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修例豈能一蹴而就? 政府理應先取易、後取難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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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修訂方案近月引起軒然大波,甚至激發數萬人於周日上街示威,官民關係進一步撕裂。林鄭冒進修例,更只願安撫商界感受,卻無視普羅市民訴求,是激發民憤的主因之一。部分市民逢中必反或許失之偏頗,但這些憤怒和恐懼,多少是政府的傲慢所造成的。解鈴還需繫鈴人,市民應承認現行逃犯條例存在不足之處,有修訂的需要;政府亦須正視,內地的司法制度仍難取信於港人,強推現行修訂方案只會適得其反。

平情而論,政府有意改善與境外地方的移交安排,促進跨境司法公義,實屬情理所在,台灣殺人案疑兇陳同佳在承認殺人的情況下卻無法在港受相關制裁,亦正反映檢討目前安排的必要。在台灣以外,基於香港與內地交流密切,兩地確實須建構一套可行的逃犯移交安排。但問題是,該如何修例才能恰當地解決這延宕多年的難題呢?

縱然有修例必要,新的逃犯移交安排必須緊遵法治精神及人權原則。但按目前情況,港府欲倉促修例,其草案內容既忽略逃犯的人權保障,又為安撫商界情緒,粗暴地剔除多項罪類以作迎合,導致修例工作前後矛盾,其表現可謂極其拙劣,社會反對修例方案亦不無道理。

民間人權陣線表示,有13萬人參加4月28日反對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的遊行。(李澤彤攝)

尤有甚者,政府態度橫蠻、急躁,無視坊間不同批評及建議之餘,更圖借台灣殺人案的壓力,迫令議員就範通過修例草案,進一步挑起市民敵對情緒。

事已至此,官民矛盾再度加劇,倘若修訂草案勉強通過,當權者與市民的距離只會不斷增加,政府若不及時妥善處理修例一事,未來施政只會更為艱鉅。

民間人權陣線(民陣)4月28日就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發起遊行表示反對。(李澤彤攝)

須知道,要平衡中港兩地的司法差異,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是內地司法制度落後始終是客觀事實,這是港人產生憂慮的部分根源,惟要內地法治水平瞬間改進至與香港看齊,幾乎為不可能的任務。

因此,政府設立逃犯引渡安排時,若要減低移交安排對香港法治的衝擊,修例除了須保證疑犯權利得以保障,如在條例中列明逃犯移交須合乎《香港人權法案》及國際人權公約外,或可考慮在中港引渡安排中,先只包括如殺人、傷人及性罪行等較少爭議的暴力罪行;至於其他罪行,特別如協助、教唆他人犯罪及阻止逮捕犯罪者等具爭議的罪項,畢竟香港社會有其獨特的歷史發展脈絡,港人或許無意誤墮法網,政府大可先行擱置。

按理說,中港兩地先實施有限度的逃犯移交安排絕對可行,畢竟港府單為照顧商界感受,已特事特辦,從46類符合移交的罪項中豁免了9類與經濟相關的罪行,足見篩選罪項已有先例可循;再者,法院就陳同佳洗黑錢案已作判決,刑期較坊間預期長,政府亦因而有更長時間,重新制定能取信於民的修例草案。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認為,法官判決顯示《逃犯條例》修例的緊迫性減低,促政府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資料圖片)

政府不應剛愎自用,而是要回應社會的理性訴求。政府如能先取易、後行難,先設立有限度的中港移交安排,將有助緩和目前官民之間的緊張關係。當然,隨事態發展,在修例一事上,市民也不應受民粹影響,而是應實事求是,在保障港人人權的前提下,支持制定合適的修訂方案,彰顯司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