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不受最低工資保障 院校實習項目助長剝削?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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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至4月,不少大學生已收到暑期實習通知,或計劃參加坊間安排的實習項目。然而,目前實習生並不受《最低工資條例》保障,機構更可以合約條款避過《僱傭條例》的勞工保障,對於一眾必需通過院校安排的實習才能畢業的學生而言,更難以爭取其合理權益。事實上,問題存在多年,院校有責任為學生爭取合理勞工權益。

實習生不受最低工資保障 學習不應凌駕基本勞工權益

據勞工處編制的〈法定最低工資:學生僱員及僱主須知〉指出「法定最低工資不適用於《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指定的下列學生僱員:實習學員;及正處於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的工作經驗學員。」目前一般實習津貼金額只靠機構及院校決定,並未有任何標準。

「實習學員」指實習是課程中的必修或選修部分,與其修讀學科有關。當中包括大學丶演藝學院丶公開大學以及其他獲法例認可註冊的機構,實習學員工作前須簽定「實習學員身份確認書」。「工作經驗學員」則指就讀本地或非本地的學位或更高程度學術機構,工作機構未必與學教科有關,受僱時未滿26歲,須與僱主協議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為期不可多於5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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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機構的角度,付予僱員的薪金與實習生的津貼性質不同,因為難以預期實習生可帶來的經濟價值,更可能需投放資源進行培訓,考慮到成本效益,一般機構只願以資助形式補償實習生的交通費,甚至完全不付任何津貼。

事實上,無論僱員或實習生,都是勞動者,與一般校外課程不同,實習生是在勞動中學習,他們的付出理應獲得基本的勞工保障,包括最低工資。機構參加院校舉辦的實習計劃,正是了解到聘請實習生所帶來的好處而非單純的負擔,機構可聘請已具備相關學科知識的僱員,但其提供的學習訓練水平則不得而知,只在談論工資時貶低實習生的貢獻,等於以實習之名包裝對勞工的剝削。

另外,《僱傭條例》條例下的休息日、解僱補償、病假等法定福利及保障,只適用於「連續性的僱傭合約continuous employment contract」,即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超過四星期,而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的合約。不少實習機構更為了免卻有關責任,而將工時規定為17.5小時,或規定當中一星期不用上班等,甚至不簽署合約,不少學生即使實習三至六個月,亦不獲以上勞工保障。

勞工處指,所有僱員,無論他們每星期工作多少小時,都可根據《僱傭條例》享有
a. 法定假日;
b. 工資保障;
c. 職工會不受歧視的保障。
根據連性合約工作的僱員,包括臨時僱員和兼職僱員,只要符合《僱傭條例》的要求,都有權享有條例下所有法定福利及保障。

課程必修學生欠保障 院校應為學生權益把關

坊間提供的實習質素參差,但現時即使是九大院校,亦未有統一的實習津貼或福利保障機制,不少如學系如社工、護理、運動、教育及心理學等將實習列為畢業要求。學生只能依從學系部門的安排,面對無薪工作更覺無奈,甚至為求實習評估成績合格,工作環境備受剝削亦難以拒絕、投訴或中途退出。

2017年中大學生報的統計顯示,超過九成運動系及心理系學生實習沒有任何工資補貼,其平均每週工時卻超過20小時。另外,社會工作者註冊局訂明學位及非學位課程所需的實習時數,前者是800小時,後者是700小時,另各需100小時實習相關活動,有報道指不少院校如浸會大學,均沒有為社工系實習生提供資助。

既然院校決定部分學科需要專業訓練作為課程的一部分,則有責任提供合理的訓練環境,向學生負責。作為中介者,或許院校憂慮為實習生爭取勞工保障將令部分機構卻步,難以爭取實習職位。不過,低廉的工資本來就不應成為吸引機構聘請學生的誘因,教育機構不應只着重職位數量而不確保實習的質素,在招攬合作機構的過程中為求行政方便而任由學生被當作「廉價勞工」。加上本地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自今年5月1日起只調升至每小時$37.5,短期開支對機構的營運影響理應不大。

因此,政府應盡快研究就實習生的最低工資及勞工保障立法,讓機構及院校有規可循。當然,短期內亦應就政府資助機構聘請實習生訂定指引,以及鼓勵大專院校建立機制,為社福機構及非政府組織(NGOs)補貼實習學生的部分工資,合作落實最低工資水平。此外,為確保實習計劃的質素,以及保證合約條款得以落實,院校亦應加強校內支援,增加學生對合約條款的認識,或協助檢閱機構提供的實習合約,並落實監察及檢討機制,如收集完成實習的學生對合作機構的意見等,完善實習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