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殘疾人日】就業不足、倚賴院舍 政策落後需改革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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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16日,第47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將每年的12月3日設定為國際殘疾人日,推動社會大眾重視與尊重殘疾人士的權利。然而,我們若然回顧香港政策,卻會發現政府對殘疾群體並沒有予以充分的重視。

政府對殘疾人士關注不足,最顯而易見的表徵,體現於統計數據的匱乏。最近一次有關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的全港統計調查在2013年進行。當年距今已六年,政府並沒有進行追蹤統計。勞福局在今年初答覆立法會有關殘疾人就業報告,仍要引用2013年的數據。雖然統計處今年下半年展開新一輪調查,收集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資料,但結果也要再多兩年後方公布,不利政府針對社會情況制定政策。

政府不僅應幫助殘障人士活得更方便,更應協助他們活得更精彩。(資料圖片)

統計數據匱乏 出行支援有限

即便是在政府內部的公務員群體,政府也沒有跟蹤統計殘疾人士的就職情況。當局只是粗略地涵蓋新入職公務員的殘障人士數字,並沒有收集該群體此後的轉職、離職等數據。數據是掌握一個群體最直觀、基本的資訊,並可因此了解到他們所面臨的困難、需求等進行相應的援助。政府若要真正幫助殘障人士,必須先更新數據統計。

政府對殘疾人士不夠重視,二則體現在政策不僅沒有優先考慮他們的需要,有的更完全忽視了殘障人士的需求。以基本的出行需求為例,殘障人士往往須前往醫院覆診,而且外出也能幫助他們保持愉悅心情及社交生活,然而復康巴士覆蓋地區有限且申請繁瑣,公共交通亦未完全無障礙化等,導致殘障人士出行困難。

政府需改善無障礙出行的配套設置。(資料圖片)

政府雖然津貼殘障人士出行,包括在2012年推出2元車船優惠計劃,及2014年與八達通卡公司合作推出傷殘人士搭乘的士津貼計劃,惟資助力度不足,且要求甚為嚴苛,比如必須提交綜援證明文件及香港身份證副本註冊成為「易達轎車」會員,每月最多享用2次來回程,對於遲到超過10分鐘上車者須繳付港幣160元之行政費等。相比之下,澳洲悉尼政府為因殘疾而無法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居民推出的士運輸津貼計劃(TTSS),為每名合資格的乘客承擔50%的車費,上限為60澳元,更能考慮到殘障人士的需要。

必須推動就業 避免因殘致窮

數字不會騙人。根據統計處2013年的調查,15歲及以上殘疾人士的失業率為6%,雖然已比2007年調查的10.5%改善,但對比香港整體失業率約百分之三,可見殘疾人士失業率高出一倍。而且香港復康會同年受訪千名殘疾人士和長期病患者,失業率高達51.5%。

扶持就業既為他們提供生存的基礎,避免因殘致窮的窘境,又能夠幫助他們向普通人一樣有尊嚴、自主地生活,應是殘障人士的核心方向。香港復康協會曾建議推動商界、政府、公營機構及受資助機構增聘殘疾人士,建議聘用率為 2%至4%。然而即便是政府內部,也並沒有起到模範帶頭作用,積極聘請殘障人士。政府2013年至2017年新入職的員工中,殘障人士比例始終不足1%,且更有下降趨勢。

新入職殘障者占整體新入職公務員比例。資料來源:《立法會十四題:殘疾人士就業》

訂立配額標準 鼓勵市場跟隨

較進取的做法是採用就業配額制。比如歐洲及日本就設有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規定僱用超過50名僱員的私營機構須聘用若干比例的殘疾人士;若有關僱主沒有遵守配額制度,則須繳付罰款。

習慣「小政府、大市場」的香港政府對配額制一直抱否定態度,但即使非強制推行,當局也可以訂立標準,鼓勵市場跟隨。正如工黨立法會議員張超雄亦倡議,政府訂立指標,建議每間公司或機構聘用2%殘疾人士。再者,配額並不代表一刀切,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一些特殊的職位、工作相當的彈性。這樣既能有效地保障殘障人士就業的權益,也能予以企業因為因材聘請的空間。比如台灣的彈性配實制結果也令人滿意:2016年的法定應聘用殘疾人士人數約為5.6萬人,但實際聘用人數達8.2萬人。

勞福局的官方立場是,為殘疾人士「提供訓練及支援服務,使他們憑自己的能力(而非因其殘疾)覓得合適的工作,並同時為僱主提供協助」。但政府顯然忽略,若然社會及市場沒有提供便利環境,關注殘疾人士的處境及需要,這種表面上的「平等」其實只會造成實際上的「不平等」,令殘疾人士在市場規則中難以生存。

隨香港人口老化,殘疾人士亦無可避免地面對逐漸年老的問題。(歐嘉樂攝)

去院舍化 刻不容緩

另外,隨香港人口老化,殘疾人士亦無可避免地面對逐漸年老的問題。香港的政策一直以院舍為主導,但沒有足夠的公營服務提供,私營院舍為了盈利又犧牲質素,以致鬧出康橋之家的非禮案件。由於目前院舍人滿及輪候時間長,張超雄形容政府將殘疾人士安排進院舍的情況如「災難」,也非沒有道理。

其實,不少國家已實踐「去院舍化」,透過增強社區照顧服務及營辦供六至八人居住的家舍,讓殘疾人士有尊嚴地生活。最近展開公眾諮詢的康復計劃方案,雖然倡議加強社區照顧服務,讓在社區生活的殘疾人士與家人得到所需的支援,但政府似乎仍然未有「去院舍化」及社區照顧的意識,沒有研究於公共屋邨撥出單位作小型家舍等各種方案。

從理念來說,身體障礙與殘疾是不同概念。前者指生理或心理障礙,但只要提供便利環境,令生活及社交能如常,並不算為殘疾。換言之,身體殘障雖然非社會所能避免或控制,但他們面對多大的困難和不便,卻視乎社會的文明程度。若然政府都沒有足夠重視這群體的需求及幫助他們,又如何予以社會大眾帶頭作用,促進社會對殘障人士的尊重和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