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列入職業病種類 給前線員工法定保障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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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肆虐,雖然港府已叮囑市民減少外出,惟對於必須在外出勤的職業而言,在家工作實非可行之選,餘下的難題是怎樣給予他們應有的上班保障。香港大學感染及傳染病中心總監何栢良周一(24日)去信醫管局主席范鴻齡,要求將新型肺炎納入為職業病,以確保不幸染病的僱員可受法例保障,從而獲得應有賠償。回望SARS時港府靜待疫情過去,才後知後覺把新病毒列作職業病,實屬反應遲頓,故是次港府理應汲取教訓,盡快刊憲立法,防範於未然,才能給予一眾辛勞的前線醫護人員和清潔工等合理的工作保障。

對於必須在外出勤的職業而言,難題是怎樣給予他們應有的上班保障。(資料圖片 / 余俊亮攝)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定義,職業病是指與職業之間存在着明確或強烈關係的疾病,通常只涉及單一致病原因。目前,本港與職業病相關的法律可見於《僱員補償條例》、《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和《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中列明的52種職業病,較為常見的有職業性失聰、手部或前臂腱鞘炎及矽肺病。

全面的抗疫工作保障

儘管新型肺炎是傳染病,乍看起來跟職業病的概念風馬牛不相及,但港府過去亦有將SARS和甲型禽流感列入職業病的先例。2003年SARS期間,逾400名醫管局的員工受感染,事後港府為減低「因工感染」的舉證難度,在2004年建議將上述兩種傳染病列為職業病,以加快申索補償程序。觀乎港府當年的主要論據,即「該疾病對本港從事某種行業的工人構成顯著及確認的風險」,以及「在各個案中,可合理推定或確定該疾病是與某職業有關」,來合理化將SARS納入職業病的準則,同樣亦適用於當下的公共衛生危機。

雖說受新型肺炎感染的勞工,目前仍可享有《僱員補償條例》中追討「非職業病」補償的權利,但由於新型肺炎並非當局指定的職業病,故僱員若在工作時不幸被感染,便須為受僱期間因工而受到感染提出舉證。可是,這種做法是預設了僱員染病與工作關係要由申索人設法舉證,不但前線員工未必能找出染病的源頭,冗長的行政程序及申索所須的文件繁多,添加了病患僱員的申索難度。反之,若然港府主動將新型肺炎定義為職業病,則可免除染病僱員的舉證要求,除非有證據顯示染病與工作無關,僱員也可獲得保障。這既可加快索償程序之餘,亦立竿見影地提供較全面的「抗疫工作保障」。

可是,即使社會對修改法例已漸有共識,惟港府仍拿出「待醫學及流行病學有明確定論後才可進行修改法例」來自圓其說,見不得是急民之所急。對醫護和清潔等前線人員來說,港府提供全套保護裝備才是更為迫切、更有針對性的對策。但礙於全球正搶購保護裝備和物資,港府現實上有不少掣肘,難以短期內搜購足夠的數量來滿足需求。此時政府更需跳出既有政策框架,盡力填補其他政策漏洞,好讓冒險抗疫的前線人員安心上班。

即使修訂職業病種類乃是事後的補償措施,但對醫護界、紀律部隊、實驗室人員等經常處於高風險環境的打工仔來說,此舉不但是不可或缺的職業保障,更是對港府防疫政策和效率的試金石。