編更的方法,硬生生跌出「連續性合約」的涵蓋範圍。例如,僱主可以安排僱員在前三個星期工作較多時數,然後在第四個星期將僱員的工作時數嚴格限制在18個小時之內,如此,僱主便能成功規避勞工法例的「限制」。

吳女士做派報紙已10多年,但因不符「4.1.18」(連續4周每周工作18小時),不獲《僱傭條例》保障,從無一天有薪假期。(黃妍萍攝)

值得留意的是,現時的《僱傭條例》並沒有對「全職」與「兼職」作出區分,僱員只要符合「連續性合約」所列明的要求,無論僱傭合約註明「全職」、「兼職」,僱主都需根據《僱傭條例》為其提供勞工福利和保障。「全職」與「兼職」不過是坊間方便理解的劃分。現時不少人以為只要合約註明「兼職」,僱主便可以免除絕大部分員工福利和保障,從法例上講,該說法並無依據。

然而,這並不是說散工與長工的福利與保障應該完全一致。事實上,散工與長工的福利待遇有所區別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散工的員工福利與長工完全一致,這對長工也並不公平。不過,既然零散工與長工都從事同一工作(特別是對那些長期「炒散」的人來說),給予零散工適當的保障不也是應該的嗎?而且,觀乎零散工群體的人口特徴,打散工群體本身就較為貧困及弱勢,如果連勞工法例都無法賦予保障,零散工將陷於更加無助的境地。

侍應、廚師、地盤工人、宣傳活動工作人員……很多行業都需要招聘兼職及臨時員工協助營運,打工仔如以這些形式獲聘,需留意公司是否有按僱傭條例給予相應待遇。(資料圖片)

現時的「連續性合約」將許多人排斥出保障範圍,法例本身亦存在諸多漏洞,然而,《僱傭條例》自1968年推行至今,關於「連續性合約」部分的修訂卻只進行過一次。1990年,「連續性合約」由「4.3.6」(即僱員連續受僱4周或以上,並且至少每周工作3天及每天工作6小時)改為今日的「4.1.18」。2013年,政府曾提出四個放寬「4.1.18」門檻的選項,但其後表示議題複雜及涉及不少實際操作上的問題,「要細心考慮細節」,至今未有定案。事實上,自2001年開始,立法會已多次就放寬「4.1.18」門檻的建議進行過討論。政府到底要考慮到幾時?

勞工處於2013年提出的4個放寬「4.1.18」門檻的選項。資料來源: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