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居民認可殯葬區「出晒界」 民政、地政、食環組卸責鐵三角

撰文:評論編輯室
出版:更新:

地政總署近來一定忙得不可開交。沙頭角的「邊界事件」尚未圓滿結束,地政總署正要提供資訊協助特首解畫,另一邊廂,申訴專員公署又發表主動調查報告,點名批評民政總署及地政總署規管認可殯葬區不力。其實申訴專員公署在2015年已敦促過這兩個部門改善對認可殯葬區的規管工作,只可惜當局冥頑不靈,遂再次惹來狠批,真不知涉事部門是慵懶,抑或不敢開罪鄉事勢力?

現時全港有4000公頃官地劃作「認可殯葬區」。(資料圖片)

全港共有520個、合計4,000公頃的「認可殯葬區」,全部位於新界,專供原居民身故後永久下葬。由於這些都是官地,故「山邊殯葬政策」是否合理本就值得商榷,但政策既已存在,負責執行的前線公務員,就有責任確保政策不會「走樣」。可惜,民政、地政和食環的表現再次令公眾失望。

山邊殯葬政策容許原居民在指地官地範圍永久土葬,但未知出於何等原因,不時有「葬出界」的情況出現。按理,此等界外殯葬都是違規行為,地政總署可視作「非法佔用政府土地」處理,按《土地(雜項條文)條例》飭令涉事者遷移非法墓碑及其他搭建物,食環署則可依《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要求涉事者移走墓內的遺骸。

原居民過身後可在指定官地永久土葬,受政策優待。(資料圖片)

法規已存,似無灰色地帶,但實際上卻往往另有故事,申訴專員發表的調查報告,便講述了一個非常離譜的個案。話說某原居民將先人安葬在指定範圍以外的地方,民政處要求對方自行將墓穴遷移,惟遭拒絕,民政處遂將個案轉交地政處,但地政處聲稱涉事墓穴沒有非法構築物,所以「無法可執」,民政處只好一方面繼續和該原居民交涉,另一方面則將個案轉交食環署跟進。

據稱,食環署非常「老練」,要求民政處先表明同意遷移遺骸,他們才會行動;可是民政處也不是省油的燈(未知是否不欲製造白紙黑字的證據,開罪鄉紳?),一直不作表示,反而在半年後再次要求食環署行動;食環署當然反駁稱,他們正在等待民政處的正式同意,而民政處此時竟耍無賴,指他們「並無反對」食環行動,玩弄文字把戲。

雙方不斷大耍太極、互相拆招,結果,這件始於2016年初的違規事件,至今仍未解決︰原居民堅稱要依照傳統,待遺體下葬後第七年方搬移墓穴,食環署則因民政處尚未下決定,故從沒貼出告示,要求該原居民移走墓中遺骸。

食環署已連續多年登上申訴專員公署「發現有缺失或不足」排名榜第一位,地政總署也一直徘徊在第二和第三名。(資料圖片‧)

除了荒唐,還可如何描述這場鬧劇?姑且相信原居民真的是不小心「葬出界」,再姑且酌情考量他們的宗教信仰與習俗,但當局豈能如此虛與委蛇?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18條,任何人在墳場以外地方埋葬人類遺骸,即屬犯罪,雖然食環署須得民政事務局局長同意方可移走這類遺骸(這正是兩個部門大耍太極的原因),但按法例,犯罪者可判處第二級罰款(現為港幣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換言之,搬墳是一回事,施加懲罰則是另一回事。現在當局(不管是哪個部門)既不飭令原居民搬墳,又不作檢控,令違規行為沒有後果可言,等同縱容,教人無法接受。須知道山邊殯葬政策已優待了原居民,現在再讓他們漠視邊界,一眾非原居民看在眼裏,自感不是味兒。

另一方面,追本溯源,當局必須防止原居民「誤葬界外」;就此,最基本、簡單、直接的辦法,當然是由民政總署或地政總署在墓穴工程或安葬儀式開始前,派員確定墓穴位置,但當局竟「另有妙計」,就是豎立殯葬區的界線標示,務求原居民自律!更甚者,如此只稱得上聊勝於無的界線標示,居然僅屬「試驗計劃」一部分,只見於八個殯葬區(不要忘記,全港共有520個認可殯葬區),真不知豎立標示有何需要試驗?

各個政府部門既不從源頭堵塞缺口,「米已成炊」後又只會互相推搪,但求不「上身」,委實教人氣結。食環署已連續多年登上申訴專員公署「發現有缺失或不足」排名榜第一位,地政總署也一直徘徊在第二和第三名,這對「孖寶」加上民政總署,其就認可殯葬區的規管實在未孚眾望,假如他們還有羞惡之心,必須儘速依法、依常識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