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置計劃】出售公屋有助家庭維穩? 豈能以置業捆綁家庭關係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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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者王于漸向來倡議政府出售出租公屋,他近日於報章撰文指,租置計劃有助降低住戶離婚率、單親家庭比例及提高與父母同住的年輕子女比例,故有助維持家庭穩定,甚至減低住戶另覓房屋的需求,為樓市減壓,值得大力推行。然而,王于漸的分析有欠說服力;而且家庭離異成因複雜,若僅以房屋捆綁夫婦的婚姻關係,不但並非理想做法,更有機會衍生嚴重的社會問題。

租置計劃首於1998年推出,多年來頗受市民歡迎。王于漸指出,廿年來租置計劃有助維持家庭穩定,他認為租置業主較一般公屋租戶的家庭更為穩定,因為前者的家庭成員可藉日後物業升值獲利,而且一旦夫婦離異將涉及經濟損失,故住戶有較強誘因維繫家庭關係;相反後者夫婦並無共同擁有的居所,而且分居後遷出單位者可重新申請公屋,故認為公屋租戶在離婚上「毫無顧慮」。他又列舉數項數字,指出租置計劃屋邨的業主住戶較一般公屋租戶及租置計劃屋邨租戶,不論在離婚率、單親家庭比例及與父母同住的單身成人的比例上,前者分別有着較低與較高的數字,顯示其家庭關係更為穩定。

政府於1998年起推出租者置其屋計劃,讓指定屋邨的住戶可選擇購買其居住單位。屯門的建生邨正是首期計劃的租置屋邨之一。

先別論經濟誘因是否主宰家庭關係,以及公屋租戶離異是否全無成本等問題,即使租置單位業主戶有更低的離婚率及單親比例,始終難以論證租置公屋有助維持家庭穩定。以離婚率為例,要論證租置計劃對住戶離婚率的影響,當然要觀察計劃實施後多年的數字,再將之與一般公屋租戶作比較,而王于漸亦有做同樣的工作。但有趣的是,觀乎2001年的數據,即租置計劃實施後第四年的數字,租置單位業主戶與一般公屋戶、甚至是同為租置屋邨內的出租單位戶已在離婚率上有着明顯的差別;以女性離婚率為例,租置單位業主戶只為3.6%,而租置屋邨內的出租單位戶卻有8.9%,兩者相差近倍。那麼為何在租置計劃實施開初,便有如此差異?如此看來,租置業主戶的離婚率可能根本與置業決定不甚相關,而真正影響此數字的,可能是其他因素。

王于漸分析所忽略的,正是租置家庭的經濟條件。住戶收入能力與家庭穩定與否息息相關,若租置家庭本已具較佳的經濟能力,相信有助減低家庭生活遇上的困難、與及家人間的磨擦,從而鞏固家庭關係。據2011年及2016年的人口統計數據顯示,18區的家庭入數中位數與離婚率(指離婚人口佔15歲以上人口的比例)的相關系數分別達-0.7及-0.85,即地區收入越低,離婚率越高,反之亦然,故兩項變數存在着明顯關係。那麼若租置業主家庭經濟條件本已較佳,其家庭關係理應更為穩定,租置計劃的「功效」就變得模糊,論者便需要更多數據作分析,方能得出租置計劃有助家庭維持穩定的結論。

事實上,租置單位的業主均為經濟條件較佳的住戶。據政府2000年的數字顯示,租置業主戶的整體月入中位數為17,000元,較一般公屋戶高出36%,並只較居屋戶低21.5%,充分顯示購買租置單位的住戶的經濟條件相對為佳。而且,租置戶之所以具備較佳的經濟條件,相信亦與入住公屋年數有關;觀乎所有出售租置屋邨,大多早於80年代中期至90年期初入伙,多年來有邨民能藉居於資助房屋改善家庭經濟、甚至累積財富,絕不意外。因此,絕對有理由相信,較「富裕」的租置業主戶的家庭穩定性本已較高。

陳帆稱,當局無意重推租置計劃。(資料圖片)

另外,王于漸的分析亦忽略了出租公屋單位的流轉性質。首先,與租置單位不同,出租公屋單位住戶的變動明顯較大。租置計劃早於2006年結束,即使現時部分租置屋邨出租戶仍可選擇購買多年來的「貨尾」單位,但整體上可作租置的單位的數量始終有限,售完即止,業主多為早年購下自家單位的經濟條件較佳戶;加上,除非租置戶賣出其單位,理論上置業後的住戶甚少遷出其居,故此租置業主戶的特徵少有重大變動。相反,出租公屋單位不斷增加,而且單位本身可供政府收回後再分配予輪候冊上的市民,故不斷有更多基層市民入住出租公屋,從而影響整體公屋出租戶的家庭特徵;而且,受家庭經濟條件影響,可料這批居民的家庭不穩定性理應較大。

再者,不要忘記公屋輪候冊上的居民有機會早曾具離異背景,即如王于漸所言,不少離婚公屋戶會重新輪候公屋,這絕對會增加出租公屋戶的離婚率及單親家庭比率。由此看來,與租置單位相比,出租公屋家庭本質上更有機會出現所謂不穩定家庭的特徵,再次削弱所謂租置單位穩定家庭之說。

長安邨屬「租置計劃」,7000多戶中有6000多戶為業主。

必須指出,以上討論並非完全否定租置計劃對維持家庭的作用。但退一萬步說,即使承認租置計劃有助穩固公屋家庭關係,是否意味政府應重推租置計劃?事實上,家庭離異始為複雜的社會問題,當中涉及社經條件、家庭結構、文化差異等因素;例如在這跨境婚姻盛行的社會,不少中港夫妻聚少離多,而且部分新移民在結婚後來港難以適應本地生活,故容易出現婚姻問題;不難發現,公屋住戶有若干份額為新移民家庭,在其婚姻關係本已脆弱的同時,更伴隨諸如生活經濟拮据般的問題,家庭關係緊張已成不少基層住戶的結構性問題。即或置業有助維持婚姻關係,但若然上述結構性問題不解,勉強以置業捆綁家庭婚姻,阻止婚姻出現問題的夫婦離婚,或許比家庭離異衍生更多問題。

當然,沒有人會鼓吹家庭離異,只是指出在目前社會脈絡下,當家庭關係出現嚴重問題,家庭離異並不一定是壞事,甚至此為任何家庭均應具備的權利。那麼為何王于漸如此重視租置計劃在維持家庭穩定上的用處?他認為家庭離異會導致額外的房屋需求,為房屋市場徒添壓力,而租置計劃卻可將住戶捆綁一起,減少家庭成員外遷的需求,故值得大幅推行。

住屋並非監牢,當家庭關係出現難以修補的裂痕,家庭離異乃屬自然之事,絕不應以置業鎖死他們。誠然,租置計劃未有強逼租戶參加,但在目前的置業氣候影響,廣泛推行租置計劃實與鼓吹公屋戶置業無異;假設租置計劃的確有綁緊家庭成員之效,而基層租戶又無認真考慮後果,倉促上樓,一旦出現嚴重家庭問題,決裂夫婦不能離婚,被置業決定強逼繼續朝夕相對,這才是真正的家庭悲劇。解決房屋問題的方法良多,如於短期內重推租務管制及空置稅正是控制租盤供應的上策,根本毋須以強行捆綁家庭關係作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