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教師虐兒犯罪 教育機構僱主只查性罪行足夠嗎?

撰文:評論編輯室
出版:更新:

近日有補習學校女導師被揭發在補習期間虐待及襲擊欠交功課的男童,包括用膠棒打後腦、拳打面頰、清潔劑噴面等,被告被裁定罪成,裁判官認為案情嚴重,女導師還押至下月判刑。其實社會上不時有同類案件發生,補習學校愈開愈多,教師質素參差,僱主難以分辨教師是否合乎其學校的標準,政府可考慮設立虐兒紀錄查核機制,以及為補習教師進行註冊紀錄。

新一份社署虐兒個案統計報告顯示,去年新增947宗虐兒個案。(資料圖片)

增設虐兒紀錄查核機制助僱主了解教員

在學校內,兒童與教師的權力並不平等,兒童依賴成年人的照顧及指導,但當教師涉及虐兒,兒童往往不懂得反擊或即時處理,政府及學校制定有效的兒童保護措施非常重要。教師體罰兒童是對其身心虐待,《教育條例》279A章58條列明「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而《幼兒服務規例》第243A章,亦列明禁止體罰。現時香港主要有兩條關於防止虐童的法例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及《侵害人身罪》,違反《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不需要負刑事責任,而《侵害人身罪》則處理涉及襲擊、傷害或威脅傷害兒童的罪行。

目前,學校、殘疾人士院舍、私營補習中心及私營興趣活動機構如游泳會、體育會、音樂中心等機構在聘請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時,可透過香港警務處推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行政機制,查核相關僱員有否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刑事定罪紀錄,涵蓋範圍包括應徵的準僱員、合約續期僱員及外判服務機構派往其他企業從事有關工作的僱員,至於是否需要強制要求僱主或僱員進行查核,保安局認為必須慎重考慮平衡保護兒童及協助更生兩大原則,並需要取得社會共識。另外,社會上就是否准許聘用私人補習導師的家長對應徵者進行查核,以及是否增加可查核性罪行定罪紀錄的機構類別作出熱烈討論。

本港受虐兒童企圖自殺率較其他兒童高出96倍。(視覺中國圖片)

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機構有責任確保服務對象免受傷害,僱員的性罪行紀錄是一大考慮,但其實不單止性罪行,虐待兒童的範疇甚廣,有關機構應多加小心留意。據《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虐兒的種類包括身體虐待、性侵犯、疏忽照顧和精神虐待,現時的查核機制只覆蓋性罪行刑事定罪紀錄, 其他類型的虐待卻未有查核機制,僱主無法作為參考,對預防虐兒的保障並不全面。

政府可考慮設立教師濫用職權虐待兒童的犯罪紀錄查核機制,讓僱主確知申請人有否任何以其職權虐待兒童的定罪紀錄。可查核的罪行列表可以參考《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第三章法律範疇中所指明的有關保護和虐待兒童的法例,以完善現有的查核機制,減低兒童受虐待的風險,避免有前虐兒罪犯在應徵時故意隱瞞其過往定罪紀錄,騙取僱主信任,並且透過工作接觸再次侵害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助更生人士消除就業障礙固然重要,現時僱主是否能合理合法查問求職者各類案底仍處於灰色地帶,但兒童教育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相關工作屬敏感職業,與求職者對相關對象的態度及其道德操守有一定要求,查問案底是為安全考慮,查核機制可為僱主提供參考,僱主可自行決定是否聘用求職者。

補習教師無需註冊 監管欠標準

根據《教育條例》第3(1)條,其於任何一天向20人或多於20人或於任何時間同時向8人或多於8人提供幼兒、幼稚園、小學、中學或專上教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都必須申請學校註冊。在2014年至2016年期間,教育局就營辦未經註冊學校而向有關人士作出檢控的個案只有25宗,對比坊間補習社的龐大數量,監管有過於寬鬆之嫌。即使是註冊補習學校,亦不代表補習教師的教學質素受到規管,補習班屬於《教育 (豁免 )(提供非正規課程的私立學校 )令》 下的非正規私校,獲豁免受到《教育條例》和《教育規例》內與費用、僱用教員、教員資格、校長及假期五類有關的某些條文規定管限,補習教師不一定是經教育局註冊的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

在缺乏補習教師的註冊制度下,補習社無法確定應徵者的教學資格,亦有補習社容許部分無受師訓的教師任教,教員頻密替換,欠缺註冊紀錄及監管標準,政府難以查核補習社教員資料及其教學質素,亦無法為補習教師的虐待兒童、專業失德等行為作統計,或適時制定措施應對行業問題。

而補習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更不應忽視兒童的基本權利,僱主可制訂工作守則、向僱員提供培訓等,並加強監察僱員的工作情況,防止虐兒悲劇發生。

防止虐待兒童會署理總幹事黃翠玲認為, 嚴重虐兒亦是由輕微體罰開始。(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